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要件
ABC行政違法的構來成要件是什麼源?
什麼是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構成行政違法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主體須是行政法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法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是構成行政違法的首要條件。
(2)行政法主體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3)行政法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4)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依法律的具體規定。一般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即視為主觀有過錯。
⑵ 給予紀律處分的構成要件是
行為的成立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一、違紀行為客體。是指黨紀處分條規所保護的、被違紀行為所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這是用以說明違紀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要件。任何違紀行為都侵犯一定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即一定的客體。比如,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的團結和統一;貪污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違紀行為的危害性表現為對一定的客體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種危害,不侵犯任何客體的行為,是不構成違紀行為的。因此,違紀行為客體是任何違紀行為的構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黨紀處分條規規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各種客觀事實。這是用以說明違紀行為客體是通過行為人怎樣的行為,在怎樣的情況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種程度侵害的要件。它包括危害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比如,貪污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其結果是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關系。
三、違紀行為主體。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行為,按照黨紀處分條規規定應負黨紀責任的中國共產黨的黨員和黨組織。這是用以說明實施違紀行為的黨員和黨的組織的基本特徵的要件。它不僅包括黨員的責任能力,而且包括黨員的特殊身份。比如,有的違紀行為如盜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責任能力的黨員;而有的違紀行為如失職、瀆職行為的主體,不僅必須具有責任能力,而且必須具有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黨員。
四、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違紀行為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它包括違紀過錯(違紀故意和違紀過失)、違紀目的和違紀動機。其中,違紀故意或違紀過失是一切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違紀目的是某些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的主觀要件;而違紀動機不是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它一般不影響定性,隻影響量紀。
⑶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
1)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專
2)行政相對人從事屬了違反行政法規的禁止性義務的行為;
3)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護的行政關系;
4)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主觀上有過錯。
⑷ 行政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行政違法是行政責任的前提,如果行為主體的行為尚未構成行政違法,行政責任就沒法產生。這就是說,並非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所有行為都產生行政責任,只有有行政違法存在時行政責任才會產生。
行政責任
現代法治社會,不僅要求權力(權利)、職責(義務)的法定,而且要求對責任的承擔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因此,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內容等都應當由法律規定。否則承擔責任就很難做到。
責任能力
行為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責任能力,即使其行為構成了行政違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擔行政責任。對行政主體來說,其責任能力的確認沒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是被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就行;而對行政相對人中的公民而言,法定責任能力的認定,必須是達到法定的年齡、具有正常的智力等,否則即使有行政違法行為存在也不能追究行政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對行政相對人中公民責任能力的規定。
行為過錯
行為的作出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行為主體不承擔主觀上無過錯的行為的責任。
⑸ 關於行政處罰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發現違法行為。
「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
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里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
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
步的證據資料等。
二、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地域管轄范圍、
職權管轄范圍、級別管轄范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
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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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十條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⑹ 怎麼認定民法里的處分行為或者其有構成要件嗎
我沒有完全弄清提問者「hjq0815」所說的處分是民法通則里的「行政處分」回還是「處分財產」,因答為前者是承擔責任,後者則是享有的權利。 應該說舉例中說講的行為不屬於民法中的處分行為,而是屬於單位中有關車輛使用過程中應遵循的工作制度或財務制度中的處置行為。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單位的工作制度或財務制度,如果不違反,就不會出現民法中的處分行為;如果違反了內部制度,假如單位要追究責任,那才會出現民法里的處分行為。
⑺ 行政開除處分的條件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內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容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開除就是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⑻ 公務員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的條件
公務員違反紀律,就應當施以行政處分,予以懲戒。對公務員施以行政處分,是基於公務員一定違法違紀行為所做出的。公務員違法違紀是指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應當施以行政處分的行為。《公務員法》第55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公務員違紀懲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了違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公務員法》第53規定了公務員必須遵守的16條紀律。公務員實施了違紀行為,是指公務員出於故意或過失違反了公務員16條紀律規定的某項條款的行為。公務員違紀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積極的作為,如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不作為,如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作為或是不作為,都必須是公務員已經實施的行為,並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後果。如果公務員違紀行為只表現為思想意識活動,而實際並未實施違紀行為就不構成違紀行為。
2.違紀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公務員違反紀律的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雖然構成了犯罪,但尚為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如果公務員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依法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違紀的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行為不慎,以致發生了違紀行為。無論公務員故意還是過失引起的違紀,行為人都要承擔違紀責任。一般對公務員是否違紀的認定,通常以因果聯系的原則來歸責。如公務員一般的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且情節顯著輕微的違紀行為,經過過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