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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違規

發布時間: 2021-02-23 05:53:44

A. 藍威龍的違規事件

過期化妝品改日期玩變臉上市
買東西前看看生產日期或過期時間,這是咱老百姓的購物習慣。
但是您一定沒有想過,那排標注身份的小黑字,頗有幾分神聖的X年X月X日可能有假!
只要一瓶小葯水,一個打碼機器,很容易就能搞定。
近日,本報記者深入一家快消品營銷公司,通過兩個月的暗訪調查,發現其塗改化妝品截止使用時間的不法行為,並由此揭開了一條業內利益鏈條。
自揭內幕
隨著一股刺激葯味直鑽鼻孔,那行「黑色數字代碼」也煙消雲散。一瓶接著一瓶,李海濤(化名)說,自己如同一台流水線機器,腦子里只剩下「2009.9.15」——這些整天盯著的,意味著化妝品截止使用日期的數字。
招聘工人擦過期化妝品日期
李海濤剛剛大學畢業,兩個月前應聘進入「北京鈞博階點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博階點」)任倉庫管理員。他沒有想到,上班第一天就先接到一項特殊任務:擦瓶子。
李海濤回憶,當時主管將他帶到一個小房間,地上堆滿了「藍威龍」男士系列化妝品,「潔面乳、發泥什麼的。」
主管隨後拿出兩瓶用輸液瓶裝的白色透明葯水,讓他用布沾著葯水把化妝品上的日期都擦了。
「只管擦,別問那麼多。」主管這樣告訴李海濤。他納悶地干起來,不明白為什麼這些化妝品都已經過期了還擦它干嗎?直到幾天後一個同事偶然透露,「這批化妝品將在修改日期後重新上市」。
李海濤一下傻了,他立刻扔下手中的活兒,辭職離開。在向記者爆料時,他依然掩不住懊惱,「干這種事犯法吧!」
他幹活的這家公司已有十年歷史,在網路有限的介紹中記者了解到,它是一家以服務為中心的專業快消品營銷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14個辦事處和市場部,輻射包括沃爾瑪、屈臣氏在內的全國大型連鎖超市、購物中心,集代理、分銷、自有品牌銷售為一體。
李海濤所見到的這批藍威龍男士系列化妝品正是他們代理的品牌之一,包括護膚精華素、止汗香體液、須後水等,該品牌的化妝品此前在易初蓮花、京客隆都設有專櫃。
和李海濤前後腳離開公司的高艷(化名)告訴記者,這不是他們公司第一次干這種事。高艷在這家公司幹了兩年多的業務員,她稱,自己曾親自操刀將一批改過日期的過期產品送進某小型超市,迄今這批產品仍在銷售。
打入內部
日期真能擦掉?如何打上新碼?它又怎樣進入超市?為了解開種種疑團,記者「應聘」進入該公司進行暗訪。
三百箱「藍威龍」等待「處理」
通州區物資學院東側一個舊的大廠房區,最深處便是公司的倉庫。
10月18日,記者以一名物流管理專科畢業生的身份應聘該公司,進入庫房做管理員。
庫房裡,除了李海濤說的主管肖經理外,這里平時還有3名員工,一個管賬,另外兩個負責送貨。
這家公司和北京各大超市都有供貨關系,就在記者打工的數天里,就參與給京客隆、易初蓮花等超市送去豆乳系列等化妝品。
院內和辦公室都堆滿了化妝品的紙箱,紙箱上的名字正是「藍威龍」。
不過期間倉庫內並沒有發生擦化妝品日期的事。
利用工作之便,記者打開數個「藍威龍」箱子發現,裡面的藍威龍系列產品,均沒有生產日期或使用截止日期,約有三百箱,各種系列產品近萬瓶。
改變日期再上市今年幹了三四次
對於這些無日期產品,肖經理諱莫如深,直到記者和兩個搬運工混熟後才逐漸獲悉一些「內幕」。
「到期賣不出去就從超市拉回來,重新加工再上市。」搬運工曹軍(化名)指著這批「藍威龍」說,「這些都是剛剛擦完日期的,你要來早兩天就有你忙的。」
這兩名搬運工認識李海濤,也知道這批貨他也參與擦洗。
曹軍說,他們根據上面的安排,從超市拉回過期的產品,擦掉日期後重新打碼再送回超市,「沒規律,今年幹了有三四次吧!」
他用腳踢了踢床腳的一個輸液瓶,「就是這玩意,特殊葯水,不管什麼墨打的碼,一擦就掉,一點痕跡都看不出。」
這個李海濤曾描述的「葯瓶」表面沒有任何標識,裡面裝有透明液體,打開皮塞一股刺激味道嗆的鼻子發酸。
曹軍文化水平不高,也記不準這種葯物的名稱。
從知情人處記者得知,這種葯水叫做「二氯乙烷」,一種專業化工原料。
改日期已是業內潛規則
在曹軍他們看來,改日期這事不算什麼,他們管這個叫化妝品業的「潛規則」。「別的公司也這樣,不然公司不就虧了。」曹軍說。
曾在該公司做過業務員的高艷告訴記者,由於超市和供應商都簽有合同,超市為免風險,一般都會將過期沒有銷售完的產品直接返回。
而代理公司賺的就是中間差價,產品如果返回廠商等於沒有任何收入,反而折損中間人力物力費用,這種白忙活沒錢掙的事代理公司可不幹。
不過,這批剛剛擦過的「藍威龍」,曹軍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打碼,每次都是肖經理臨時通知他們,然後他們拉到海淀區的一家打碼公司。
他們已記不清改過多少化妝品,但並不是每種化妝品都能重新製造。
另一位久干此事的老胡說,凡是打上去或噴上去的日期才能改,而鋼印印上去目前還沒什麼法子。

