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處分
❶ 電視記者報道假新聞,會受到什麼懲罰
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新聞記者編發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回利益的或者發表失答實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問題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新聞記者證,並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❷ 新聞記者證的處罰事件
2014年以來,四川省通過清理,已注銷了千名以上不符合持證條件人員的新聞記者證。
2014年回5月13日,該局專門向四川全答省所有新聞單位及其主管主辦單位和中央及省外媒體駐川記者站發出通知,明確要求各單位全面清理新聞記者證持證情況,主動及時注銷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新聞記者證。通過這次清理,全省共注銷了1281名不符合持證條件的人員的新聞記者證。
2014年9月11日,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發現資陽日報社在申領新聞記者證的過程中存在涉嫌違規行為後,立即進行了調查。
2014年9月14日,從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對四川一家違規報社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❸ 記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眾合利達教育老師:
一.記者的權利和義務並存
編輯記者作為專業化職業群體,是信息傳播的把關者。信息傳播在宏觀上是物質之間天然進行著的信息交流運動,中觀上意味著人類的文化交流活動,微觀才是新聞傳播活動。信息傳播具有四個基本特性或規律:客觀性、實用性、損益性和目的性。這些特性必須轉化成信息傳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規則即權利義務供記者遵循,才能承擔其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職能。
(一)保持信息傳播的客觀性
信息傳播是普遍的客觀存在。客觀規律總是潛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實之中,在不經意間產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為事實和意見,發現事實和規律並據以提供社會改革的指導思想,這就是信息傳播的價值所在。因此,信息傳播的首要功能就是發現事實和規律。
要保持客觀性,傳播者要有發現的本領:尊重客觀性的職業意識和敏銳的專業眼光。這就必須具有社會責任心、歷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於探索的科學精神和手段。同時,社會要建立保障客觀性亦即法律上的發現和傳播自由的信息傳播制度,如國家和社會信息公開制度以及對客觀真實性的裁判標准等等。
客觀真實性現實表現為相對真實:法律真實和道德真實。
1.信息的法律真實,是指信息內容符合或不違反法律對事實披露的明確規定,是免除傳播者侵權責任的絕對事由。它具有下列四個條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實;信息中虛構、錯誤、不完整的內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嚴重的誤解;獲取事實的方法沒有觸犯具體的法律條款亦即采訪的程序合法;對事實的披露不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
2.信息的道德真實,是人們依據主流道德對客觀信息進行的適度反應。道德也是規則,由於人們確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確的,因此具有實用性和真實性。維護信息的道德真實是信息傳播業者職業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並避免貶損人格;報道均衡、平等、客觀中立;尊重善良風俗,堅持人文主義視角;注重意見民主和受眾反饋;給人以美感等等。
(二)區別信息傳播的兩種實用性
信息傳播的實用性本質上與真實性相統一。信息的實用性是指物質之間必須依據信息傳播維持其生存和發展。只有人類認為正確、真實的信息才被相信並據以支配其行為。實用性亦即正確指導性,是主客觀合一的規律:真實性是達到實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實用性有時和真實性相背離,既因為認識和實踐的局限性如無知或誤解;也因為有意的欺騙,如說謊和造謠,尤以戰爭或其他敵對狀態時為甚。
實用性原理體現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上,就是要區別正常時期和非常時期的新聞傳播。前者適用客觀真實性和言論出版自由為首的規則,目的在於鼓勵記者和公眾自由探求社會規律;後者則適應特定時期如災害、戰爭時期國家或社會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傳播的損益性
信息傳播在傳輸中會發生損耗或增殖:在隱秘的環境中易產生真實性損耗,在開放的環境中真實性增大;首端與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遠,信息量越少,與真實性偏差越大;傳播主體的互動是產生信息損益的重要原因。損益性說明傳播環境對真實性的重要影響。可以通過信息傳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響。
1. 全面。開放的環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實性和生命力,因為多方位傳播和反饋的信息更接近社會生活的本來面目。這需要依靠制度規則消除信息傳播的壁壘,鼓勵良性競爭和意見民主。
