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共同共有份額
⑴ 物權法中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和處分
區別
1 概念不同。按份共有是指數人依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的形態:共同共有是指數人不分份額的享有一物所有權的共有形態;
2 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基礎,共同關系有婚姻關系、共同繼承關系、合夥合同關系等,而按份共有則不要求共有人之間有共同關系;
3 共同共有的共有不區分份額,按份共有區分;
4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自由的轉讓其共有份額,無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除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外,對共有物的處分須經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5 按份共有有優先購買權的存在,共同共有沒有;
6 按份共有可隨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在共有關系結束前,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
處分
按份共有
1 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轉讓其財產份額,呃午休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 在共有人之一轉讓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雖然無權表示反對,但卻可依法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
由於不存在獨立的份額,因此各共有人不得向他人轉讓共有權,更不存在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在共有關系結束前,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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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物要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部同意,而第一百零一條的條文
前者是處分共有物 後者是轉讓共有份額
⑶ 處置共同共有的財產應該經過共有人的同意嗎如果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是的,處置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過共有人同意.
對方不同意就不能處置.
當然,如果你處置了,對方又是善意第三人,則處置行為可能有效.事後,共有人追究的話,你需要對共有人給予賠償.
如果你處置了,而對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則處置行為無效.
⑷ 共有人處分共有的財產,應如何進行
現實問題
謝某與馬某是夫妻,在結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了一套四室兩廳的房屋居住,幾年後房價漲了很多,比當時購買時多100萬元,謝某因此想將該房屋賣出,但是遭到了馬某的拒絕,謝某想知道賣房是否必須經馬某同意呢?
律師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某種共同關系,對同一個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共有關系。謝某與馬某對於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於雙方的夫妻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對於謝某和馬某來說,基於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須要兩個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⑸ 共有財產處分的法律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系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5)處分共同共有份額擴展閱讀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⑹ 共同共有財產如何處分、分割和轉讓
(1)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版經占份額三分權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2)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3)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4)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5)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⑺ 7、處分共同共有財產,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對不對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首先,這個說法是不對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此處的三分之二後面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是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因此,在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時,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是必備的法定要件,如果其中任何一共同共有人表示不同意該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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