B. 屈臣氏 自動離職 沒工資

一般是有工資的,像這種情況的話你可以咨詢一下勞動仲裁,還有回你員工衣服和合同,平時的答考勤,都是你作為上班的依據,不夠現在都這么久了,下次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就占時不要離職。等他發了工資或者你就提出離職報告,如果對方要求你什麼時候離職,你就過來辦理手續就可以了,

C. SEDEX驗廠那些是環保違規項

SEDEX驗廠常見環保違規項主要有以下十點:
1.工廠沒有定期更新相關證件;
2.工廠沒有相關商業活動的文件;
3.工廠不能理解持有許可證和執照的重要性;
4.工廠法律規定開展指定業務所需的環境許可證和執照都不能使用且有效期已過;
5.工廠負責環境評估的人員不具備相關資質;
6.工廠沒有提出有關周圍社區環境問題的申訴機制;
7.工廠沒有預先明確跟合適的負責人開展環境保護評估的時間間隔;
8.工廠未能清楚地理解如何影響周圍社區、工人和資源;
9.工廠的新安裝設備或新流程沒有立即結合到環境影響評估中;
10.工廠在決定其商業活動造成的環境後果及影響時未考慮在工廠執行的所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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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淘寶提示店鋪有新的違規:不當使用他人權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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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屈臣氏規定小時工每個月做夠60個小時才能發工資,只要低於60個小時是不發工資,這樣是違規的嗎

屈臣氏普遍工資不高,不信可以到貼吧看看,屈臣氏的員工怎麼說。

F. BSCI認證那些是環保違規項

BSCI認證常見環保違規項主要有以下十點:
1.工廠沒有定期更新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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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關於肖像權的一些法律明文

