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鎖違法嗎
① 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撬鎖嗎,違法嗎
不可以,屬於違法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權)
若你有物品在該房間,對方卻不願意歸還,則可以報警甚至告他(也是侵犯他人財產權)
② 撬鎖進入別人閑置的住房犯法嗎
私闖民宅所謂"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非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編輯本段法律規定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編輯本段犯罪定義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③ 未經房主允許他人擅自開鎖入內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嗎
未經房主允許他人擅自開鎖入內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除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出於公務需要之外,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私人住宅。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里所說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的處所,包括公民個人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以及租用他人所有,供自己生活、居住的房屋。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撬鎖違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犯罪形態:
一種意見認為是繼續犯,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出時止,對住宅安寧侵害處於繼續之中。另一種意見認為是行為犯,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就構成犯罪的既遂。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行為犯。從犯罪的構成看,只要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思,實施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具備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住宅後滯留時間的長短。
行為者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侵入的行為一經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繼續犯。要求退出後,行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狀態是一種持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的狀態一直持續,就構成犯罪既遂。
④ 我有房產證撬鎖違法嗎
不違法,這是你自己的事,法律是不管的
⑤ 未經別人同意將鎖撬開拿東西屬於違法嗎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撬鎖,輕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則將構成盜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⑥ 在家裡沒人的情況下砸門撬鎖違背了哪部法律,
這個要看具體原因。
1、可能是無因管理(如你家中失火,鄰居撬鎖滅火或者專緊急避險(被人追殺,屬破門而入),此為合法行為。
2、可能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能構成犯罪(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3、可能是以砸門撬鎖為手段的其他犯罪行為,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並罰。
⑦ 關於是撬鎖否違法
正確答復:
2重情況:
1.宿舍管理員違法。因為宿舍歸你使用後,你對宿舍擁有使版用權權,使用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侵犯,包括屋主。
2.宿舍管理員不違法,你們的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也就是用你對房屋沒有使用權,你拒不交鑰匙行為已經構成侵佔,而宿舍管理員做為房屋的管理人,是有權撬開房門的,並且宿舍管理員已經盡到通知的義務,其本身並沒有錯誤。
⑧ 房屋有糾紛撬鎖算違法嗎
你好,擅自進入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使用的房屋,屬於違法行為,建議慎重行事。
⑨ 打架對方到家裡撬鎖違法嗎要負什麼責任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版節的行為。本罪的權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⑩ 房租到期房東聯系不到租房者撬鎖違法嗎
如果房客一抄時半襲會兒聯系不上,而對方遺留在房屋內的物品又有一定價值,可以考慮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請公證人員對承租人的物品進行現場清點、封存,並出具公證書。在清點財物時,還可以邀請居委會或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到場見證,同時簽字備案。財物清點完畢後,將其集中臨時置於別的地方,從而騰空房屋以出租。
為維護自身權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幾點保障:
1、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需要對類似「人走了,東西還在」等情況的處理作出相應約定。
2、應認真仔細核實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以便日後需要時查詢。而且,要收取一定數額的押金,以預防承租人的惡意欠費,或者租期屆滿卻賴著不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