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處分
①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包括哪些處分
1、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4)開除;
(5)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②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該要做到的什麼
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2)關於對處分擴展閱讀:
處分原則: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③ 學校有哪些關於違紀行為的處分處分分別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3)關於對處分擴展閱讀
校園欺凌的嚴重危害
1、經常受到校園欺凌暴力侵害的學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陰影當中,學習成績一般都下降嚴重。甚至有些學生由於受到嚴重傷害不得不住院治療或者休學,正常的學習被迫中斷。
2、而對於老師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一般都會導致受到傷害的學生畏懼學校,不願意再去上學。
3、老師打學生。影響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導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這種危害不僅體現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樣不能得到健康發展。
4、對受害者,有可能導致其缺乏信心和勇氣,自卑,逃避人群,孤僻,偏激。對施暴者,有可能導致其形成反社會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④ 如何對待和處分違紀的學生
學生違反紀律一定要受到紀律處分,這一點可以說是天經地義,所謂國有國法、校有校紀、班有班歸,無規矩不成方圓。但是怎麼樣才能使受到處分的學生心悅誠服的接受處罰而不至於產生消極的抵觸情緒呢?學生違反紀律本身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們班主任怎樣將這些不好的事情巧妙的轉變為好事?最近一年多來,我在班上大力推行這樣一種處罰方式:對違反紀律情節比較輕的學生,我罰他上講台唱一首好聽的歌或者將一個動聽的故事,對於違反紀律情節比較嚴重的學生我罰他們用正楷字寫一份內200字左右的違紀心理報告,描述他當時的違紀心理,請大家注意心理報告書不是保證書更加不是檢討書。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後,我發現這種處罰方式的效果比以前明顯好了很多。第一:受這種處罰方式的學生一般不會對老師產生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因為他在上面唱歌或者講故事時下面的同學會給他熱烈的掌聲,可以說他是在一種很快樂的氛圍中受到教育。第二:學生在眾目睽睽之下唱歌或者將故事,大家的目光都集中在他身上,對他的口才及膽量是一個考驗和訓練,寫心理報告的學生要用正楷字來寫間接的幫他們練字和培養了組織語言的能力。第三:可以令到學生的心態更加積極、可以發掘到一部分學生的潛能。班上有一名男生小謝同學,平時不愛出聲,有一次違反了學校的宿舍管理條例。他自己選擇了罰上講台將故事,結果他的故事講得很流暢,而且情節生動,獲得了同學們一陣有一陣的掌聲,在同學們的掌聲中,他在大庭廣眾表現自己的自信心大大增強了,而且充分的意識到自己其實並不比別人差。我這種處罰方式是借鑒了魏書生老師、趙健濤老師的方法。第二個問題:如何批評學生,怎樣才能夠令學生虛心接受批評?
記得我剛做班主任的時候火氣是比較大的,很容易在課堂上發脾氣批評學生,有時弄得自己也很難堪下不了台,而且我發現這種方法批評學生,即使他表面上服氣了但實際上他只是攝於你做班主任的威嚴而心裡不服氣。後來在做班主任的過程中不斷的反思和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招數。第一招叫做:「退三進一」,我們看電視時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鏡頭,老虎等兇猛的動物在進攻前首先是身體向後撤退,為什麼撤退呢?是為了更好的向前進攻!我們批評學生一個缺點的時候不妨先表揚他的三個優點,此謂之「退三進一」。每一個學生都有自己的優點,作為班主任應該善於捕捉每一個學生身上的閃光點,雖然可能只是一個小小的閃光點,但很有可能你通過這個小小的閃光點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裡頭的大金礦。前蘇聯著名的教育家馬卡連科曾經有這樣一句話:「用放大鏡看學生的優點,用縮小鏡看學生的缺點」,我國著名的文學家劉心武先生在他的一篇作品中也有這樣一句經典的話:「一個丑惡的罪犯也有他自己的心靈美!」,我們的學生再怎麼調皮也不至於將他同罪犯等同起來吧? 我們班有個男生小黃,性格比較反叛,具體表現可以用兩句話來總結概括:班主任說什麼他都不樂意,班幹部做什麼他都認為不對!