肖像和肖像權的辨析
《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國法律有肖像權這個概念,但沒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確界定肖像權的內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義還沒有權威的解釋或者規定。什麽是肖像,按照辭海或者專家的意見,比如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博士導師,我國民法典人身侵權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製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說就是「比照人物而製成的與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過繪畫、照相、雕塑、錄像、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
肖像權是公民的具體人格權。什麽是肖像權?肖像權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與其他人格權相比,肖像權的客體本身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財產的利益,尤其是財產的利益甚為明顯。通常來說,一個人長得美,有美的價值,一個人長的丑,有丑的價值,但是長得不醜不俊的一般人,很少有人請他去做廣告,這里涉及到肖像的美學價值問題。
權利,拉丁文為「jus」,既指權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義的含義[2]。權利,又稱法律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3]。分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等,民事權利按照有無財產內容為標准,分為財產權(分為物權和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是指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也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4]。人身權以其客體是人格利益還是身份關系,分為身份權(基於特定身份產生享有,如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和人格權。人格權指民事主體為維護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總和[5]。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中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一為製作專有權,表現為自己可以隨時通過任何形式製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還表現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製作自己的肖像;二為使用專有權,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這里還附屬包含了肖像權的使用權的轉讓權;三為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在肖像權概念上,提醒大家注意的幾點:1、法人沒有肖像權,因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盡管語言上,如「□□□機關的光輝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權中的肖像在於「像」,認為僅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這是不準確的。肖像之像,不能僅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質載體上的再現,當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僅僅理解為「面子」或者「五官」。當一個照相所承載的形象足以認定為何人形象所再現的時候,就應當認定這個肖像就是該人的肖像。當然如果不能判斷是誰的肖像,當然不能認定侵害了誰的肖像,海南省舉行的首屆人體攝影藝術巡迴展,所印製的門票上使用了一位女模特的照片,這則照片是該模特的一張寫真,題目叫《美姿》,門票上使用的是將這個照片人物的唇部以上部分剪掉,引發訴訟,爭議的焦點是,擅自使用這種「不露臉」的照片,是不是構成侵害肖像權,所有認識並和原告比較熟悉的人均認定這張不露臉的照片是原告的,這是原告就應勝訴。3、文字描寫,不屬於人像的再現,如某某,尖嘴猴腮,一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氣難聞,一對甲蟲眼閃出令人討厭的眼光。這需要經過大腦再加工,不屬於肖像權的范疇,如有侵權的可以使用名譽權侵權解決。4、建築物沒有肖像權,但根據新的《著作權法》,有著作,是作品的一種。5、與肖像權緊密相連的著作權,一物有二權,肖像權為基本權,著作權為派生權。
二、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以及肖像權的行使
在肖像權侵權的確認上,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個條件在實務上有時保護過寬,似乎任何時候都要經本人同意,增加一條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三個。關於「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雖然實施了法律原則上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但是卻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不構成違法的事由,因而使實施的該行為成為合法的行為,因而阻卻了違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布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
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但這一觀點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時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廣角鏡照嘴「獠牙」與野豬像放在一起),並不是為了贏利,同樣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這一限制。總結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三、侵犯肖像權損失的民事責任
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法官意志比較大。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怎樣確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主要是由法官通過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時,應區別對待原則和適當限制原則。不同地區、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影響范圍、不同的案件性質,很難用一個標准來推行。我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掌握賠償標准:(一)對加害人要起到的懲誡作用;(二)對受害人要有撫慰作用;(三)對社會有教育作用。符合以上三項要求的賠償數額,都是正確的。各地區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人均收入水平制定適當的限額,但是原則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應當統死,要有法官的自由裁量。

