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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23 20:59:15

Ⅰ 部隊的一等處分是什麼

軍隊的紀律處分不分一等二等,軍隊現行的《紀律條令》,根據所犯錯誤的內性質和造成的後果,容對個人的處分按照由輕到重分為八種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除名、開除軍籍。

Ⅱ 當兵處分了對生活有什麼影響

當兵受了處分對生活有沒有影響,要具體看所受的處分是什麼,《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對士兵和軍官的處分項目作了明確規定,士兵有八項軍官有七項,如果所受的處分是屬於警告的,一般在士兵退伍或是軍官轉業的時候,會將處分消除不進入檔案,所以不會影響生活,但是如果是記過 ,記大過,撤職,降銜,取消士官資格,因為這個是會進入個人檔案的對生活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是除名,開除軍籍的處分,進入個人檔案之後,會對個人生活有嚴重的影響,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三十八條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第三十九條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第(五)項中,降職(級),即降低非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和文職幹部的級別等級。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
第四十條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較長的;任職命令公布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從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資一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四)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八)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九)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一)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二)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四)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五)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六)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七)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八)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銷售、出借或者私存裝備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九)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二十)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一)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二)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三)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四)利用職權,侵佔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五)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六)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七)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八)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 處分的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實施取消士官資格處分,按照選取士官的審批許可權執行。
對士兵實施降銜(銜級工資檔次)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四十五條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警告由營,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二)連職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警告和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和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三)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四)團職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集團軍,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五)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軍區,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軍職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取消軍官、文職幹部身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實施降銜處分,取消軍官軍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執行;實施對文職幹部的降級別等級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四十七條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處分;正團職、副師職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軍官,正處級、副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八條相當於連、營、團、旅、師、集團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集團軍的處分權。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的處分權。
第五十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從地方初中、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從地方大專、本科畢業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級的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職軍官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其入學前所任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五十二條對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五十三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許可權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 處分的實施
第五十四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於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錯誤,或者主動退還贓款、贓物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待錯誤、提供證據的;
(四)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五十八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四十五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五十九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十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六十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六十一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六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十二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十八個月,受撤職處分滿二十四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對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士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條軍官、文職幹部要求提前退出現役,未獲組織批准,經教育仍堅持錯誤要求的,或者因此擅離部隊和逾假不歸的,給予降職處分或者取消其軍官、文職幹部身份(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同時取消其軍官軍銜),作退出現役處理。
第六十四條對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士兵,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各種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Ⅲ 部隊的紀律條令的處分章的內容和領導的責任是什麼

搜一下:部隊的紀律條令的處分章的內容和領導的責任是什麼?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Ⅳ 軍人受處分能找到工作么

