服從黨紀處分
㈠ 不服從黨組決定的處理(公務員不是黨員)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版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權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公務員必須無條件服從上級調配,如果有困難可以向組織說明,酌情處理,但不能拒絕服從。
普通公務員非黨員如果不服從,可以給與行政處罰,最嚴重的可以停職。
㈡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條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2)服從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把好四關」:
1、把好「紀律審查關」。紀律審查的質量是黨紀處分工作的基礎。從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到執紀審查的各個環節,都要落實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執紀審理關」。做好執紀審理,是黨紀處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環。審理階段要集體審議,由審理部門集體對案件的錯誤事實、證據、錯誤定性、處理意見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備等嚴格審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以確保紀律審查工作的質量。
3、把好「處分決定關」、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
4、把好「紀律執行關」。處分決定一旦做出,必須堅決執行。黨章第十五條要求:「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要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㈢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哪些組織紀律將給予黨紀處分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將給予黨紀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2、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服從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中央《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作為禁止性的要求及懲處規范,其中第六條規定,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幹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執行;
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還規定,幹部本人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並按照程序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㈣ 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什麼
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是在實施黨紀處分時,黨的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的行為准則。按原則辦事,是正確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黨員和黨組織實施處分的前提和保障。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制定黨紀處分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當前,執行黨紀務必要克服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堅決做到「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都要以紀律為准繩,按照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該處分的一定要處分,決不能姑息遷就。要按照十六大強調的「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的要求,堅決地清除各種腐敗現象。
2、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黨的紀律面前,所有黨員人人平等,這個原則的核心內容和本質要求,就在於規定了黨的紀律的同一標准、規格和尺度,適用於所有黨員。正確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堅決反對特權,必須反對和防止一些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憑借自己的地位、權力,把個人凌駕於紀律之上,或置身於紀律之外,成為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要防止「上寬下嚴」、「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的錯誤傾向,抵制說情干擾、徇私枉紀的行為。只要是違犯了黨的紀律,都應予以嚴肅追究。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實事求是是黨的思想路線,是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准則,也是執行紀律的基本原則。在執行紀律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就是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准確認定錯誤性質,恰當給予紀律處分,而不能以主觀的想像、推測為依據。准確地運用黨紀處分規定,對違紀行為定性、量紀,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為准繩。還要堅持有錯必糾,實事求是地糾正冤、假、錯案,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
4、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紀處分關繫到對人的處理,是一項復雜的、細致的工作。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事,才能正確執行紀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允許不經黨組織集體討論,由個人、少數人決定或批准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毛澤東同志在深刻總結黨內斗爭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正確對待違紀黨員的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執行黨紀處分過程中堅持這一原則,必須做到堅持以「救人」為目的,對待犯錯誤的黨員要有一個積極的態度和團結的願望,全面、歷史地評價他們的功過是非,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分析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危害,進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認識犯錯誤的原因,指出改正錯誤的方向。
㈤ 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有哪些
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是在實施黨紀處分時,黨的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的行為准則。按原則辦事,是正確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黨員和黨組織實施處分的前提和保障。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制定黨紀處分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當前,執行黨紀務必要克服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堅決做到「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都要以紀律為准繩,按照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該處分的一定要處分,決不能姑息遷就。要按照十六大強調的「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的要求,堅決地清除各種腐敗現象。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黨的紀律面前,所有黨員人人平等,這個原則的核心內容和本質要求,就在於規定了黨的紀律的同一標准、規格和尺度,適用於所有黨員。正確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堅決反對特權,必須反對和防止一些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憑借自己的地位、權力,把個人凌駕於紀律之上,或置身於紀律之外,成為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要防止「上寬下嚴」、「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的錯誤傾向,抵制說情干擾、徇私枉紀的行為。只要是違犯了黨的紀律,都應予以嚴肅追究。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是黨的思想路線,是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准則,也是執行紀律的基本原則。在執行紀律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就是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准確認定錯誤性質,恰當給予紀律處分,而不能以主觀的想像、推測為依據。准確地運用黨紀處分規定,對違紀行為定性、量紀,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為准繩。還要堅持有錯必糾,實事求是地糾正冤、假、錯案,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紀處分關繫到對人的處理,是一項復雜的、細致的工作。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事,才能正確執行紀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允許不經黨組織集體討論,由個人、少數人決定或批准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毛澤東同志在深刻總結黨內斗爭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正確對待違紀黨員的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執行黨紀處分過程中堅持這一原則,必須做到堅持以「救人」為目的,對待犯錯誤的黨員要有一個積極的態度和團結的願望,全面、歷史地評價他們的功過是非,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分析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危害,進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認識犯錯誤的原因,指出改正錯誤的方向。
㈥ 關於對不服從組織分配黨紀處理決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㈦ 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副教授屈莉 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是在實施黨紀處分時,黨的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的行為准則。按原則辦事,是正確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黨員和黨組織實施處分的前提和保障。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制定黨紀處分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當前,執行黨紀務必要克服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堅決做到「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都要以紀律為准繩,按照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該處分的一定要處分,決不能姑息遷就。要按照十六大強調的「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的要求,堅決地清除各種腐敗現象。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黨的紀律面前,所有黨員人人平等,這個原則的核心內容和本質要求,就在於規定了黨的紀律的同一標准、規格和尺度,適用於所有黨員。正確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堅決反對特權,必須反對和防止一些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憑借自己的地位、權力,把個人凌駕於紀律之上,或置身於紀律之外,成為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要防止「上寬下嚴」、「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的錯誤傾向,抵制說情干擾、徇私枉紀的行為。只要是違犯了黨的紀律,都應予以嚴肅追究。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是黨的思想路線,是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准則,也是執行紀律的基本原則。在執行紀律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就是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准確認定錯誤性質,恰當給予紀律處分,而不能以主觀的想像、推測為依據。准確地運用黨紀處分規定,對違紀行為定性、量紀,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為准繩。還要堅持有錯必糾,實事求是地糾正冤、假、錯案,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紀處分關繫到對人的處理,是一項復雜的、細致的工作。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事,才能正確執行紀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允許不經黨組織集體討論,由個人、少數人決定或批准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毛澤東同志在深刻總結黨內斗爭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正確對待違紀黨員的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執行黨紀處分過程中堅持這一原則,必須做到堅持以「救人」為目的,對待犯錯誤的黨員要有一個積極的態度和團結的願望,全面、歷史地評價他們的功過是非,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分析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危害,進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認識犯錯誤的原因,指出改正錯誤的方向。
㈧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哪些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8)服從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處分原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准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1、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
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2、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3、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4、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幹部哪些行為要受黨紀處分
凡是對黨員要求的,即是對領導幹部的最基本要求,處分條例中有對領導幹部的特別規定,摘錄部分如下:
第六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㈩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哪些基本原則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本原則有: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違紀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紀律為准繩,使所給予的紀律處分與違紀錯誤的性質、情節相適應。實事求是貫穿於實施黨紀處分活動的全過程。必須客觀地收集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准確地運用黨紀處分規定;必須做到有紀必依,有錯必糾。
(2)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
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重要原則。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必須做到: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3)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嚴格按照黨內的有關制度和程序辦事。不論對任何黨員的紀律處分,都必須按照處理黨內違紀案件的批准許可權,由黨的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4)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任何黨員的權利都受紀律的保護,任何黨員的行為都受紀律的約束,任何黨員的違紀錯誤都必須受到紀律的追究。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毛澤東在深刻總結黨內斗爭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正確對待犯錯誤黨員的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