例1:屈臣氏搜身:上海一位19歲女大學生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一間超市遭搜身後憤然起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在十日內登報向原告錢緣賠禮道歉,並賠償25萬元精神損失等費用。2001年7月8日,原告錢緣在離開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時,門口警報器突然鳴叫。被告不顧原告反對,強行將其帶入辦公室作脫衣檢查,結果一無所獲。原告強烈抗議並要求被告道歉和賠償,未獲被告同意。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50萬元。一審判決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屈臣氏」上訴說,消費者沒有拿出自己被逼迫脫褲的證據,所以侵權事實不能予以認定。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屈臣氏」沒有提供充分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模糊了「是否被迫脫褲」的細節,實際上支持了「屈臣氏」的部分主張,改判1萬元。這也說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大。
例2:人狗同餐:上海租界使領館區,鴉片戰爭後清朝政府腐敗無能,這個區域豎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據報載,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法院判決「人狗同餐」的案件,原告敗訴。該案的案情是: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與妻子到寶雞市向陽餐飲有限公司所屬的向陽閣飯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兩名婦女帶著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廳買來的飯菜喂狗,用的是餐廳的公用餐具。王某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遂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要求餐廳賠償2.5萬。《消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在「人狗同餐」案件中,涉及的就是人格尊嚴精神賠償問題。遺憾的是法院以餐廳沒有故意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四、一些關於肖像權方面的案例
案例1、劉嘉玲與汕頭雅麗絲化妝品
汕頭市雅麗絲實業公司未經香港影星劉嘉玲同意,將其肖像印刷在化妝品的包裝袋上,劉嘉玲在上海取證後,在上海起訴雅麗絲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賠償道歉,賠償損失100萬。調解結案,賠償10萬,聽說大部分給了希望工程。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主要是後者),基於若干特定情況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況下,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並不構成侵害肖像權,這便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辯的事由。這些抗辯的事由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條件,阻卻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違法性。

我國雖未在這方面制定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有:
1、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的需要,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社會公眾人物肖像。如對於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和先進人物事跡報道的肖像使用。
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 第一,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需要,對社會公眾人物的肖像進行使用。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如國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學者、發明家、作家、藝術家、演員、運動員、成功的實業家等,具有新聞價值,為報道其活動而使用其肖像,雖未經其本人同意,但並不構成侵權。例如,中央電視台主持人陳某和公安大學教師李某訴中遠威葯業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權糾紛一案,即為其例。2000年7月5日,經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判陳某和李某二人敗訴。該案案情是,由於原告在中遠威攝影展上的留影出現在了被告的廣告宣傳畫冊上,並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處理,陳、李認為山西中遠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因而告上法庭。經調查後,法院認為,陳、李合影留念的中遠威攝影展是屬於公益性質的社會活動。完全可以向社會公開傳播,而且照片上的技術處理也未影響和歪曲其主要內容的表達。此外,中遠威公司編印的廣告宣傳畫冊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沒有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每個公民都享有肖像權,但肖像權的行使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後法院判定,陳某、李某兩人的肖像權並沒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場合出席特定活動的人物的肖像。如參加各種集會、遊行、儀式、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往往具有新聞報道價值,參加者身處其中,已說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其肖像權,任何人參加此類活動均不得主張其肖像權。對利用這些特定場合形成的肖像,應不屬構成侵害肖像權,而屬對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風景區的攝影創作,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在這些場合並不以人物為主體;
4、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憲法規定:公民有監督權)、為批評某種不文明的行為、舉止,以譴責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教育公眾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等,登載其不文明行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攝破壞社會公共財物、環境污染的行為等;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會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報刊、電視上刊登尋人啟事時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在刑事或民事,在訴訟階段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製作通緝令等。
7、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會公開的范圍),如出於臨床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個人認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確理解文章中的「插圖、配圖照片」與新聞圖片、攝影報道的不同。
二、規范圖片說明詞。(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頭協議」。
四、謹慎將圖片用於雜志封面。
五、投稿時(報刊雜志、各種影賽),要注意在說明詞的後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權的限制。
六、參加各種有僱用模特的攝影活動,要注意組織者與模特之間的協議內容。
七、關鍵是要取得肖像權人的書面協議。

