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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津補貼違反了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2-24 14:58:52

1. 哪些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以下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

拓展資料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

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2.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屬於違反什麼紀律的行為

這是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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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補貼的原因

分析原因,除了客觀上存在的資金管理漏洞、監督管理缺失、執紀不嚴等,在主觀方面的認識誤區,也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

思想認識不到位。「本以為發放補助是為了調動同志們的工作積極性,不是出於私心,我個人沒拿一分錢,沒想到還是違反了紀律。」因提議並促成給鎮里部分工作人員發放3萬元補助,河南省魯山縣趙村鎮黨委書記曹大偉受到了處分,他在反思問題時這樣說。

這是典型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深刻理解中央狠抓八項規定精神落實的堅定決心和重大意義,依然用老觀念、老思維應對新形勢、新局面。

僥幸心理在作祟。「錢不多、事不大,不會引起紀委注意」,「我們操作得很巧妙,紀委也發現不了」,這些念頭經常出現在違規者的心中。

2013年10月,湖北省武漢市環保局機關組織職工運動會,該局下屬的武漢市車防中心以參賽人員每人1000元、不參賽人員每人500元的標准給全體工作人員購買了一批運動服裝,共花費3.2萬元。雖然他們遮蓋得很巧妙,但面對「升級換代」的黨內監督、無處不在的群眾監督等,最終還是「露出了尾巴」。

執行規定不堅決。「八項規定出台後,我知道發放過節費是違規的。但是考慮到我剛調任不久,一來就把單位慣例打破,大家對我會有意見,於是就同意辦公室造表,發放了中秋過節費。」江西省會昌縣皮膚病防治所所長劉健民向調查人員的「坦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按照「慣例」,經劉健民批准,2013年,該單位給職工發放了共計10250元的中秋節「福利」。明明知道不對,卻為了所謂的「慣例」,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拋諸腦後,慷公款之慨、迎下屬之好,等來的只能是紀律的追究。

3. 審計違規發放補貼違反了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襲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令
第31號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已經2013年5月3日監察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4.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屬於是違反什麼的行為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屬於是違紀的行為,應當承擔紀律回責任。

根據答《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違規發放津補貼違反了什麼擴展閱讀: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5.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哪些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以下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2、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3、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4、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5、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6、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7、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8、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9、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10、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11、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2、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3、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4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6、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7、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18、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9、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0、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拓展資料

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准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工資標准。如果在制訂工資標准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 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

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癒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准。

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准。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准。

2、支付形式

津貼有實物和貨幣兩種具體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況下,與額外勞動補償有關的津貼支付貨幣,並構成輔助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身體健康補償有關的津貼有的採取實物的形式,有的採取貨幣的形式,以貨幣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計,按月隨工資支付。

6.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違反八項規定嗎

八項規定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7.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哪些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8. 違規發放津補貼為什麼屢禁不止

巧立名目變相發放津補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由明轉暗,「四風」問題隱形變異,折射的是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對作風建設抱有鬆口氣、歇歇腳的幻想,精神上缺「鈣」、紀律規矩意識淡薄,以及監管缺失、執紀不嚴等問題。

紀律規矩意識淡薄,會出事。有規矩沒有嚴格執行,沒規矩自己胡亂「立規矩」,同樣會出事。從各地通報的典型案例來看,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對有關制度規定認識不到位或進行「選擇性解讀」,或沿用過期、失效的文件,甚至自行出台政策發放津補貼。寧夏回族自治區曾通報,2014年至2016年,石嘴山市師資培訓中心兩任主任張鴻雲、楊占軍曾先後主持召開由副主任王林、祁勇參加的主任辦公會,無任何政策依據,研究制定《市電大分校教務教學有關費用發放標准》,自立名目、自定標准,以電大教務教學費、教材管理勞務費、招生獎勵費等名義違規發放津補貼、獎金等共計92.44萬元。四人最終被問責。

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隱形變異問題,其產生的原因多樣。

很多違規者僥幸心理作祟,總是認為「錢不多、事不大,不會引起注意」「我們操作得很巧妙,沒人發現得了」「相對於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違規發放津補貼很難被發現,監督、調查也困難」,因而明知故犯。但是,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違規者自作聰明,自以為瞞天過海,實則自欺欺人,終究有被查處的一天。

「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也是原因之一。「這是我們班子成員一起商量確定的」,這句話成了常見托辭。打著「集體決策」的旗號,戴上「民主決議」的面具,實質上還是一種集體腐敗;「人人有份」,看似體現了領導班子對職工的關心,歸根到底是權力的任性。

