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違法的案例
Ⅰ 民事違法行為例子有哪些
1,違反合同的行為,即沒有合法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2,在合同以外,侵害他人民事權力的行為。比如:消費者被騙;在未知情況下,個人肖像、名譽被用於商業活動;被毆打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生健康受到侵害。等等
判斷一個違法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還是刑事違法行為,主要的是看違法行為的主體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還是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或者是觸犯刑法行為的。
簡單來說,違法行為嚴重觸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就屬於刑事違法行為;
輕微違法行為,尚達不到刑事處罰標準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治安處罰),就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所謂的民事違法行為,只能說違法法律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需要進行賠償或承擔其他責任的行為。
例如:在網上傳某人緋聞或者隱私,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是民事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對方損失;如果在網上轉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謠言,造成公眾恐慌的,但沒有嚴重後果的,就是行政違法,會受到治安處罰;在網上傳播企圖顛覆政府國家的謠言,危害國家安全的,就構成刑事違法,要受到刑事制裁。
Ⅱ 求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各幾個例子 Orz
刑事違法:故意殺人
拐賣兒童
搶劫
盜竊民事違法:合同糾紛
侵犯名譽
鄰里糾紛行政違法:交通違規
工商查處
違規執法另:懸賞是啥?
Ⅲ 行政違法和民事違法案例及區別
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我們採用狹義說。據此,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而依法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民事違法,如違背民事合同,民事侵權等,是一般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
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其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主要表現為揀到別人的錢不歸還,高空擲物並且傷及他人)主要為侵犯別人的財產權和人身安全權)
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刑法的行為,指犯罪。表現為持刀殺人等。都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具有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
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刑事違法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就是犯罪。
Ⅳ 民事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
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
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
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2、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4)民事違法的案例擴展閱讀:
民事違法的主要特徵:
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Ⅳ 民事違法行為案例有哪些
案例有:
1、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2、2006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Ⅵ 收集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案例各三個(急)
民事違法主要是違反了民事法律法規主要責任是和財產有很大關系的,可以說是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的糾紛都是這方面的。
行政違法主要是指違反了國家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說飯店的衛生和防火措施不符合標准就是行政違法。
刑事違法是三個懲罰措施最嚴厲的主要是針對對他人造成生理心理上傷害給社會造成嚴重影響主要方式是使用暴力承擔責任的方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還有一些附加刑,主要是限制人的自由。
Ⅶ 民事違法行為的案例
著名學者甲於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於臨終前將其回憶錄手稿贈送給好友乙。該手稿扉頁上題有「吾將不久於人世,謹以此絕筆贈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樣。乙依遺囑迷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繼承人丙火的該手稿。1994年丙將該手稿借於學者丁,供其作為研究甲的生平之用途。丙在出借時聲明「根據作者遺願,手稿不得公諸於世」
,丁應允。1996年,丁在徵得甲的繼承人戊同意後,將手稿以「內部資料」的形式刊印400冊,在一定范圍內散發。
請根據以上事例回答下列問題:
1、丙、戊和丁對該回憶錄手稿分別享有哪些權利?為什麼?
2、丙出借回憶錄手稿與丁,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權?為什麼?
3、丁的刊印行為是否構成對回憶錄手稿著作權的侵犯?為什麼?
Ⅷ 民事違法行為有哪些
民事違法行為:
(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8)民事違法的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
1、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2、在網上傳某人緋聞或者隱私,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是民事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對方損失;如果在網上轉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謠言,造成公眾恐慌的,但沒有嚴重後果的,就是行政違法,會受到治安處罰;在網上傳播企圖顛覆政府國家的謠言,危害國家安全的,就構成刑事違法,要受到刑事制裁。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Ⅸ 什麼是民事違法行為(再舉個例子)
A和B正規簽完合同,A給B錢,B給A進貨。但A給完B錢之後B就不管不顧了。這就屬於民事案件。
Ⅹ 請分別舉幾個典型的案例:1、行政違法行為;2、民事違法行為;3、刑事違法行為;4、違憲行為。
1、行政違法
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違法在許多情況下,專指行政過錯,主張把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
2、民事違法行為
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3、刑事違法
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4、違憲行為
如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條第3項),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但由於改革開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經修憲,也未作憲法解釋的情況下,自行行使立法權,1979年至1982年間共制定了11個法律,這都是違背當時憲法規定的。
(10)民事違法的案例擴展閱讀
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