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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責任和追責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24 18:20:58

A. 行政問責與責任追究有何區別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
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
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B. 責任追究包括哪些

一、責任追究包括以下內容:

1、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

2、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服務對象的;

3、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業務工作的;

4、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群眾利益的;

5、其他違紀違規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1、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問責任人態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並故意刁難的;

3、單位來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4、單位來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5、未按規定時限完成交辦事任務的;

6、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2)工作責任和追責處分擴展閱讀

追究辦法

對違犯上述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股室和責任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①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問責任人態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並故意刁難的;

③單位來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④單位來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規定時限完成交辦事任務的;

⑥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C. 責任追究的方式是什麼

進行責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進行:

①責令檢查、限期改正;

②通報批評;

③責令停職檢查;

④免職重新安排工作;

⑤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按有關規定程序單獨使用,也可並處使用。

(3)工作責任和追責處分擴展閱讀:

追究辦法

對違犯上述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股室和責任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①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問責任人態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並故意刁難的;

③單位來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④單位來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規定時限完成交辦事任務的;

⑥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撤職:

①無故曠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請銷假制度,致使正在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

②辦理交辦事務質量低,出現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③不執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對象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②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③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④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⑤濫用職權,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對象的;

⑦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報」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的;

⑧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的。

D.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 如何調查和追究責任

責任追究對象有五類追究責任主體: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有關領導、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領導、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和人員、以及其他有關的領導和人員。

E. 問責和追責有什麼不同

1、問責是追責的前奏,也就是說對於某個錯誤,先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後就是追責,顧名思義也就是追究責任。問責指的是調查核實的那一步,追責是指追究責任那一步。

2、問責,本身是個舶來品。 問責是追究政府官員的責任,意即權責對等,是政治文明的體現,要建立責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問責制,最近的一系列問責事件,反映了高層治理官員隊伍的決心。

3、追責,是指通過偵査、起訴、審判活動,查究特定人因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於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5)工作責任和追責處分擴展閱讀:

1、《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共二十六條,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四章。第一章規定了《暫行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

2、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幹部被問責後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實行問責的具體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

3、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暫行規定》的人員范圍以及《暫行規定》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時間。

F.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責任追究對象有哪些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第一條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後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幹部檔案,導致幹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G. 公務員被判刑,怎麼追究責任領導及分管領導責任

根據《行政抄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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