但是這個學生有一個愛好愛踢足球,口才和反應能力都很不錯,出黑板報也是個人才,有一次我們班與兄弟班踢足球,結果我們班以3:2勝了,其中有兩個球是他進的,那麼我當時立即把握住這個大好時機當晚就找他出來談話,首先我就贊揚他今天在足球場上表現如何積極英勇,關鍵時刻連下兩城,力挽狂瀾,為班級的勝利奠下了堅實的基礎,獲得了同學們一浪接一浪的掌聲,之後我又跟他聊荷蘭足球的全攻全守,巴西的藝術足球,聊到足球他特別來勁,聊完足球我發現他的臉上已經露出了春天般的微笑,之後我又跟他回顧在主題班會上他如何舌戰群雄,面不改色心不跳,然後我有大力表揚他出的黑板報如何的別具一格,贊揚完後我發現他已經變成了歡樂的海洋,這個時候我看準時機話題突然一轉:「但是你有沒有好好想過,你在班上那麼有才幹卻沒有一個人選你當班幹部,你有沒有冷靜的思考過為什麼?」然後我跟他一一分析原因,開始的時候他還只是點點頭,到了後來他自己主動表態,過了一段時間我又跟他出來長談了一次,慢慢的我發現這個學生在學習態度及與同學相處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觀,期中考試後他第一個跑到我家裡來問自己的成績,問自己的成績有沒有進步。高二一開學我起用該同學做班幹部,做的很出色,而且曾經有一次考試進入過全級前十名。
我所帶的高二(2)班在學習上從高一到現在,每次月考、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成績都處於全年級九個班的領頭羊的位置,而且是遙遙領先於其他班級,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班級良好的學習氣氛和競爭環境。在班級理念上,我積極主張這樣一個理念:積極的人象太陽,照到哪裡哪裡亮;消極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而且自學生來斗門中學軍訓的第一天我就把這樣一個理念教給了全班學生,這個理念一直貫穿於我治理班級的整個過程中。為了配合這個理念,我自己為班級設計了兩套獨特的掌聲,一套是用來鼓勵自己的,一套是用來鼓勵他人的,通過這些理念和掌聲,激發學生的鬥志。學習上我大張旗鼓的鼓勵學生向老師發問甚至是發難,要問到所有的科任老師當場回答不出你的問題、滿頭大汗的時候才算真正的動了腦筋。紀律上我積極主張鄺根生老師提出來的「先專政後民主」,一個班級必須要有鐵的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凡是違反紀律的學生一定要受到紀律處分,而且班主任一定要堅守自己的原則,一旦有一次你沒有遵守你自己的原則,那麼你將變成一個沒有原則的人。在你處理違紀的過程中,必然會有少數學生對於處理不滿意,那麼班主任在這個時候應該馬上進行疏導工作,這就是「法」和「情」的關系,法律不外乎人情,我們先將法律在講人情,這是班主任的工作原則。班上有名男生小揚,有一次被班幹部記名之後作出了很強烈的反應,他認為自己不過是遲到了兩秒鍾就被班幹部記入了黑名單,覺得高二(2)班的紀律實在是太嚴了,甚至強烈要求調到其他班去,我把他違紀的事情做了處理,處理的當晚我就找他出來長談,進行思想上的疏導工作,經過一晚的長談後,在我沒有要求他賠禮道歉的情況下他自己主動向主管紀律的班幹部承認錯誤,鑒於他的進步我後來試用該學生擔任班幹部,結果他很成功的組織了幾次班級大型集體活動,由對紀律很不滿變成了對班級紀律積極維護。
班主任在教育、教學、生活和各項活動中,根據是非標准進行褒貶,該肯定的就肯定,並給予適當的表演和獎勵;該否定的就否定,並給予適當的批評和教育,在全班形成一種能夠扶持正氣、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思想、阻止不道德現象的集體輿論。這種集體輿論不是班主任的單向灌輸,而是建立在全班占壓倒多數的正確認識與言論基礎上,具有同一性、扶正性和對全班成員都有感染力和道德上的約束力,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我的方法是借力用力,藉助集體的力量。舉個例子:凡是期中考試、期末考試監考過我們高二(2)班的老師都會知道在考試的過程中從來沒有一個學生提前交卷、更加沒有學生作弊等違紀現象。我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在高一的時候我們班上有百分之八十的學生的校服被別人偷過,針對這個現象我在班上召開過主題班會,班上對小偷偷我們班的校服事件都深惡痛絕,主題班會的內容是偷東西與作弊,利用辯論等各種方式引導學生得出結論:考試作弊和小偷偷東西沒有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偷別人的精神財富,後者是偷別人的物質財富。甚至前者更加可惡。同時我還宣布,每次月考、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後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全班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投票檢舉揭發在考試中有不規范行為的同學名單,結果這一招還真管用,考試從來沒有學生作弊。真正觸動學生的往往是集體的輿論,學生最不願意的就是他在班級集體心目中的形象受損,