有專家指出,國家早就強調禁止違規發放津補貼,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早有相關規定。但是,在實踐中,沒有針對地區和部門差異提出更加具體的制度措施,這也是違規發放津補貼禁而不絕的原因之一。

扭住「七寸」重拳整治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繼續整治『四風』問題,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這既是對正風肅紀的最新部署,也是擲地有聲的政治宣示,更是對遲疑者、觀望者的有力駁斥。

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查處「四風」問題要嚴到底、不能讓。巧立名目濫發津補貼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幹部隊伍穩定,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必須重拳出擊,強力整治。

根治巧立名目濫發津補貼問題,首先要把主體責任扛在肩上,做到有權不任性。各級領導幹部要向黨中央對標看齊,不僅要帶頭反對「四風」,形成「頭雁效應」;還要擔當起領導責任,堅決糾正管轄范圍內的作風問題。在遼寧省,省紀委緊盯頂風違紀問題較為突出的地區和單位,近日接連約談了5個市、4家省屬企業和省屬高校、2個縣區和2家市直單位黨委主要負責人,壓實主體責任,強化壓力傳導。

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要牽好,制度建設也要跟上。有專家認為,要把關心幹部職工、維護幹部職工合法權益的好事辦實辦好,就得認真研究、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讓津補貼發放真正合法、合理,更透明。

解決巧立名目濫發津補貼問題,還要精準對焦,強化監督檢查,切實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深化標本兼治,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對頂風違紀行為,必須嚴肅追責。廣東省中山市三鄉鎮黨委原書記梁常興對中央和省市的三令五申置若罔聞,挖空心思違規審批發放津補貼獎金數千萬元,導致全鎮80多個單位濫發津補貼幾近失控。今年4月,中山市紀委發布通報稱,梁常興已被撤職,降級至科員。有專家認為,就是要通過嚴肅問責,有力震懾頂風違紀分子以及心存僥幸觀望者。

9. 事業單位違規發放獎金福利違反什麼規定

1.從2005年6月開始,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布署開展清理規范公務員津版貼補貼工作,要求公務員權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准,發放標准按各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不準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獎金項目,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費開支范圍和提高現有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準以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2.為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2013年2月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做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3.2013年8月1日,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出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鍾,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10.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解讀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但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發放津貼補貼涉及廣大公務員的切身利益。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2006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逐步統一了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項目、標准、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初步緩解了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建立了規范化的津貼補貼發放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遏制了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同時,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也面臨著一些阻力和問題:一是部分地方調控指導力度不夠,少數地方市地以下機關存在盲目提高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的傾向;二是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懲處制約機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以提高改革性補貼標准、濫發各種獎金或有價證券等形式,突破政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問題逐步顯現;三是不同地區之間、同一城市中不同層級之間收入分配關系還有待進一步理順;四是財政支出壓力明顯加大。改革規范工作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越來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的難度也越來越大。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防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現象死灰復燃,前清後亂,甚至邊清邊亂,扎實推進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如何給予處分進行規范,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出台後,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在規范津貼補貼工作實踐中發現,有的地方和單位為規避相關規定,不以津貼補貼而以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各種名義或形式發放錢物,致使這些違規亂發錢物的行為難以處理。為便於在實踐中掌握,避免以各種名目亂發錢物行為的發生,《規定》將各種津貼、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均納入「津貼補貼」的范圍,在第二條中規定:「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中,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規范職務消費和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要求,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發放的貨幣補貼。這樣規定,做到了與現行津貼補貼的項目、分類相對應,與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相關文件相銜接。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構成
按照工資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機關實行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即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台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和相當於本人當年12月份基本工資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規范津貼補貼,包括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兩項,各地標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補貼,即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向公務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提租補貼、供熱採暖補貼、物業管理補貼;交通補貼,包括班車補貼、公務用車補貼。因各地改革進展不一,其具體項目和標准也不相同。
實施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量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在核定總量內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補貼,各地補貼項目和標准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機關發放,有的地方與機關發放項目和標准不同。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適用對象應當包括兩類人員,即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此,《規定》第三條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作為適用對象。
對於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實施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實施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的後果,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對於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主要考慮是:第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於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對除「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應當適用該規定;第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規定了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第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的規定較為原則,為便於操作,對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處分時,可以參照《處分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 綜合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從定性方面可以將其歸納為違反財經紀律、違反廉政紀律、失職瀆職等行為。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中相關條款的規定,《處分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此外,為挽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如何處理專門作了規定,即「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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