法律雖然已經有了對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界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後,對於攝影作品的使用(范圍),越來越擺脫不了「利益」的影響,尤其是經濟因素的滲透。因此,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法律關於肖像權的法律保護仍然比較原則。比如,如何界定何為「營利性」,新聞媒體上的配圖是否屬於營利;公眾人物的肖像權,特別是政治家、娛樂業等肖像使用權;對死者肖像使用權的界定等。而我們在處理攝影肖像作品時,遇到的問題往往是非常具體的,所以,當我們憑借這些抽象的名詞,來處理我們所遇到的具體事情時就非常困難,這里最難辦的就是「營利目的」。鑒於此,作為一名攝影師在拍攝涉及人物肖像時,尤其是使用時,更應當要注意:謹慎、依法、有據——這三點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個人都有肖像權,如果你要使用別人的肖像權,要經過別人的同意——這是最為保險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帶了幾份關於「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協議書樣本,僅供大家參考)。

一些常見的有關「肖像權」問題:
1、企業有權使用員工的肖像嗎?
回答是肯定的:沒有!
2、肖像權只是關照到「臉」嗎?
不!每當人們看到肖像時,總會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這種人格特徵是人類社會中一項重要的資源,其潛在的巨大的商業價值尤為現代商業社會所重視(如近期的TCL手機廣告,請的韓國女影星。)
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形象也會讓人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及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因此,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也屬於肖像,也在肖像權保護范圍之內。
是否構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為中心,同時還應考試社會一般人的認知程度,予以全面綜合判斷。可見,判斷但如果表現側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夠判斷得出其所表現的是誰,那麼該側面或其他部位也構成「肖像」。
3、集體照片中有肖像權問題嗎?
有。大家知道,個人的肖像之肖像權人的人格權是獨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權,肖像權人即可依法向侵權人主張其權利。但集體肖像之肖像權卻有其自身特點,集體肖像是各權利人獨立肖像的集合體,具有獨立性與同一性相統一的特徵。一是各肖像權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獨立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體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質(每個人都有權獨立主張權利)。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針對集體肖像中特定人,有惡意毀損、沾污或醜化等行為,此特定人的人格權的比重程度足以涵蓋全體肖像權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在判斷使用集體肖像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集體肖像中特定個人肖像權時,使用者是否為營利目的、是否有商業性使用?應該是一個基本依據。

可見,集體肖像的法律保護程度要低於個人肖像,就是說:集體肖像中之個人肖像權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種限制以確保全體合影者對合理使用為限度。(只因為目前法律沒有完善)
4、拍攝他人爭吵的照片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
這要看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貨員與顧客發生爭吵,且態度十分的惡劣。這種情況從社會效益上看,售貨員的惡劣態度、與顧客不講道理等,違背了售貨員的職業道德,也是社會的消極現象。對這樣的消極現象進行披露,對於社會的進步是有利的。因些,這樣一個事件無疑是一件社會新聞,任何公民都有進行新聞報道的權利,而拍攝新聞照片,正是新聞報道的手段之一。拍攝這種場面照片,屬於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害售貨員的肖像權。
但是,如果是兩兄弟在爭吵,你也。。。那一般的說,就不是。。。。
5、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是否可以對公民的肖像進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車站抓了幾個小偷,但又構不成犯罪,就與當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張貼在商場,進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這看來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違法事由,但是。。。。
隨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別是將他人的照片張貼在公眾場合,並因這種張貼以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對該人的否定性評價,就極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和程序加以解決。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告示。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這里有一個原則:即就行政機關而言,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機關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找不到公安機關可以以將公民的照片,在公開的場合張貼的形式來進行懲罰。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為是屬於一種任意的侵權行為。
6、已知被「侵權」後,受害人的的保護期限?
記得有一張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閉後的滋味》(新聞照片)。該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悶煙的是原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廠長石永階。」照片拍攝於1986年,在《中國青年報》上發表,曾經在全國轟動一時。以後該幅照片也經常見諸於報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階將作者和有關媒體告上了法院,認為:報道實際貶低、醜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也就是說:當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內沒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的,該權利人即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歸於消滅。所以,實際上,石永階的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已經沒有了勝訴權。
7、誠實信用原則 !
我記得在《人民攝影》報上,有一位作者寫了一篇「對付肖像權糾纏的一種方法」,闡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權人的所謂「授權書」之秘訣。即在給對象拍照後,請被拍攝者在一張空白紙上,留下姓名、地址,將給被攝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實際上該空白紙的另一面是折頁,上面有同意發表之類的聲明。這類做實不可取!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作了「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為視為無效合同。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相應的原則,有一條是:「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之為「帝王條款」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動中,依誠實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得,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違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釋上,應依誠實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合同解釋時,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判定是非,確定責任。三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這重要的是在最後這第三點上,「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司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人稱之為帝王條款。也就是說:在出現法律漏洞的情況下,誠實信用原則可對法律進行解釋和填補。