如果是申請按義務兵復員。上級批了,不會給處分。如果是申請沒批,按開除軍籍處理復員的,是處分。

Ⅳ 軍官受什麼處分會按義務兵復員

解放軍軍實施處許可權規定 第四節處許可權 第百二十二條義務兵實施處許可權按照列規定執行: ()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記、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除軍籍由軍批准 士官實施處許可權按照列規定執行: ()初級、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記、降職、撤職由團、旅除軍籍由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記、降職、撤職由旅、師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士兵實施降銜處按照《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士兵軍銜授予、晉升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百二十三條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許可權按照列規定執行: ()排級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營記、記由團、旅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二)連級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記由團、旅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三)營級專業技術十、十級軍官科級專業技術十、十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團、旅記、記由旅、師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四)團級專業技術九、八、七(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專業技術九、八、七(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師記、記由軍除軍籍由軍區批准;副團職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旅批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 (五)師級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記、記由軍區除軍籍由央軍事委員批准; (六)軍級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區記、記、除軍籍由央軍事委員批准其記、記處央軍事委員授權總政治部代審批處事項; (七)軍區級軍官各項處由央軍事委員批准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按照《華民共現役軍官》央軍事委員規定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實施降銜處按照《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許可權執行;實施文職幹部降級別處按照總政治部規定許可權執行 軍區及其相等級單位軍級單位黨委審批記、記處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審批處事項 團級單位軍官、文職幹部審批警告、嚴重警告、記、記處應報受處軍官、文職幹部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任免權單位黨委備案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應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百二十四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院、防執行軍區處權 第百二十五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及其相等級單位批准副團職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除軍籍處;師級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記、記處;副軍職專業技術三級軍官專業技術三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處 第百二十六條相於連、營、團、師、軍級單位別執行連至軍處權 第百二十七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及其相等級機關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員執行級部()隊處權 第百二十八條離原單位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執行臨任務員期間違反紀律由臨所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實施處 設臨黨委(支部)臨單位按照級明確許可權所屬違反紀律員實施處 第百二十九條普通畢業部隊士兵招收軍隊院校員實施處按照士兵處許可權執行;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畢業防、直接接收部隊工作普通高等校畢業、軍隊研究培養單位錄取普通高等校畢業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軍隊院校畢業員實施處按照排級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許可權執行;軍官、文職幹部員實施處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處許可權執行 第百三十條既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按照其較高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處許可權執行 第百三十條處通應按照處許可權實施編制或者其特殊情況級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處實施 第百三十二條處應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及影響本貫表現錯誤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處項目、條件程序慎重實施 於同犯兩種違紀行應合並處理加重給予處 處理種或者種違紀行能給予處 第百三十三條列情形輕或者減輕處: ()主交代錯誤或者主退違違紀所; (二)主檢舉共同違反紀律錯誤並經查證屬實; (三)主挽損失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發、發展 第百三十四條列情形應重或者加重處: ()隱瞞或者拒承認錯誤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二)二共同違反紀律起主要作用; (三)本違反紀律並強迫、唆使違反紀律;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員錯誤或者阻止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 (五)其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 第百三十五條實施處應按照列程序辦理: ()由首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違紀者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議研究決定違紀者處;超本級處許可權報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職首實施處 緊中國情況首直接決定部屬實施處事應向黨委(支部)報告並負責 第百三十六條違紀者應及處理般發現違紀行四5內給予處情節復雜或者其特殊情況需要延限應報級批准 第百三十七條處決定宣布前應同受處者見面聽取本意見受處者處服處決定宣布一0內提申訴申訴期間停止處執行 第百三十八條處決定書面或者口達隊列前或者議宣布書面傳閱或者向受處者宣布書面達處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口達處決定必須填寫《處登記(報告)表》(式見附錄四)處宣布應《處登記(報告)表》、處通令及其關處材料歸入本檔案 受處者應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思想工作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百三十九條違紀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滿陸月受記、記處滿一二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滿一吧月受撤職處滿二四月確已改錯誤再受處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特殊貢獻受述限限制 第百四十條既符合除名條件符合勞教養條件義務兵應先勞教養期滿再予除名 第百四十條既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處應根據其違紀行性質、情節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其享受政治、待遇未降低應再降低其較高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百四十二條既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根據其違紀行性質、情節同撤銷其擔任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撤銷行政職務違紀行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其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應同撤銷其擔任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 既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應按照列規定明確其政治、待遇: ()行政職務等級相或者高於專業技術等級降低行政職務等級主重新明確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原專業技術等級應其專業技術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專業技術等級降低專業技術等級主重新明確專業技術等級低於原行政職務等級應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百四十三條義務兵實施除名處由其所營級單位提書面處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職首審核報軍級單位批准 第百四十四條除名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職務自撤銷享受家退現役軍優待離隊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具證明並派專其檔案材料送原徵集縣(市、區)民武裝部 縣(市、區)民武裝部除名義務兵應及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關手續並本縣(市、區)范圍內予通報 第百四十五條除軍籍員取消其軍銜服役期間獲獎勵原職務、級別自撤銷享受家退現役軍優待離隊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具證明並派專遣

Ⅵ 如果觸犯軍事行為,會有怎樣的處罰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而軍人作為保家衛國的神聖又令人自豪的職業如果觸犯軍事行為,也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普通民眾違法亂紀需要上法院解決,而軍事違法行為需要上軍事法庭進行裁決,國家對於軍人的要求是極為嚴厲的,然而能夠成為軍人的人,是比一般人都更有毅力和決心。

身為中國軍人就要遵守軍人的法律法規,犯了錯誤就要得到懲罰這樣才能維護一個國家的安穩和諧,以免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每一個人都會犯錯,法律就是用來約束自己的最強有力的枷鎖,要做一個正直的軍人。

Ⅶ 部隊的一等處分是什麼

部隊處分分別為:警告
嚴重警告
記過
記大過
降職(軍銜)
除名、開除軍籍
軍事法庭審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Ⅷ 軍人違紀處理通報由那個部門處理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8)軍事處分擴展閱讀: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四)虐待俘虜;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二)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

Ⅸ 軍事訓練不合格會給處分嗎

軍事訓練不合格肯定不會被處分的,但是少不了挨批評!長期軍事訓練不合格的話,有可能會被提前退伍的,但這種情況不多見。

Ⅹ 對士兵實施警告處分時由什麼批准

解放軍對軍人實施處分的許可權規定
第四節處分的許可權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二)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三)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四)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師,記過、記大過由軍,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旅可以批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五)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記過、記大過由軍區,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區,記過、記大過、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其中,記過、記大過處分,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授權總政治部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七)軍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執行;實施對文職幹部的降級別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軍官、文職幹部審批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對受處分軍官、文職幹部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處分;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專業技術三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相當於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許可權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於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違反紀律並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對既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義務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職務等級相當或者高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行政職務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原專業技術等級,應當將其專業技術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於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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