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處分通知書
㈠ 公務員上崗時間到底是憑錄用通知書還是調令,有沒有正式的文件為證
有錄用通知。
用人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以及應試者的考試、考核與體檢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的,報國務院人事部門備案。屬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報市(地)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按前款備案或審批所確定的錄用人員,即成為國家公務員。
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規定的程序進行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由錄用主管機關或委託下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分別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1)公務員處分通知書擴展閱讀:
國家公務員錄用要求規定:
1、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測試應試者的公共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其他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與工作能力。考試可根據擬任職位要求分類別、分等次進行。
2、省級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申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確定。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編制,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規定其程序和審批許可權。
3、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門委託,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
㈡ 辭退公務員沒有送達辭退通知書該如何糾正
辭退公務員沒有送達辭退通知書是指沒有送到被辭退的本人手中,這種時候,也可以直接把辭退書送到被辭職人員所在的單位,然後由單位安排辭退者進行辦理辭退手續。
辭退公務員規章制度如下:
第三章 辭退: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
第十一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四章 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後,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按有關規定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應在批准之日起的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職、辭退手續,必要時應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其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准或者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㈢ 公務員違法犯罪被開除還是算辭退是否有書面通知
勞動法規定,公務員違法犯罪,單位有權予以開除,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回這里說的是開除,不是答辭退,辭退是有經濟補償的。此外,開除應該有書面通知,說明開除原因,這是履行正常的人事變動的手續問題。公務員都是有工作檔案的,人員的任何變動都是需要存檔的,否則的話,這個人不就憑空消失了嗎?所以,書面通知應該有兩份,一份給個人,一份存檔!
㈣ 員工曠工處理通知單如何寫
員工曠工處理通知以下幾點需寫明,把他曠工的時間,以及違反公司哪條的規定,要怎樣處理,都一一說清楚。
處理通知單模板:
xxx同志:
你於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未來上班,也未請假,公司視為曠工處理。限你於年月日前,回公司上班。否則,視為自動離職,一切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xxxx公司 x年x月x日
資料拓展: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
員工曠工的原因各種各樣。顯然,有些曠工難以避免。人們確實生病,某些家庭事宜如孩子生病等無疑需要佔用時間,在這些情況下,企業不可能要求員工上班工作。這一類曠工通常被稱為非故意曠工。
但另一方面,許多曠工往往是可以避免的,這種可避免的曠工被稱為故意曠工。有時,企業過高的曠工總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很少數的員工造成的。
控制礦工:如果經理人員對故意曠工的原因有了更清楚的了解,那麼對其控制也就變得更加容易。用於減少故意曠工的辦法有很多。企業應在員工手冊中,明確表明對待曠工的政策措施,各級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也應提醒員工注意有關的規定。明確的曠工政策和條例有助於提高控制效果。
控制曠工的手段可以分為三類:
1、紀律處分
許多僱主對曠工者給予紀律處分。第一次故意曠工者將受到口頭警告,隨後的故意曠工將受到書面警告、暫時停職和最終解僱等處罰。
2、正面強化
正面強化措施包括給予符合出勤標準的雇員以現金、表彰、假期或其他等方式的獎勵。對出勤良好者予以某些表彰,給予缺勤少於特定天數的員工一定的獎勵,「買回」沒有用完的病假等,都是減少曠工的正面強化措施。
3、綜合方法
綜合方法就是一方面獎勵良好表現,另一方面懲罰不良表現,它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方法。有些企業設計或採用了一種病假庫的方法,這種方法頗為有效。其做法是,企業為每個員工設置一個照付工資但有天數限制的病假庫。當庫存變空時,除非該雇員得了那些屬於長期性殘疾保險覆蓋范圍的重病,否則他就會因繼續缺勤而失去部分工資。
㈤ 公務員撤職、辭退和開除公職 的區別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2.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一級為國務院總理;二至三級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至四級為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至五級為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至七級為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六至八級為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七至十級為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八至十一級為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九至十二級為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為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四級為科員;十至十五級為辦事員。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4.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並不能晉升工資檔次。5.開除。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㈥ 被處分記錄檔案了怎麼辦
行政警告處分:指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黨內警告是黨組織對黨員的一種處分。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對於一個既是中國共產黨黨員又是國家公務員的幹部來說,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可以並用。
㈦ 紀委對公務員作出的某某涉嫌違紀立案調查是什麼意思
是紀察委部門對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參與了違紀行為的公務員進行調查檢查的一種調查的過程。
立案調查是紀委常用說法,指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後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如:遼寧省委原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中明確:
對事故(事件)中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但相關責任人員尚不明確的,可以以事立案;對單位涉嫌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辦理國家監委立案調查手續。
對於涉案人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可以立案審查調查,也可以交由省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根據審查調查情況,認為被審查調查人構成違紀或者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區分不同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規定移送審理。
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審查調查人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提出撤銷案件的意見等。
(7)公務員處分通知書擴展閱讀:
立案調查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
2、有明確的違法主體;
3、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
4、屬於該機關管轄范圍。
㈧ 公務員錄用通知書下來才通知報到是嗎
是的,公務員考上後等錄用通知書發下來後,就要及時確認報道時間。
公務員主要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
7.申請辭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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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計劃
公務員的錄用計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計劃錄用的公務員人數、專業、所需資格條件、招考范圍等。
編制錄用計劃的程序是由各用人部門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報計劃,然後由政府人事部門綜合平衡後,編制本年度的錄用計劃,然後逐級報錄用考試主管機關批准後實行。我國公務員錄用計劃的主要內容是:錄用公務員的總數、不同職位人數的分布、所需公務員的文化程度及數量等。
編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前提:一是國家核定的機構的編制不滿;二是國家批准有增干指標。編制錄用計劃是在國家編制管理、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進行的,是錄用考試的有效前提。
考試程序
我國國家公務員的考試主要有兩輪,第一輪是筆試,第一輪合格者參加面試。筆試和面試都有各自的程序,筆試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門統一舉行,面試則由各用人單位具體實施。
㈨ 治安處罰警告會開處罰通知書嗎
開具治安處罰警告的執法機關,必須同時開具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9)公務員處分通知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㈩ 公務員考試沒有違紀但是被下達違紀告知書怎麼辦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並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後認定與處理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後),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