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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處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23 08:38:14

『壹』 企業職工違紀依據什麼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處罰標準是可以根據公司的規定進行編寫,只要書寫清楚,沒有抵觸勞動合同法,並送當地勞動局備案。就有合法性,可以直接進行行政處分的。重要的是必須在合同的後面附件寫上「我司的員工手冊」也是合同的一個合法件。

一般員工手冊的最後書寫:

人力資源部擁有本手冊的解釋權。《員工手冊》按規定已報送勞動局備案。 茲收到xxxx所發之《員工手冊》,完全明白之內容。在任職期間,本人願意遵守此手冊中的各項勞動條例及規章制度。

『貳』 關於新勞動法對企業員工崗位違規處罰規定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外,即使造成經濟損失,扣款也不超過月工資的20%,1200罰款600已經超過這個額度了,是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2)職工處分規定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規扣除工資是可以依法要求補償的,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叄』 對違反公司紀律的員工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 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 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3)職工處分規定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肆』 國有企業職工處分規定

這樣的規定屬於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不具有代表性

『伍』 對職工的行政受留用察看處分的有何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期間停 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 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 的,予以開除。
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企業可以辭退。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 失的;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被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 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陸』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再處分員工就違法了嗎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再處分員工不一定會違法。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與企業的是否可以處分員工無必然聯系。

理由如下:

1、企業的社團性,表明其作為人的集合體和組織,應該有必要的勞動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這是規范眾人的行為、實現企業高效運行和利益最大化的必要保障。正如常言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以規矩,不成方圓。

2、雖然國家不再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賦予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處分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不能在規章制度中制訂有關處分的措施。

現行《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可以看出,依法制訂勞動規章制度既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我們也可以看出,法律並未對勞動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主要是由用人單位千差萬別的特點決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單位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特點具體制訂。

3、問題的關鍵在於,企業制訂的規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就該問題,《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三、四款也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

一是訂立程序合法,

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綜上,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仍然能對勞動者進行處分。不同之處在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前,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處分的權利來源,是國家行政法規的直接授權,企業可以直接援引該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處分;

但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若再對勞動者進行處分,則需要企業「依法制訂」勞動規章制度,並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有關處分的事項予以明確。在這里,筆者強調的是「依法制訂」,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和已經向勞動者公示,那麼,企業再對員工進行處分就是違法和不當的。

(6)職工處分規定擴展閱讀:

員工管理制度的現狀:

強制制度

麥格雷戈的「X理論」以及泰勒的「經濟人」假設認為,人天生是懶惰的,沒有責任心,只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而勞動,甚至不願意工作。

企業管理制度

也只會考慮到以怎樣的方法強迫員工進行勞動。所以,在工業經濟初期,管理制度是強制性的「硬」要求,嚴格規定員工在日常工作中應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甚至對員工完成某項工作的動作都有要求。這種程序化的管理制度完全沒有對員工的關心,只是一味地以提高生產效率為目的,員工迫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也只能服從這種強制制度。

約束制度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周圍環境的改變,員工漸漸會反抗過於苛刻的制度,爭取自己的權利。相應地,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修改的制度,出現了「軟化」的趨勢。正如「人際關系之父」羅伯特·歐文提出的改善工作條件、制定童工法、縮短工作時間等管理方法,都是前所未見的。

可以明顯地看到,這些措施的提出,已經不再把人當作「經濟人」,而是一種「社會人」來看待了。此時的管理制度已經開始對人本身有了關心和思考。現在國內大多數企業都是採用這種「胡蘿卜加大棒」的管理制度。

從員工來看,管理制度就是一隻無形的手,約束他們的行為,若有違反便會受到處罰;但另一方面,員工對這種約束制度並不是特別抵觸,制度中也有對人際關系的關注和對勞動環境的改善。從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管理制度對員工的約束不能過緊,否則會如強制制度那樣壓榨員工,使員工心存不滿。此時的管理者不再把人和機器等同,管理制度也不會像機器的使用說明書那樣嚴格教條了。

可以說,現在的這種約束制度在管理制度上還是有一定的軟化的,但無論從力度還是范圍的角度看,都有一種「杯水車薪」的感覺。

『柒』 企業對職工的處分有哪幾種.謝謝!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二條 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據此,企業對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可以按上述規定給予處分。

『捌』 中石化《職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給予職工處分,遵循什麼原則

給予職工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職工處分,應當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
給予職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玖』 勞動法對企業對員工的處罰有什麼規定

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對做錯事的員工罰款。〈勞動合同法〉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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