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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民事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2-23 18:12:39

❶ 民事訴訟處分權有什麼內容

你好,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當事人能夠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否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干預,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志的表現,是自己自願的。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的發生,需要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的進行,需要當事人的推動;第二審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有關;執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當事人決定。
實行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和民事訴訟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處分原則,有利於達成調解協議。實行處分原則,可以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

❷ 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內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容,此規定在學理上被歸納為處分原則。主要包括幾點:第一,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才能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民事權利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第三,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過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其處分行為就無效,即處分原則是有限的,是應當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審查的。

❸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

處分抄權是當事人依法襲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學習處分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置的權利,既可以是實體權利,也可以是訴訟權利。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處分權,法院享有審判權。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是:處分權制約審判權,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3.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體體現是:

(1)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起訴,以及在什麼范圍內起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2訴訟程序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3)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調解;(4)一審判決後,可以提起上訴;(5)裁判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執行申請。

❹ 處分民事權利是什麼意思

就是行使你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准,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等。當然,中立原則並不等同於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❻ 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內容

您好:
一、處分原則的內容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是當事人。當事人是與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訴訟的過程及結果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只有當事人才是處分權的享有者。
(二)當事人處分權行使的范圍包括對程序利益的處分和實體利益的處分。
1、在程序方面,當事人對訴訟的進行和終結有決定權。
2、在實體方面,當事人自主決定審理的對象和范圍。
二、處分原則的適用
(一)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方式,表現為積極處分和消極處分。
原告提起訴訟、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提起反訴等,都是行使處分權的積極形態。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提起上訴、執行時效期內不申請強制執行,都是對自己權利的消極處分。
(二)處分權的行使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全過程,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都有權處分其權利。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2.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3.一審的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4.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三)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
首先,法院審判權對當事人處分權具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不是當事人絕對的自由處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在確立處分原則的同時,還確立了國家干預制度,具體表現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施處分權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進行審查。例如,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方才有效。
其次,為了使處分原則能夠在民事訴訟中得到正確的貫徹和實施,人民法院首先應當明確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並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提供保障。

❼ 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權是什麼

處分權是當事人依據正義原則和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實有權利。一般來說,權利專的獲得是通過法律規定所屬賦予,是一種法定權利,實有權利。但這種法律應是符合正義原則的。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當事人能夠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否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干預,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志的表現,是自己自願的。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的發生,需要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的進行,需要當事人的推動;第二審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有關;執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當事人決定。
實行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和民事訴訟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處分原則,有利於達成調解協議。實行處分原則,可以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

❽ 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功能

一、民事訴訟處分原則

1、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2、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所特有的原則。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之間和人身糾紛和財產糾紛,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是個人的私權,一般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個人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利益進行處分的。

二、處分原則的主要內容

(1)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他人無權干涉利益主體的行為,包括人民法院不能通過強權來強迫當事人進行權利處分行為。

(2)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訴訟權利,而且往往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是通過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形式做出的。

(3)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起訴階段,原告起訴,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訴權,以及主張自己的債權。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棄自己的權利,可以申請撤訴,而在案件的最後執行階段,原告雙方仍然可以通過達成執行合解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因此,處分原則是貫穿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

(4)當事人行使處分原則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①不能違反國家的禁止性法律規定;

②不能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

無論是公序良俗或是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公共利益。處分原則的存在的根據是因為當事人處分的是私人利益。如果當事人在處分私人利益的時侵犯了公共利益,這就違背了給予處分權的初衷。因此,個人處分原則的界限是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及社會的公序良俗。

三、正確理解處分權與審判權之間的關系

(1)處分權要構成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只要處分行為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應當產生訴訟法上的效力,審判權要尊重處分權。如當事人的起訴和撤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啟動或者終止審判權。

(2)審判權應當指導、監督處分權的行使。處分權並非絕對的,要接受審判權的監督,如果法官發現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違反法律的規定,則不會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3)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實現:

①尊重處分權;

②法官應當充分行使闡明權,又稱釋明權,幫助當事人理解處分的內容。

❾ 民法中的處分行為包括哪幾種

處分行為是我國法律上一個特別鮮明的概念,它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能夠涵蓋大部分的生活方面。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准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

《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我國民法中的處分行為是指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引起物權變動的行為,主要包括:買賣,贈與,抵押,質押,出借等等。

(9)處分民事權利擴展閱讀:

處分行為適用范圍

關於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至遲於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准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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