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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違法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25 19:21:59

① 法律 刑法律師 這樣的案例怎麼辦

趙某最好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為公安不可能永遠找不到證據

② 幫忙找一下國內及國外律師違法的案例(各兩個)!!

加大查糾力度 深化行風建設——省司法廳對楊忠等七名違法違紀律師發出通報

在行風建設整改階段,省司法行政系統將剎風整紀作為重點環節,加大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糾力度。近日,省司法廳對承德市時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忠不出庭被處罰案等七起律師違法違紀案件發出通報。
承德市時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忠不出庭被處罰案:1998年10月,委託人菅振軍委託時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忠為其擔任傷害自訴案辯護人,同年11月10日、12日法庭兩次開庭,楊忠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11月16日法庭調解,楊忠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楊忠不出庭履行辯護義務,損害了投訴人應有的權利,違反了律師法及律師管理規章。2002年1月,承德市司法局給予楊忠警告處罰。
邯鄲市國岱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混亂被處罰案:1995年初,邯鄲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委託國岱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多起經濟糾紛案件,原公司經理與國岱所主任苗建國達成口頭協議,訴訟費和代理費先由國岱所墊付,索回欠款後再從中扣除。後因該所代理二建公司訴邯鄲賓館、市二招欠款糾紛案結案後,其費用未及時予以清結,引起二建公司不滿。2001年2月,二建公司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國岱所;2001年3月,國岱所向邯山區法院起訴二建公司;2001年5月,邯山區法院判決國岱所返還二建公司12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另,1999年8月,邯鄲大學退休教師宋守法委託國岱所律師王秀田為其代理訴市財政局著作權糾紛案,經訴外調解,財政局將85000元稿費匯到國岱所帳上。國岱所將大部分款給付宋,留有10000元稿費以地稅局要求代扣所得稅為由予以暫扣。2000年8月,宋向叢台區法院起訴國岱所返還扣留的書稿並賠償各種損失22萬余元。2001年2月,從台區法院判決國岱所返還書稿費10000元及利息。宋不服,向邯鄲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1年6月,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國岱律師事務所在代理二建公司、宋守法案件中,未能及時返還委託人所得款項,導致產生糾紛並引起訴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由此反映出國岱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和財務制度落實存在問題,違反了律師管理規章,主任苗建國負有一定責任。給予國岱律師事務所罰款5000元、主任苗建國警告處罰。
邯鄲市新舉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耀增違規收費及欠款被處理案:1998年8月,委託人韓火太委託新舉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耀增為其代理欠款糾紛案,訴訟標的50餘萬元,郭實收代理費18800元,新舉律師事務所未開具正式票據;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違規收費9000餘 元。訴訟中,郭代委託人向法院交納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後,剩3000餘元向委託人寫了欠條。在代理過程中,因案情出現波折,郭做了大量工作支付了一定費用;後因退費一事雙方意見不一,未能協商解決。新舉律師事務所違規收費且收費不使用正式票據,所欠委託人款項未及時妥善清退,違反了財務管理制度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002年5月,邯鄲市司法局責令新舉律師事務所主任郭耀增寫出書面檢查,並將違規收取代理費和欠款共計12000元退還委託人。
石家莊市燕趙之光律師事務所原律師馬炳林跨所辦案被處理案:2001年,馬炳林系燕趙之光律師事務所的注冊律師,同年4月,馬接受委託人孫彥偉的委託,使用河北法達法律事務所的手續並以該所名義為其代理傷害賠償案。馬在燕趙之光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間,未辦理過一起案件。馬炳林為燕趙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卻以法達法律事務所的名義辦案,違反了律師法及律師管理規章,屬跨所辦案。據此,石家莊市司法局收回馬炳林的律師執業證,燕趙之光律師事務所解除了與馬炳林的聘用關系。
石家莊市海州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張登華非法執業被處罰案:張登華系海州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2001年以來,張以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名義,先後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民事案件5件,收費2200元。張登華在不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情況下,以律師身份接受當事人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違反了律師法及律師管理規章,屬非法執業。石家莊市司法局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其非法所得2200元,並處罰款4400元。
滄州市原四通遠大律師事務所私設分支機構被處罰案:1999年1月,滄州市原四通遠大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尹建華,未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擅自與本所律師楊靜簽定設立辦事處的協議。辦事處存續期間,楊靜之妻張雲霞在不具有律師資格、律師執業證和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四通遠大律師事務所及主任的名義,在「2000—2001滄州電話號碼薄」上發表廣告,引起四通遠大律師事務所與辦事處之間的民事訴訟。滄州市運河區法院於2001年8月26日作出判決,認定楊靜之妻張雲霞所刊登廣告為虛假廣告,構成侵權。原四通遠大律師事務所私設分支機構,違反了律師法及律師管理規章;楊靜之妻張雲霞所刊登虛假廣告並引起訴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了律師形象,楊對其妻刊登虛假廣告應明知而不制止,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據此,撤銷其分支機構、扣繳原四通遠大律師事務所執業保證金,給予律師楊靜停止執業6個月的處罰。
保定市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蘇鳳仙收立案費被處理案:1997年11月,委託人高言委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蘇鳳仙為其代理訴訟村委會侵權糾紛一案,蘇收了高1000元法院立案費;約定收代理費1000元,後高一直未交,也未辦理委託代理手續,但平川律師事務所有此案登記。高與村委會簽定的合同期限為:1993年8月1日—1994年7月31日。蘇找法院幾次,因訴訟時效已過,法院不予立案。1997年7月,蘇將立案費1000元退還了高。但高認為,超訴訟時效由蘇所為,而多次對其投訴。蘇作為一名律師,應知超過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卻接受委託人立案費並找法院立案,其行為在客觀上使委託人對訴訟時效產生誤解而引起不滿,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001年8月,保定市司法局責令律師蘇鳳仙寫出書面檢查,收回其律師執業證並暫緩注冊6個月。
通報要求各地各單位結合行風評議工作,以七個案例為反面教材,舉一反三,汲取教訓,認真查找本單位在行風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警示和教育廣大律師規范執業,堅決杜絕個別律師對當事人委託事務玩忽懈怠、不按時出庭、違規收費、佔用委託人錢款和跨所辦案等問題,杜絕個別律師事務所私設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對律師執業行為監督不力等情況的發生,維護律師行業良好形象。