2. 直接。傳播的時空距離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縮短傳播距離,才能增加信息真實性、發揮指導性、達成實用性。信息傳播的速度取決於傳播觀念、制度和技術方法,必須依法確立先進的傳播觀念、制度和技術。
3. 超脫。信息傳播主體是互動的,各方的認識和目的性相互影響事實真相。合法的隱性采訪是保持超脫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傳播的目的性
信息傳播的目的性是指通過傳播信息影響他人的思想和行為從而滿足自己的需求,是人類的信息干預,其模式為:傳播信息——獲得信任——指導行為。干預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違背客觀規律。信息傳播法則必須從制度上鏟除目的性的消極方面,促進良性干預。既強調記者的輿論引導作用,又不忽視受眾的感覺和認識。
1.解決目的性與客觀性的沖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傳播的客觀性普遍受到質疑。記者和大眾自覺參與新聞本源的形成,謂之新聞策劃。因此,信息的客觀性——偶然性、記錄的旁觀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傷害:製造代替了發現。因此,應當依法區別信息傳播的傳遞消息、教育、娛樂、廣告等多種功能,例如實行頻道(版面)和人員專門化,等等。
2.解決目的性與真實性的沖突。
信息傳播目的性的消極方面,是故意違背真實性做虛假宣傳:掩蓋或者造假,誤導人們。使信息傳播機制產生嚴重缺損和信任危機,妨礙社會預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應當確保記者克服消極目的性接近真實性。
總之,信息傳播的觀念、制度決定記者能否遵循其客觀規律。因此,明確記者的權利和義務,為信息傳播法治所必需。
二.記者權利的法律屬性
記者是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之一,其所處的主要法律關系有二:一是代表新聞媒體行使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時與社會發生新聞傳播關系;二是與新聞單位之間發生勞動關系。因此,記者的權利,包括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和勞動權利。
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可以簡稱為新聞傳播權,包括采訪權、評論權、編輯權、報道權等。新聞傳播權來源於憲法上最基本的政治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因此,新聞傳播權在法律上屬於政治自由的范疇。作為專業或職業權利,記者的新聞傳播權如同律師、醫生等社會專業工作者的權利一樣,既具有一般民事權利的屬性,又具有社會公共權利屬性,亦即負有特殊的社會責任。因此,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為該類權利行使的法律依據。總之,新聞傳播權是具有公共性政治性的特殊民事權利,也是具有民事性質的特殊公共政治權利。這就是新聞傳播權的二重性。
記者的勞動權利源於勞動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適用勞動法的司法解釋,對於明確記者的勞動權利很有意義。
三.記者權利的維護
憲法上的言論出版自由必須通過新聞傳播法、記者法等具體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實。我國目前保障記者權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記者承擔起引導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市場經濟和先進文化的責任,就必須首先維護和保障記者的權利,使其能夠按照信息傳播和新聞傳播的規律行事。目前,侵犯記者權利的情形很多,例如暴力阻撓、恐嚇、打擊報復、人情和權力壓力等妨礙采訪報道,同時,記者勞動權利的維護也逐漸突出。對此,應當採取不同手段加以維護。
1. 協商與溝通。記者及其新聞傳播是為了促進社會交流與溝通。在解決
與其他主體發生的沖突時,也應當首先通過新聞媒體或新聞界組織採取協商與溝通的辦法。事實證明,這種辦法比較有效。
以《新民周刊》記者被打事件為例。2001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記者宋元在浙江上虞市法院欲采訪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絕,改為旁聽。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該院副院長徐某懷疑其錄音,搶奪其背包,並召集四名法警對其施暴。他逃出法院後,要求把所扣留的錄音帶封存後交司法部門鑒定,亦遭拒絕。他回來後當即向本單位匯報,單位旋即向上海記協報告,隨後發表了有關報道和記協負責人的批評文章。上海記協致函中國記協尋求支持。中國記協遂致函最高法院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協調。2002年1月,該省三級法院的負責人親來中國記協通報核查結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兩級法院的領導人以及責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記者當面道歉,並願意賠償。《周刊》社亦表示滿意。此事得到了非常圓滿的處理。
當然,這方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訓,有些新聞單位不重視協商和溝通。以重慶日報報業集團被訴案為例。2000年1月12日,該集團子報《重慶晨報》刊登記者報道《手持電警棍,威脅要電人》,批評萬昌公司保安違規使用電警棍。該公司遂起訴其侵犯名譽權,索賠3300萬。該報又相繼發表《事實勝於狡辯——全國最大的名譽侵權索賠案庭審記錄》與《一份畸形的起訴書——全國最大的名譽侵權索賠案的幕後新聞》(2000年4月12日)等文。重慶市高級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底,該報前來中國記協尋求幫助。筆者根據其提供的情況,旁聽了案件審理,認為報道內容有失客觀真實,提出了庭外和解等對策建議,但未被採納。3月,最高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判決認定報道違反職業道德、但駁回原告訴求。最高法院於2003年2月再次庭審,6月19日作出判決:有關報道貶損原告、有失客觀真實,令被告登報道歉、賠償損失35萬元、負擔約2/3的案件受理費25萬元。此時,該報悔之晚矣。