H. 屈臣氏的貨在朋友圈賣違法嗎

撇開無證經營這些方面的事情。
估計你的重點在於品牌方,可能會告你侵權這件版事情。
無論品牌方他們權的產品是專賣還是什麼,他專賣制度是他對下面代理商、經銷商的合同要求,對你沒有制約能力。你與他們沒有任何合約,你也可以賣他們的產品,只要產品是正品。但是你不能以他們的名義來宣傳,不能以他們的商標來宣傳。
只要不以他們的名義來宣傳,僅僅賣貨本身是對品牌方不侵權的。

I. SEDEX驗廠中關於如何杜絕商業道德違規的方法

可執行方案如下:
1.制定商業道德行為管理制度。
2.定期對公司重要崗位進行道德培訓,分析統計違規情況。
3.對違反商業行為的個人及供應商進行存檔。
SEDEX驗廠也叫ETI驗廠或者SMETA驗廠,也是歸屬於社會責任驗廠范疇,其與普通的社會責任驗廠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是對供應商勞工、身體健康安全和環境等方面的審查;但是也有自己特別的地方,如每周僅次於工作時間的拒絕。目前英國及其他涉及國家都要求其轄下工廠必須通過SEDEX驗廠,Sedex主要成員還包括TESCO(樂購)、P&G(寶潔)、ARGOS、BBC、M&S(瑪莎)等。
韋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VBON)是國內專業從事驗廠輔導的知名驗廠輔導機構,成功案例有Wal-Mart、Disney、Target、 Costco、Sears、Apple、Tesco、Coca-Cola、Jcpenney、Nike、Home Depot、McDonald's、Lowe's、Kohl's、Oppo、屈臣氏等客戶驗廠及BSCI、SEDEX、ICTI、WRAP、WCA、EICC、RESA、SQP、SA8000、C-TPAT等體系認證,十年輔導經驗,審核關系遍布全國,兩千多家成功案例,確保一次性通過各類驗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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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屈臣氏招聘店鋪副經理,其中的工作職責有一條:了解連鎖店鋪的收銀管理、貨品管理(貨架、陳列、庫存等)

1.收銀管理包括會使復用收制銀機結賬、收銀服務(歡迎語、唱收唱付、換購推薦、結束語),而且副經理負責pick
up,還有對員工前台是否有違規操作(違規使用會員卡、切錢等);
2.貨品管理:安排人員進行每日的補貨,保證貨品的陳列是按照標准操作,以及每周會有陳列圖調整,以及每檔期促銷陳列都是在當班帶領下完成;
3.庫存方面的管理,一般每家店鋪都有庫存主管,但是說句實話都是半吊子,包括兩方面,賣場管理和庫房管理,賣場要保證陳列圖按照陳列指示執行,缺貨插暫無存貨,保證貨品在合理的周轉周期內,促銷商品保證促銷周期有貨,死慢貨的清理,掛條的陳列也是指示的,近效期的檢查,總而言之就一切按照標准執行,庫房管理就是保證干凈整潔,按照先進先出原則碼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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