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記過處分
① 黨員違紀要受什麼處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② 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哪個嚴重
行政記過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2)黨員記過處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務員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③ 黨員受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什麼限制
編輯同志: 時下,我們常會在媒體看到或聽到少數黨員幹部因違反了黨的紀律而受到了處分,我想了解一下,黨員幹部受到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什麼限制嗎?讀者:彭通 彭通讀者: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幹部受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如下限制: (1)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④ 黨員幹部受處分後,究竟有什麼影響
第一,黨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時,必須降低一級以上的職務;受留黨察看時,其職級和工資的降幅一般應大於相同職級撤職處分者;受開除黨籍處分但未給予行政開除時,其職級和工資待遇的降幅一般大於相同職級受留黨察看處分者。
第二,政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三,降低工資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規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和撤銷職級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級以上(含降級)處分的人員,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工資手續。對上述人員的處分決定中未明確降低職務和降低工資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手續;對在黨的機關工作的黨員幹部和在其他機關中沒有擔任行政職務的黨務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參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降低職務(含職級待遇)、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手續。
第四,各種處分對工資待遇的具體影響。受降級處分的人員,降低一級以上(含一級)級別工資,從處分的下月起按新級別發放工資;如果其級別工資在本職務已經是最低級別的,那麼可以降低一檔以上(含一檔)職務工資檔次。
受撤職處分,應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其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同等條件大多數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新確定的職務工資額應低於原任職務工資額;級別工資應降低一級(含一級)以上,若降低級別工資後其級別工資仍高於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的,須按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執行。
⑤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一、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的程序如下: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紀律處分: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三、紀律處分的種類:
1、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做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3、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4、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⑥ 什麼是黨內嚴重警告和記大過處分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的政紀處分。《條例》規定:行政處分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類型。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違紀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⑦ 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那幾種
黨紀黨規: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7)黨員記過處分擴展閱讀:
詞例: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 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
⑧ 黨員給過一次記過處分,還可以繼續給處分嗎
理論上講,是可以繼續給的,但是如果嚴重的話,可能會直接開除黨籍,慎重
⑨ 受過紀律處分的黨員是否可以要求取消處分
受過紀律處分的黨員是否可以要求取消處分?楊和祥同志:你提的問題,不少人都提到內過,現作一容答復。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是指那些經復查證明,處分的依據與實際不符,對黨員的處分是錯誤的,這種情況,就應取消原來的處分。如果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因為黨組織給犯錯誤的黨員以紀律處分,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錯誤。受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對他進行處分的目的。但不能因此而改變他過去曾犯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取消對他原有處分的理由。黨員受處分後認真改正自己的錯誤,是一個黨員應該做到的。如果對黨員原來的處分過重或過輕,在糾正時,應撤銷原來的處分決定,另給予恰當的處分,但這不是取消處分。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應由原來決定或批准處分的黨組織辦理。如果原決定或批准處分的組織已撤銷,可由本人現在的組織辦理。薛敬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