2.訴訟。在無法協商一致時,新聞界應當充分重視通過個案訴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最值得稱道的是無錫日報訴中國足協案。1999年7月26日,中國足協公布《關於某假新聞事件的處理決定》,認為該報記者製造了一則影響比賽的假新聞,要求該報賠禮道歉、嚴肅處理責任者並上報處理結果、之前停止該報采訪比賽的資格。該報認為這嚴重侵害其名譽權和采訪權,遂起訴中國足協,同時請求中國記協予以協調。但協商未果。2000年1月,該案一審判決報社名譽權部分勝訴、采訪權部分不予審理。足協上訴後最終雙方和解。
無論採取協商還是訴訟方法,取得新聞媒體、新聞界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支持都是必需的。新聞界對有法律適用爭議的新聞糾紛開展研討以尋求社會共識並逐步形成新聞采訪報道的職業規范,也是維權的重要方法。
總之,記者維權是新聞界依據法律和新聞職業道德准則推進我國新聞法治建設的實際舉措。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從根本上理解為什麼「強勢群體」的記者也需要維權。簡言之,法治的陽光普照中國,當然也包括新聞界。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記者法
沒有相關記者的法律法規,但有相關的記者管理條例。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加快新聞記者證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步伐,新聞出版總署對2005年制定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新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7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於開展新聞采編人員崗位培訓的通知》,決定在2014年全國統一換發新版新聞記者證之前,對全國新聞單位的采編人員開展崗位培訓和考核。
(4)記者處分擴展閱讀:
記者管控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聞記者證的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製並核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第五條 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簽印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標簽和本新聞機構(或者主辦單位)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銷售專供采訪使用的其他證件。
❺ 新聞稿件有問題,電視台會受處分嗎
寫稿件的記者會被處分~~
❻ 過去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是否可以當新聞記者
可以。具備記者的條件,就可以。
❼ 權力一旦「誤會」記者,後果有多嚴重
眾合利達教育老師: 一.記者的權利和義務並存 編輯記者作為專業化職業體,是信息傳播的把關者。信息傳播在宏觀上是物質之間天然進行著的信息交流運動,中觀上意味著人類的文化交流活動,微觀才是新聞傳播活動。信息傳播具有四個基本特性或規律:客觀性、實用性、損益性和目的性。這些特性必須轉化成信息傳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規則即權利義務供記者遵循,才能承擔其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職能。 (一)保持信息傳播的客觀性 信息傳播是普遍的客觀存在。客觀規律總是潛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實之中,在不經意間產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為事實和意見,發現事實和規律並據以提供社會改革的指導思想,這就是信息傳播的價值所在。因此,信息傳播的首要功能就是發現事實和規律。 要保持客觀性,傳播者要有發現的本領:尊重客觀性的職業意識和敏銳的專業眼光。這就必須具有社會責任心、歷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於探索的科學精神和手段。同時,社會要建立保障客觀性亦即法律上的發現和傳播的信息傳播制度,如國家和社會信息公開制度以及對客觀真實性的裁判標准等等。 客觀真實性現實表現為相對真實:法律真實和道德真實。 1.信息的法律真實,是指信息內容符合或不違反法律對事實披露的明確規定,是免除傳播者侵權責任的絕對事由。它具有下列四個條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實;信息中虛構、錯誤、不完整的內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嚴重的誤解;獲取事實的方法沒有觸犯具體的法律條款亦即采訪的程序合法;對事實的披露不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 2.信息的道德真實,是人們依據主流道德對客觀信息進行的適度反應。道德也是規則,由於人們確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確的,因此具有實用性和真實性。維護信息的道德真實是信息傳播業者職業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並避免貶損人格;報道均衡、平等、客觀中立;尊重善良風俗,堅持人文主義視角;注重意見和受眾反饋;給人以美感等等。 (二)區別信息傳播的兩種實用性 信息傳播的實用性本質上與真實性相統一。信息的實用性是指物質之間必須依據信息傳播維持其生存和發展。