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的處分權
A.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一是必須是抵押人有權處分的;二是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三是抵押人擔保的債權專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屬價值;四是便於管理和實施。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以上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B. 抵押權人要求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抄情況之一的襲,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C.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D. 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行使上述權利要受到已設定的抵押權的影響:
(1)抵押人在一般情況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處分權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②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權
①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②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債權人之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抵押權人可以讓與其抵押權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 抵押權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5)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效果。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 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的房產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版權人未受清權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F. 關於抵押物的處分權
受讓人也就是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抵押權也就自動消滅,抵押權消滅後該財產可自由轉讓,無需經原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同意。
G.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須要怎樣的法律程序
如果抵押權人違法處理的,應當認定無效,恢復原狀。同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二、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H. 請問抵押權人可以要求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I. 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抵押權的抄保全的權利。在抵押襲權人因抵押物受有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基於其抵押權可以行使如下權利保全其抵押權:(1)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2、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為受償。3、優先受償權。這是抵押權的核心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處分所獲得的價金優先於沒有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即只有抵押權人的債權全部獲得清償以後有餘額的其他債權人才可以受償,若無余額的其他債權人即無法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