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的劃分
Ⅰ 習慣性違章按違章的性質來劃分,可分哪些
所謂習慣性違章,是指那些固守舊有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違反安回全工作規程的行為。
習慣答性違章的表現形式有多種,按照違章的性質來劃分,可分為以下三種:
(1)習慣性違章指揮。
(2)習慣性違章作業。
(3)違反勞動紀律。
Ⅱ 違章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典型的轉彎未讓直行
(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第1種行為、第52條第3項、處罰依據《道路安全法》第90條
扣3分
罰款20~200
默認200
)交通事故歸交通事故
對方無牌無證另作處理
與交通事故無關
至於具體責任劃分
還要看現場
看你自己是否有打轉彎燈
看對方摩托車有無剎車印痕
剎車距離多少
是否車速過快
若對方車輛車速正常
你就是全部責任了
若對方車速過快
可能主次責任
或同等責任
僅供參考
Ⅲ 交通違章有哪些種類,代碼各是那些
交通違法代碼由四位數字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則進行分類,排列順序從左到右依次為一位行為分類代碼,一位計分分類代碼,二位數字順序碼。第一位代碼:行為分類代碼,
交通違法代碼圖解
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處的分類代碼;第二位代碼:記分分類代碼,表示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分類代碼;第三、四位代碼:順序碼,表示在同一行為分類中出現的行為的順序碼。例如:1303——「1」表示機動車行為,第2個數字「3」表示要扣3分,後面的「03」表示在扣3分這一類里的第三個行為,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第一位代碼即行為代碼共1到5及7、8幾種,1表示機動車通行,2表示非機動車通行,3表示行人、乘車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規定,7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細則規定,8表示各市(地區、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規。
第二位代碼即記分分類代碼共0、1、2、3、6、7幾種,0表示不記分,1表示記1分,2表示記2分,3表示記3分,6表示記6分,7表示記12分。
公安部原交通違法行為代碼表共有違法行為337種,其中:機動車通行175種,非機動車通行55種,行人、乘車人通行30種,高速公路通行28種,其他規定49種。
交通違法代碼表
編輯
註:車主可通過交通違法代碼表查詢具體交通違章行為,也可以使用車輪查違章[1] 等手機app軟體,查詢交通違法代碼和具體交通違章行為。
交通違章代碼查詢:
違章代碼
扣分
罰款金額
違法行為
依據
1001 0 1000吊銷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A:駕駛拼裝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1種行為
1001 0 1500吊銷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B:駕駛拼裝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1種行為
1002 0 1000吊銷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A: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2種行為
1002 0 1500吊銷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B: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0項第2種行為
1003 0 吊銷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A: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法》第101條第2款
1003 0 吊銷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B: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省條例》第65條
1004 0 吊銷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 《法》第101條第1款
1005 0 10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A: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
1005 0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B: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1種行為
1006 0 10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A: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
1006 0 1500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B: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汽車的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第2種行為
1007 0 1500可以並處吊銷 把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2項第1種行為
1008 0 1500可以並處吊銷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2項第2種行為
1009 0 1500可以並處吊銷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3種行為、《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2項第3種行為
1010 0 1000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A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條例》第28條第3種行為、《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
1010 0 1500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B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汽車的 《條例》第28條第3種行為、《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省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
1011 0 1000 非法安裝警報器的 《法》第97條第1款第1種行為、《法》第15條、《省條例》第63條第1種行為
1012 0 1000 非法安裝標志燈具的 《法》第97條第1款第2種行為、《法》第15條、《省條例》第63條第2種行為
1013 0 200 駕駛證丟失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條例》第28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95條
1014 0 200 駕駛證損毀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條例》第28條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1015 0 200 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條例》第28條第4種行為、《法》第90條、95條
1016 0 200 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條例》第28條第6種行為、《法》第90條
1017 0 150 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 《法》第98條第1款
1018 0 150 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法》第36條第1種行為、第90條
1019 0 150 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法》第37條、第90條
1020 0 200 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
1021 0 200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行駛的 《法》第45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2款第1種行為
1022 0 200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行駛的 《法》第45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2款第1種行為
1023 0 100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口、路段的 《法》第45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3款
1024 0 100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第45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1025 0 100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條例》第53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1026 0 50 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法》第46條、第90條
1027 0 150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法》第48條第1款第1種、第90條、《條例》第54條第1款
1028 0 150 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法》第48條第1款第2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5項第1種行為