③ 律師把案例放在百度用實名違法嗎

律師不經當事人同意私自公開個人信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律師公開道歉並賠償一下的名譽損失費。

④ 有哪些因律師的小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例

可以向其所在律師所追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十四條律內師違法執業或容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⑤ 有關律師實務的案例分析

一、1、錢某不符合兼職律師的執業條件;
2、錢某未取得律師執業許可,不能以律內師的名容義從事法律服務;
3、律所不應指派錢某一人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應指派有執業許可的律師;
4、錢某索要活動經費是個人行為,律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甲公司可以依據顧問合同、法律意見書、損失結果的相關證據,與律所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損失賠償事宜。 活動經費不在賠償范圍。
三、顧問合同是單位之間的協議,具體經辦人可以忽略不計,甲公司有權要求律所依據顧問合同及律師賠償規則進行賠償。

⑥ 律師把調解案例直接發到網上,犯法嗎

經過當事人同意不侵權,未經當事人同意涉及侵權但不違法。
未經當事人同意,但是把當事人關鍵信息抹去,也不違法
未經當事人同意,但是法院公開審理的判決,公開不違法

⑦ 民事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

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

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

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2、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7)律師違法案例擴展閱讀:

民事違法的主要特徵:

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⑧ 民法法律案例一則【請教專業律師】

小區物業不用承擔責任,因為電梯時由於天氣造成,屬於不可抗力,小區物業不存在過錯,勿需承擔責任。

⑨ 律師接案後私自轉讓給第三人代理的案件

可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投訴。如轉委託造成損失的可向律師事務所進行索賠。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第三十三條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委託人代理。
第三十四條律師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五條對於違反本規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協會依照會員處分辦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處罰。
《律師法》
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⑩ 律師法案例分析

復(1) 該律師告訴被告人李某對制強奸罪部分在法庭上要保持沉默。這是合法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保密義務,除非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但是題中不屬於此種情況。
(2)告訴李某,在庭審中向法官謊稱是受害人自願開門讓其進入的(王某是職業賣淫者)屬於引誘當事人作偽證,違法,可能涉嫌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律師法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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