只有人類認為正確、真實的信息才被相信並據以支配其行為。實用性亦即正確指導性,是主客觀合一的規律:真實性是達到實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實用性有時和真實性相背離,既因為認識和實踐的局限性如無知或誤解;也因為有意的欺騙,如說謊和造謠,尤以戰爭或其他敵對狀態時為甚。 實用性原理體現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上,就是要區別正常時期和非常時期的新聞傳播。前者適用客觀真實性和言論出版為首的規則,目的在於鼓勵記者和公眾探求社會規律;後者則適應特定時期如災害、戰爭時期國家或社會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傳播的損益性 信息傳播在傳輸中會發生損耗或增殖:在隱秘的環境中易產生真實性損耗,在開放的環境中真實性增大;首端與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遠,信息量越少,與真實性偏差越大;傳播主體的互動是產生信息損益的重要原因。損益性說明傳播環境對真實性的重要影響。可以通過信息傳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響。 1. 全面。開放的環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實性和生命力,因為多方位傳播和反饋的信息更接近社會生活的本來面目。這需要依靠制度規則消除信息傳播的壁壘,鼓勵良性競爭和意見。 2. 直接。傳播的時空距離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縮短傳播距離,才能增加信息真實性、發揮指導性、達成實用性。信息傳播的速度取決於傳播觀念、制度和技術方法,必須依法確立先進的傳播觀念、制度和技術。 3. 超脫。信息傳播主體是互動的,各方的認識和目的性相互影響事實。合法的隱性采訪是保持超脫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傳播的目的性 信息傳播的目的性是指通過傳播信息影響他人的思想和行為從而滿足自己的需求,是人類的信息干預,其模式為:傳播信息——獲得信任——指導行為。干預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違背客觀規律。信息傳播法則必須從制度上鏟除目的性的消極方面,促進良性干預。既強調記者的引導作用,又不忽視受眾的感覺和認識。 1.解決目的性與客觀性的沖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傳播的客觀性普遍受到質疑。記者和大眾自覺參與新聞本源的形成,謂之新聞策劃。因此,信息的客觀性——偶然性、記錄的旁觀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傷害:代替了發現。因此,應當依法區別信息傳播的傳遞消息、教育、娛樂、等多種功能,例如實行頻道(版面)和人員專門化,等等。 2.解決目的性與真實性的沖突。 信息傳播目的性的消極方面,是故意違背真實性做虛假宣傳:掩蓋或者造假,誤導人們。使信息傳播機制產生嚴重缺損和信任危機,妨礙社會預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應當確保記者克服消極目的性接近真實性。 總之,信息傳播的觀念、制度決定記者能否遵循其客觀規律。因此,明確記者的權利和義務,為信息傳播法治所必需。 二.記者權利的法律屬性 記者是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之一,其所處的主要法律關系有二:一是代表新聞媒體行使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時與社會發生新聞傳播關系;二是與新聞單位之間發生勞動關系。因此,記者的權利,包括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和勞動權利。 新聞傳播的專業權利可以簡稱為新聞傳播權,包括采訪權、評論權、編輯權、報道權等。新聞傳播權來源於憲法上最基本的——言論和出版。因此,新聞傳播權在法律上屬於的范疇。作為專業或職業權利,記者的新聞傳播權如同律師、等社會專業工作者的權利一樣,既具有一般民事權利的屬性,又具有社會公共權利屬性,亦即負有特殊的社會責任。因此,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為該類權利行使的法律依據。總之,新聞傳播權是具有公共性性的特殊民事權利,也是具有民事性質的特殊公共權利。這就是新聞傳播權的二重性。 記者的勞動權利源於勞動法。最近,最高作出關於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適用勞動法的司法解釋,對於明確記者的勞動權利很有意義。 三.記者權利的維護 憲法上的言論出版必須通過新聞傳播法、記者法等具體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實。我國目前保障記者權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記者承擔起引導法治、場經濟和先進文化的責任,就必須首先維護和保障記者的權利,使其能夠按照信息傳播和新聞傳播的規律行事。目前,侵犯記者權利的情形很多,例如阻撓、恐嚇、打擊報復、人情和權力壓力等妨礙采訪報道,同時,記者勞動權利的維護也逐漸突出。對此,應當採取不同手段加以維護。 1. 協商與溝通。記者及其新聞傳播是為了促進社會交流與溝通。在解決 與其他主體發生的沖突時,也應當首先通過新聞媒體或新聞界組織採取協商與溝通的辦法。事實證明,這種辦法比較有效。 以《新民周刊》記者被打事件為例。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記者宋元在浙江上虞欲采訪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絕,改為旁聽。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該院副院長徐某懷疑其錄音,搶奪其背包,並召集四名法警對其施暴。他逃出後,要求把所扣留的錄音帶封存後交司法部門鑒定,亦遭拒絕。他回來後當即向本單位匯報,單位旋即向上海記協報告,隨後發表了有關報道和記協負責人的批評文章。上海記協致函中國記協尋求支持。