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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違規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23 02:01:49

① 關於高考時間違規怎麼處理

以虛報、瞞報、偽造、編造有關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員、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加分、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高級中學教育學校非應屆在校生違規參加高考的,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考招生考試各科成績,省招生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考生、教育系統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其他違規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針對教育系統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盜竊或泄漏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生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及有關網路、設備,以及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祝你好運把、老師應該不會那麼殘忍把、?唉``

② 高考違紀會怎麼處理會當場通知考生嗎我高考結束後塗了一下卡,監考老師沒說什麼,算違紀嗎急!!

高考復違紀的認定流程是很制嚴格的,對考生和監考老師都有很大的影響。你這情況不算違紀,如果違紀,監考老師一定會記錄,並且告訴你違紀了。
高考違規行為包括: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考試過程中旁窺、考試中擅自離開考場、在答卷上標記信息、抄襲他人試題答案等。省教育考試院強調,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 生參加考試等四種嚴重作弊行為,視其情節輕重,除取消考試成績外,同時停止其參加該項考試1-3年,乃至停止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觸犯刑律者還將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所有處理結果記入誠信檔案伴隨終身。

③ 高考考場違規怎麼處理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參加考試的考生,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4,在考場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的作弊行為.
第二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各科成績: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三條,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各科成績:
1,通過偽造證件,說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的,如:
1,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無理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之一者的考生,將被禁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其他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高考的,所在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代替他人參加高考,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僱.

④ 高考中監考老師怎麼處理作弊考生

高考作弊不來會當場處理,監源考老師發現考生作弊,要進行當場確認,作弊考生簽字。

違紀作弊的詳細記錄由各地在送交答題卡時一並上報,評卷結束後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對違紀作弊考生的成績進行統一處理。另外,考試過程中發現的個別可能涉嫌違紀作弊的考生,還需要經過進一步調查取證,然後判定其是否屬於作弊。

對嚴重作弊行為,考前發現的取消考試資格、考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學籍。

(4)高考考生違規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高考違規行為包括: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考試過程中旁窺、考試中擅自離開考場、在答卷上標記信息、抄襲他人試題答案等。

省教育考試院強調,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 生參加考試等四種嚴重作弊行為,視其情節輕重,除取消考試成績外,同時停止其參加該項考試1-3年,乃至停止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觸犯刑律者還將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所有處理結果記入誠信檔案伴隨終身。

⑤ 高考對於作弊的處罰是什麼

按照《國家來教育考試違規處理源辦法》
1, 對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3.對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並由其所在普通高校按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作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普通高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4.考生參加高考違規被處理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由省招生辦記入考生當年高考電子檔案。

⑥ 學生高考出現違規現象怎麼處理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規范處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維護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發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教育部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一是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規范高校招生行為是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辦法》,有利於健全考試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觀管理和社會參與監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決突出問題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來,各地和各高校實行招生「陽光工程」,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錄取工作「十嚴禁」,有力維護了招生秩序。但是,個別地區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擴招、特殊類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問題,嚴重擾亂了招生秩序。解決這些問題,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關鍵是懲處,在社會上形成震懾力。制定《辦法》,明確違規行為和懲處措施,有利於提高對招生錄取領域的治理能力,維護公平公正的招生環境。

三是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法治化的需要。當前有關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規規范總體上供給不足。制定《辦法》,加強法治建設,有利於規范高校招生自主權的依法行使,有利於保持制度的穩定性、透明性,便於各地各校的遵守與執行,為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奠定法治基礎。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樣,環節復雜,涉及主體多元。《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了各類、各層次主體和招生工作各個方面。

一是從高校招生層次來看,《辦法》適用於高校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同時,附則規定,研究生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執行。

二是從高校招生類型來看,《辦法》適用於普通本專科和高職招生,同時涵蓋了統一高考[微博](微博)、省級專業統考、特殊類型招生、高等職業學校單獨招生等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各種招生方式。

三是從涉及的主體來看,高校、高級中等學校(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均適用《辦法》。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違規行為?

答:《辦法》根據違規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違規行為。

一是高等學校的違規情形。包括:違規發布招生簡章、虛假招生宣傳、未予信息公開、未按照計劃招生、未按標准錄取、向考生收費等。

二是高中的違規情形。包括:濫用推薦權、違規公示、弄虛作假、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規為考生填報志願、有償推薦或組織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試機構的違規情形。包括:未按照計劃和標准投檔、違反程序投檔、違規補錄、未予信息公開、監督不力等。

四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違規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違規、擅自改變招生計劃和類型、要求違規錄取、監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員的違規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對已錄取考生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違規請托、泄露信息、弄虛作假、違反迴避制度、收受賄賂、參與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違規情形。包括: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或優惠條件、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冒名頂替取得入學資格等。

同時,《辦法》在每一類主體違規情形的最後一項都做了兜底規定,從而涵蓋了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問:對於招生違規行為由哪些機構進行處理?

答:高校招生管理比較復雜,《辦法》在不改變目前體制的情況下,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管理職責,由主管部門處理相應的違規行為。一是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參與或直接進行處理。二是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其中,省級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三是明確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招生管理職責,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問:關於處罰措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於不同的違規主體,《辦法》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

高等學校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高中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招生考試機構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規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招生工作人員違規的,其所在單位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其他處理。

考生違規的,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對於以上主體的違規行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什麼是招生工作責任制?

答: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發了《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確立了招生工作責任制。《辦法》對招生工作責任制進一步確認。

一是明確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負責制。《辦法》規定,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招生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規定實行問責。

二是規定了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方式。由於招生違規主體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務員[微博](微博)、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及聘用人員,因此調查處理機構和處分種類不完全相同。因此《辦法》規定: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三是規定了其他人員干預招生工作的責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問:如何處理考試違規和招生違規的關系?

考試和招生緊密相連,很多招生違規行為也表現在考試環節。對於考試環節的違規行為,教育部已經發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予以規范。因此,《辦法》主要針對招生工作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考試違規行為不再重復規定。

問: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如何救濟?

尊重程序和給當事人救濟途徑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救濟途徑,包括公務員申訴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解、申訴和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學生申訴制度等。《辦法》規定,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復核或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⑦ 浙江發布高考違規考生處理公告是怎麼回事

7月15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發布高考違規考生處理公告。

公布在2020年浙江省普通版高校招生全國權統一考試、2020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選考科目考試、2020年浙江省單獨考試招生文化考試和2020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技能理論考試中被認定為考試違規的考生的准考證號、考試科目、違規事實、擬處理意見和處理依據。

其中涉及12名違規考生,擬處理意見為成績無效。

(7)高考考生違規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對於高考違規行為的認定:

1、在考試過程中,只要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無論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處理;

2、對於雷同卷的認定,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不再僅僅限於「同一科目同一考場」;

3、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可以由省級考試機構認定並作出處理決定。

⑧ 高考作弊違紀怎麼處罰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共明確了與考生相關的9種違紀行為、種作弊行為、5種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認定標准及處罰措施。
屬考試違紀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①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④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⑤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⑦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⑧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⑨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屬考試作弊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⑧ 傳、接物品或者交接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相關考生被視為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⑤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屬嚴重考試作弊的行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① 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 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屬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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