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紀律處分條例現役軍人

紀律處分條例現役軍人

發布時間: 2021-02-25 17:07:34

❶ 軍人行賄受賄怎樣處罰

到軍事法庭告他去

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沒有特別規定,即不論什麼人,只要構成此種犯罪,負相同的刑事責任。當然作為一名軍人,可能還要受到嚴格的紀律處分行政處理,如記過、降職降銜、開除軍籍等。
軍人受賄在掌握其詳實犯罪證據地前提下向其所在部隊紀委檢舉揭發。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軍隊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規定:
(四)查處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和問題,決定或者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審議呈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違犯黨紀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查處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員領導幹部和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要求
第十六條 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應當會同政治機關按照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部署與要求,結合實際確定需要組織協調的事項;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按照職責明確任務分工,督促有關部門抓好落實;了解掌握任務落實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及時向黨委報告組織協調事項的實施情況和完成情況。
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除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交辦的事項外,組織協調一般事項,由紀委書記批准;組織協調重要事項,報同級黨委批准;組織協調查處一般案件,由紀委書記批准;組織協調查處特別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報同級黨委批准。
第十七條 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應當按照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的要求,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頓、嚴肅紀律為抓手,著力解決突出問題,以優良黨風促進部隊風氣建設,形成凝聚黨心軍心的強大力量。

❷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對軍人對婚內出軌怎麼處理

從《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一條的規定來看,現役軍人一內方在婚內有出容軌行為的屬於違背社會公德,這個時候需要進行嚴肅處理。而作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到部隊進行投訴,請求部隊幫助。這個時候現役軍人,往往會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❸ 現役軍人違反軍紀怎麼處罰

你的提問很幼稚。你能說清楚違反什麼軍紀嗎?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罰。反問你一句:醫生用什麼方法看病?回答:不同的病情不同的治療方法。

❹ 現役軍人酒駕怎麼處理

現役軍人酒駕出了交通事故的,首先是由肇事地的交通管理部門(交警)處理和認定責任。然後由部隊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進行處理。屬於犯罪的,那麼就有部隊的軍事法院予以審理和判決。

軍人酒後駕車,一律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組織集中整訓;醉酒駕車,一律吊銷駕駛證,調離司機崗位,並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酒後駕車造成亡人事故或嚴重後果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通報批評軍車交通違章抄告問題突出的單位,限期整改

(4)紀律處分條例現役軍人擴展閱讀: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以下處罰: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

4、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5、一年內有違反上述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酒後駕車處罰標准:

1、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飲酒後駕駛機動車δ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暫扣1-2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

2、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內因飲酒後駕車第二次被處罰的,暫扣3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

3、酒精含量80mg~1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δ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1500元罰款;

4、酒精含量大於1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拘留15日、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500元罰款。

5、對於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標准又不同:飲酒後駕駛暫扣3個月駕駛證,處500元罰款;醉駕拘留15日、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此外,一年內有醉駕行為,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教練員酒後隨車從事教學活動的,按照機動車駕駛人酒駕的規定處罰。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對現役軍人酒駕的處分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規定喝酒,或者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操作武器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❺ 軍人優待撫恤條例標准包括哪些內容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四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二十一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六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准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准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一條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優待

第三十二條 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七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准、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葯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五十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❻ 軍人的哪些行為會觸犯軍法

逃離部隊會觸犯軍法。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的等。

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解釋

第一百五十條 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回情節較重的,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與他人通姦你不懂還是什麼不懂?

❽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對軍人婚內出軌怎麼處理

從《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一條的規定來看,現役軍版人一方在婚內有出軌行權為的屬於違背社會公德,這個時候需要進行嚴肅處理。而作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到部隊進行投訴,請求部隊幫助。這個時候現役軍人,往往會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❾ 軍法如山!哪些軍法

反分裂國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 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
·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關於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 關於多年無音訊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婚姻問題處理辦法
· 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徵兵工作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 國防專利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監察工作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暫行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 關於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
·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 關於軍民合用機場的若干暫行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營產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修訂草案)
· 從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中選拔國防生工作暫行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章程
· 軍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

·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
· 鐵路軍運暫行條例
· 關於恢復駐廠軍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保護海底電纜規定的通知

· 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 國防交通條例

·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

❿ 軍人犯錯受什麼處罰怎麼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

發布時間:2005年12月14日 16時07分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為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行為,教育軍人認真履行職責,鞏固部隊戰鬥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條 違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法規,泄露或者遺失國家重要軍事機密,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為敵人或者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機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偷越國(邊)境外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八條 邊防海防線的值勤人員,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九條 濫用職權,虐待、迫害部屬,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十二條 破壞武器裝備或者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重要武器裝備或者重要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十五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員,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條 畏懼戰斗,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條 在戰斗中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條 故意謊報軍情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條 在軍事行動地區,掠奪、殘害無辜居民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一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於危害重大的犯罪軍人,可以附加剝奪勛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軍內在編職工犯本條例之罪的,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