中國記協遂致函最高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協調。年1月,該省三級的負責人親來中國記協通報核查結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兩級的領導人以及責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記者當面道歉,並願意賠償。《周刊》社亦表示滿意。此事得到了非常圓滿的處理。 當然,這方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訓,有些新聞單位不重視協商和溝通。以重慶日報報業集團被訴案為例。年1月12日,該集團子報《重慶晨報》刊登記者報道《手持電警棍,威脅要電人》,批評萬昌保安違規使用電警棍。該遂起訴其侵犯名譽權,索賠萬。該報又相繼發表《事實勝於狡辯——全國最大的名譽侵權索賠案庭審記錄》與《一份畸形的起訴書——全國最大的名譽侵權索賠案的幕後新聞》(年4月12日)等文。重慶高級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上訴到最高。年1月底,該報前來中國記協尋求幫助。筆者根據其提供的情況,旁聽了案件審理,認為報道內容有失客觀真實,提出了庭外和解等對策建議,但未被採納。3月,最高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判決認定報道違反職業道德、但駁回原告訴求。最高於年2月再次庭審,6月19日作出判決:有關報道貶損原告、有失客觀真實,令被告登報道歉、賠償損失35萬元、負擔約2/3的案件受理費25萬元。此時,該報悔之晚矣。 2.訴訟。在無法協商一致時,新聞界應當充分重視通過個案訴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最值得稱道的是無錫日報訴中國足協案。年7月26日,中國足協公布《關於某假新聞事件的處理決定》,認為該報記者了一則影響比賽的假新聞,要求該報賠禮道歉、嚴肅處理責任者並上報處理結果、之前停止該報采訪比賽的資格。該報認為這嚴重侵害其名譽權和采訪權,遂起訴中國足協,同時請求中國記協予以協調。但協商未果。年1月,該案一審判決報社名譽權部分勝訴、采訪權部分不予審理。足協上訴後最終雙方和解。 無論採取協商還是訴訟方法,取得新聞媒體、新聞界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支持都是必需的。新聞界對有法律適用爭議的新聞糾紛開展研討以尋求社會共識並逐步形成新聞采訪報道的職業規范,也是的重要方法。 總之,記者是新聞界依據法律和新聞職業道德准則推進我國新聞法治建設的實際舉措。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從根本上理解為什麼「強勢體」的記者也需要。簡言之,法治的陽光普照中國,當然也包括新聞界。
❽ 記者工作失誤造成新聞故障會受黨紀處分嗎
你是記者嗎
❾ 記者故意造謠虛假新聞,有什麼處罰
新聞媒體發布虛來假消息比造自謠還嚴重,是假新聞,應當追查。\r\n\r\n關於媒體人基本素質的議論\r\n \r\n呂敬嬌\r\n\r\n 大眾媒體不是街尾巷議,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在報道新聞或發表議論時應當客觀、公正、負責。媒體人固然難以像法官那樣鐵面無私,但過分情緒化的表述應當避免。比方說,一個廣播員在覆蓋全省的節目里,就別人的家長里短發表評議,時而拿出站好邊兒,跟著吵的態度,如同潑婦般破口大罵,或臟話連篇,堪比小劇場里的臟口二人轉,就不好了。對待矛盾,我們要有矛盾長存的寬容心,對待矛盾主體,我們要有悲天憫人的同情心。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廣播員或現場記者直接插手別人的家務事,更應當言行謹慎。媒體人,作為一個群體,應該保持必要的體面,不要讓少數語言粗俗的廣播員、記者抹黑了整個行業。
❿ 打記者會判刑嗎我兩個弟弟打了市裡派下的記者,我想知道要怎麼處理,派出所一直都不處理,我該彩起什
1、並非只是記者,只要非法使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無論被侵害對象的身份是誰,都必定會被追究相應的違法或犯罪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受害人輕傷二級或以上,會被依據刑法234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受害人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受害人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未達到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依法追究行政違法責任,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結伙毆打他人、一次毆打多人或多次毆打一人、毆打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或60周歲以上的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4、受害人可以就因醫療傷情所導致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結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侵害人作為賠償義務人應依法予以給付。
5、如果受害人傷情較為嚴重,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並根據傷殘等級鑒定主張合理的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同時鑒於傷殘給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可以提出合理范圍內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4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條、8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