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寶違法
1. 用探測器野外探寶違法嗎 ,派出所警察怎麼處理
僅僅是用探測器在野外探寶的,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2. 用金屬探測器挖寶犯法嗎
當然違法,地下埋藏物是國家所有的。國家規定了嚴控「探寶」設備的銷售和使用:如果拿著金屬探測儀去探寶,那是違法的,探出來的寶,如果不上交,還會受到刑事責任
3. 法律上有沒有規定探寶違法
中國文物法規定,地下文物屬於國家!其中有詳細的規定,比如什麼樣的祖傳的文物屬於個人,什麼樣的屬於國家,你可以查下
4. 用金屬探測器探寶犯法嗎
用金屬探測器探寶是違法的,因為地下埋藏物屬於國家所有。
5. 野外尋寶,探寶,違法嗎
地下埋藏的物品、文物等屬於國家所有,私自佔有的話是違法的。
6. 用金屬探測器在荒郊找東西犯法嗎那情況下犯啊
用金屬探測器在荒郊找東西違法,因為地下埋藏物屬於國家所有。
1、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3、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資料擴展:
地下金屬探測器是一種精密的儀器,只有了解它的一些常用技巧,才能使探測器發揮最大的性能,使得儀器能探測的結果更加的精確,以下一些常用的使用技巧,能有效的發揮儀器的最佳性能。
1、探測器使用時最先預熱1分鍾以上。因為大部分儀器開機後,可能還有一些硬體沒有完全到達運行狀態,而預熱1分鍾以使得探測的結果更加的精確。
2、確定目標物埋藏深度的基本方法。
3、在使用手機、傳呼機等電子設備時,請不要使用儀器。
4、使用探測式儀器的探測盤時,要與地面保持平行,移動速度要慢。
5、使用大范圍的探測器時,可以先通過大范圍的搜索模式來找到探測目標的區域,再通過精確模式來探測金屬。
7. 在國內個人尋寶是否合法
尋找不違法,但發現要上交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
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
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7)探寶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8. 使用金屬探測器探寶違法
一些散落代收集的,其實地下的東西沒有自己的,只有找到切非國家保護墓葬或者武器等,自己享有權利處理!!!!!!!!
9. 我想問一下,在國內,民間探寶,合法嗎
您好!在我國,民間探寶不合法,我國法律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出土出水文物都歸國家所有。
(一)礦藏屬於國家所有
礦藏,主要指礦產資源,即存在於地殼內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術條件下能夠被探明和開采利用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自然資源。本法依據憲法規定礦藏屬於國家所有。礦藏屬於國家所有,指國家享有對礦產資源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憲法第9條第l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礦產資源法第3條第1款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199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整頓礦業秩序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通知》中規定:"礦產資源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1994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條中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一些具體的礦產行政法規規定了一些礦產的所有權。如1994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1993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石油資源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1982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2條第l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領域的石油資源,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1990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第3條中規定:"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並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1982年8月國家經委委發布的《關於重新頒發天然水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項規定:"水晶礦產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屬全民所有。依附於土地的水晶資源,不因土地所有權而改變其全民所有的性質。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開采。"
國家對礦藏的所有權可以有多種行使方式。民法通則第81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礦產資源法第3條中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礦產資源法第4條第l款規定:"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依照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取得開發和經營礦藏的權利,其性質為采礦權。取得該權利後,通過開發和經營礦藏取得對礦藏的所有權。民事主體取得采礦權並不影響國家的所有權。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但該采礦權與對礦藏的所有權不同,前者是他物權,後者是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二)水流屬於國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統稱。此處水流應包括地表水、地F水和其他形態的水資源。
本條規定水流屬於國家所有。水流屬於國家所有,指國家享有對水流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條第l款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水流是我國最寶貴的自然資源之一,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只有嚴格依照憲法的規定,堅持水流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能保障我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滿足各方面對水資源日益增長的需求,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這是一個空間資源的概念,是對傳統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與發展。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領海這個概念是隨公海自由原則的確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著國家的海岸、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本條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條第1款中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長期以來,在海域權屬問題七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個別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擅自將海域的所有權確定為本地所有或者某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海單位在需要使用海域時直接向鄉鎮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或者租用;個別鄉鎮竟然公開拍賣海域或者灘塗;有的村民認為,祖祖輩輩生活在海邊,海就是村裡的。這些認識和行為,不僅導致海域使用秩序的混亂.而且嚴重地損害了國家的所有權權益。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指國家享有對海域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不僅能正本清源,糾正思想上的錯誤認識,而且有助於樹立海域國家所有的意識和有償使用海域的觀念,使國家的所有權權益能在經濟上得到實現。
(四)出土出水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來源是地下(或水下)出土(或出水)文物,還是傳世文物。如果是前者,肯定為國家所有,盜掘、偷竊等手段得來的出土文物沒有任何法律保護其所有權。
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在近代現代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的《古物保存法》規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歸國有。」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中規定:「凡地下埋藏及發掘所得之古物、標本概歸國有。」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一切現在地下遺存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在以後的法規和法律中不斷重申、完善這方面的規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民間探寶,無論用什麼方法探寶,都離不開礦藏、水流、海域和出土出水文物的范疇。「探」到的任何「寶」都歸國家所有,一旦有人想據為己有,就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所以,在我國,民間探寶是不合法的。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