1029 0 150 運載超限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法》第48條第2款第1種行為、第90條
1030 0 150 運載超限物品時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法》第48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1031 0 200 運載危險物品未經批準的 《法》第48條第3款第1種行為、第90條
1032 0 200 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法》第48條第3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1033 0 200 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法》第48條第3款第3種行為、第90條
1034 0 200 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第48條第3款第4種行為、第90條
1035 0 200 載客汽車載貨違反規定的 《法》第49條第2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54條第2款
1036 0 200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法》第50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2項
1037 0 200 未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法》第52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1038 0 50 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法》第54條第1款、第90條
1039 0 200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法》第56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3條
1040 0 150 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條例》第13條第3款、《法》第90條
1041 0 200 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條例》第35條第1款、《法》第90條
1042 0 200 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條例》第44條第1款、《法》第90條
1043 0 200 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條例》第44條第2款、《法》第90條
1044 0 200 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條例》第49條第1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1045 0 200 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的 《條例》第49條第1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1046 0 200 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條例》第49條第2款、《法》第90條
1047 0 50 機動車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 《條例》第59條第2款、《法》第90條
1048 0 150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條例》第62條第8項、《法》第90條
1049 0 50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條例》第62條第2項、《法》第90條
1050 0 50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條例》第64條、《法》第90條
1051 0 100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道口通過的 《條例》第65條第1款、《法》第90條
1052 0 100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時間通過的 《條例》第65條第1款、《法》第90條
1053 0 50 機動車行經渡口,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不依次待渡的 《條例》第65條第2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1054 0 50 上下渡船時,不低速慢行的 《條例》第65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1055 0 200 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的 《法》第53條第2款第1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66條
1056 0 200 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標志燈具的 《法》第53條第2款第2種行為、第90條、《條例》第66條
1057 0 100 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的 《條例》第67條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1058 0 100 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避讓行人的 《條例》第67條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1059 0 150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條例》第62條第6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
1060 0 150 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條例》第62條第6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
1061 0 150 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的 《法》第55條第1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1062 0 150 拖拉機駛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法》
Ⅳ 如果前車違章責任怎麼劃分呢
前車違章那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劃分責任,具體的應該看交警下達的責任認定書
Ⅳ 交通違章違法行為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分類
按行為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機動車駕駛入、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入)交通違法行為和法人交通違法行為。
按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狀態分為:故意交通違法行為和過失交通違法行為。
按行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分為: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危害交通暢通的違法行為、危害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和侵犯他人交通權益的違法行為。
按行為的情節輕重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Ⅵ 交通事故雙方違章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具體事故原因,由交警現場勘查確定責任過程。具體分為全責、主責、同等責任或次等。
Ⅶ 嚴重違章和一般性違章的行為如何區分
第二章 記分分值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 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 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 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雜訊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 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 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 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 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 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 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 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 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予記分。
Ⅷ 機動車違章的等級劃分
A1、大型客來車和A3、自B1、B2
A2、牽引車和B1、B2、M
A3、城市公交車和C1
B1、中型客車和C1、M(中型客車是指19座以下的客車,如中巴、麵包車等)
B2、大型貨車和C1、M
C1、小型汽車和C2、C3(9座以下的客車如小轎車等才算小型汽車)
C2、小型自動擋汽車
C3、低速載貨汽車和C4
C4、三輪汽車
C5、殘疾人(指右下肢殘疾、雙下肢殘疾以及聽力障礙、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節殘缺五類人員)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D、普通三輪摩托車和EE、普通二輪摩托車和F
F、輕便摩托車
M、輪式自行車機械車
N、無軌電車
P、有軌電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