剛開始做班主任的時候,每天忙得不亦樂乎,但效果並不理想,這樣做班主任的效率是不是太低了。難道做班主任一定要做到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問題的症結就在於沒有很好的培養一支高效率的班幹部隊伍。班主任、班幹部及學生三者之間的關系如同傘柄、支架和布,一個再好的傘柄如果沒有支架的支撐是無論如何也撐不起一片天空的。記得有一次在班主任研討會上,黃齊娟老師曾經介紹過給班幹部戴高帽子的方法來培養班幹部,這一招還是蠻有用的。我以前也用過這種方法,但用起來沒有黃老師那麼的得心應手,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在時間和場合上把握得不夠好,經常在公共場合給班幹部雖然可以激勵班幹部的鬥志,但是無意中也會引起另外一部分學生的不滿情緒,認為老師過分誇大班幹部的作用,聽了黃老師的報告茅塞頓開,由公開場合逐漸變為地下工作者,給班幹部帶高帽子後班幹部的做事情的積極性高漲。但每一個人的情緒不可能永遠高漲,班幹部遇到挫折的時候也很容易沮喪,這個時候班主任應該教他們一些工作方法和技巧。舉一個例子,有個班幹部抱怨他舉辦的活動同學們反應冷淡,不夠熱情,比如他提出來星期六晚上在班上搞一台文藝晚會,結果表示要參加者寥寥無幾,結果泡了湯。後來我問了其他班幹部,為什麼沒有人參加,其他班幹部說是他的工作方式令到很多人無法接受,他的工作方法多是命令式的,他說:星期六晚上搞文藝晚會,全班同學都必須參加」 很多剛上任的班幹部或者新班主任都喜歡用這種語調,其實很多學生都不太接受這種方式,我教這個班幹部用這樣一種方法:首先講出這次晚會的節目設想如何豐富多彩、整個晚會的安排等等將同學們的胃口先吊起來,提高大家的興趣,然後最後來問大家:「同學們是覺得這周搞晚會好呢還是下周搞晚會好一點?」,這種方法叫做二選一,既暗示了晚會肯定要搞又給到全班同學商量時間的餘地,而且以這種商量的語氣講出來讓所有的學生都感覺到了自己的意見受到了尊重,他一講完班上就討論的很激烈,有的說這周、有的說那周。少數幾個表示不參加,但大部分人都說下周好點有充分的准備,最後大家達成了共識,但還有幾個猶豫不決,在一個星期的籌備中幾個不太想參加的同學也被感染了,最終的結果是這次晚會搞得非常成功,不僅如此還吸引了大批別班學生參加,後來別班也紛紛效仿我班,使我班的學生臉上充滿了豪邁之感。同樣的事情但在工作方式上改動一下取得的效果是如此的不同。
好了,今天我僅僅是湖光略影、蜻蜓點水般輕輕的點了一下,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如何處理課堂違紀學生 對因課堂講話或者其他違紀而被科任老師登名批評的學生,應該怎麼處理?對因午休講話違紀而被值日老師或者級委登名批評扣分的同學,應該如何處理?如何解決這類問題一直是班主任工作的頭痛事情,而且這類問題會經常出現的。 有很多班主任為了讓學生深刻和不再出現同樣的違紀,經常以抄書、留堂等方式來進行懲罰,或者有些喜歡說教的班主任會以苦口婆心的方式教育一大番。以前,我也曾試過用上述的方式,但效果不大,喜歡講話的同學還是不定期地反復,哪怕是在重重的處罰之下,而且這些方式很容易導致師生之間的對立,因為這些方式不能讓學生反省自己的問題,他們只會認定班主任總是處罰自己。
首先,作為班主任,一定要清楚初中的學生的自我控制能力還有待加強,因此,出現的講話等違紀行為是在所難免的,我們對這類事情應該有必然會發生的心理准備,從而杜絕處理中的過激行為的出現。
其次,我們要正確認識行為出現的原因。學生課堂講話或其他違紀現象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活躍過度而難以自製。這一類往往是由於老師或學生挑起某個話題或者老師安排某一任務而出現的。二是學生將個人的事情帶到課堂上處理。這是不懂得安排自己的事情而導致的。三是學生無心向學,上課無所事事而必然出現的違紀。對於上述三個方面的問題的解決,我的做法是:
一、強調課堂紀律。我強調課堂一定要聽從老師的安排,該動的動,該靜的時候需要靜。
二、教育學生正確處理自己的事情。我強調:(1)不要將自己的私事帶到課堂上處理,影響自己學習,影響他人學習,也影響老師的上課;(2)將自己的事情分分先後來處理,把不屬於課堂學習的事情留到下課後再處理;(3)特別是要把自己的不好的事情收起來處理,沒有必要讓老師和其他同學知道得那麼多,這對自己的形象並沒有幫助。三、上課必須做筆記,做到有事可做,課堂只有安排了學習任務,時間才是可以打發的和有收獲的。正是基於以上的認識和做法,開學這段時間以來,當我班的同學因為講話或其他違紀而被老師登名批評、或者留堂、或者被請到辦公室教育的。我的補充教育總是:1、被老師批評是一件羞恥的事情,努力做到不要有第二次;2、學會將事情分先後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該學則學,該玩才玩;3、做好課堂的安排,讓自己的課堂時間有學習任務……而每每這時,我看到的總是學生悔過的表情。
⑤ 對違法違紀幹部的處理程序
處理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村處理違紀黨員幹部工作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實踐,特製定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制度。
二、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調查時,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結束後,整理調查材料,寫出調查情況報告和事實見面材料。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對檢舉材料和證人的證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二、切實掌握案情,聽取調查匯報,審閱調查報告、相關材料、主要證據,報告鎮紀委,並由鎮紀委與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時,要求違紀黨員幹部寫出書面檢查。
三、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根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召開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意見要寫明違紀黨員幹部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的時間、事實、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錯誤性質。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時,到會黨員需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同時,一般應通知違紀黨員參加。會議首先由黨支部通報對違紀黨員幹部的調查結論及處分意見,聽取本人的檢查或申辯,然後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允許到會黨員為其申辯;最後由到會正式黨員進行表決,作出處分決定。黨支部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根據處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由基層黨組織寫出呈送審批的請示,連同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事實見面材料、本人檢查、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一並報鎮紀委。鎮紀委審理並提出基本意見後,報鎮黨委研究審議,根據鎮黨委最後審議意見,由鎮紀委下達批復。根據有關規定,情況嚴重的,鎮黨委沒有處分許可權的,交上一級黨委、紀委審議決定。違反國家法律的黨員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黨支部應將鎮紀委的批復交違紀黨員幹部一份,同時將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宣布。如違紀黨員幹部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與上級黨組織規定不一致之處,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准。
⑥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6)關於對處分擴展閱讀
適用於誡勉談話的情況
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⑦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7)關於對處分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⑧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規定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內容: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8)關於對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
⑨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9)關於對處分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幹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
⑩ 什麼情況下對違紀黨員可以免予處分
關於免予處分的情節有:
①對不 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 等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③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 加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經批評教 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④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 表現的。
②對不明真相參加會道門或者 邪教組織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⑤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 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 建設,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10)關於對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