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幹部違規建房
㈠ 村幹部違規建房怎麼處理從2018年有關領導就給予答復,都幾個月了一直沒答復
可以去縣級或市級紀委舉報。還可以,到市或縣的政府信訪辦舉報。
㈡ 什麼叫領導幹部違規多佔住房
領導幹部違規多佔住房指的是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者租金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等。
(2)已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房且已達標,又參加集資建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必須單邊退出,或者補交差價。
對領導幹部違規多佔住房的相關規定:
(1)《紀律處分條例》第79條規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將違規多佔的公有住房,出借、出租、轉讓親友的,不僅要一律清退,還要追繳所得收益。
(3)在分配、購買住房活動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構成違紀的,最高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依照關於貪污行為的規定處理,還會構成貪污罪。
㈢ 村幹部違規建房去哪裡投訴
農村建房,需要經過申請、審核,得到批准以後才能建造,否則就是違章建築了。
可以向鄉里,或者直接向縣里的土地管理部門反映。現在政府對於違章建房抓得比較緊的,如果屬實,則一定能夠阻止這種行為。
㈣ 中紀委對黨員幹部自建房有何限制規定
1戶1套標准60到90平方
㈤ 黨員幹部違章建房應該引用紀律處分條例的哪一條加以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
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一般是治安條例第二十四條 、及刑法第六章行為中的內容。
《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安徽省幹部違規建房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㈥ 公職人員違規建房被立案調查,會被怎樣處理
違章建築會被拆除,公職人員如果被通報到單位的,一般也會被單位行政處分。
㈦ 法院用地變豪宅 13名官員被紀律處分
法院用地變豪宅,是一場「利益合謀」
法院用地變豪宅,讓我們看到了當地土地徵收與監管權的肆意濫用,它也不能只是以紀律處分收場。
一塊辦公用地經過幾輪「變臉」,最終被用作建設聯排私人住宅,其中分配給領導的住宅,有的規劃建設面積達五六百平方米。據新華社報道,近日,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廣西都安縣法院違規建房問題被查處,包括副縣長、法院院長等在內的13名幹部被紀律處分。
貧困縣、辦公用地變豪宅、法院系統涉案……這些本不該有交叉的詞眼拼湊一塊,讓該事件頗具輿情沖擊力。當地縣法院多名幹部牽涉其中,也讓人生出疑問:本來最該秉持法治信仰的司法工作者卻帶頭違規,他們還能秉公司法嗎?
得看到,涉事26.8畝土地原本是農村集體土地,當地政府一紙徵收函將其變成了「法院遷建項目」予以徵收、變為國有,並將其劃撥給法院。依據《土地管理法》,「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國家機關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此次徵收、劃撥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從後面狀況不難看出,涉事土地遠遠超出了建法院這一「公共利益」的范圍。這究竟是計算失誤,還是有意為之,值得追問。
根據《土地管理法》,當地法院應嚴格按照劃撥文件所規定的辦公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一方面不得改變建辦公樓的用途,另一方面不能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所規定的標准。可涉事縣法院不僅辦公面積嚴重超標,更是向土地主管部門及縣政府申請改變規劃。在法律上,當地縣政府確實有權批准改變這處土地建設用途,但顯然需要將土地用於其他公共利益項目。
可當地政府卻批准「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依法依規改變土地用途」,將原本打著「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的土地用於商業用途,甚至採取「蘿卜招標」方式使土地被法院組織115個自然人聯合競得。最終使得這塊地只有一小部分建設辦公樓,其餘大部分用於建設幹警住宅,甚至成為了「領導別墅」。
這其中所有環節,看似都經過了法律程序,卻與法律的目的和要求大相徑庭:這已經不僅僅在打法律擦邊球,更是赤裸裸的瀆職侵權違法行為,是打著公共利益旗號干牟取私利的勾當。
在這起事件中,我們不僅看到了當地土地徵收與監管權的濫用,更看到了權力之間的媾和。本應互相監督制約的權力主體,卻結成了嚴密無縫的權力場,權力輻射毫無障礙,權力跨界行使游刃有餘。這裡面,當地法院深陷其中,無疑也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洞傷:很難想像,得了政府土地「紅利」的法院,如何在行政訴訟中保持中立?以這種守法意識,又能否在司法過程中恪守法治公平原則?
而今,當地多名幹部已被紀律處分,這算是咎由自取。但就此事件而言,非但要回溯相關權力淪陷的過程,以汲取教訓,還要意識到,該個案中的權力濫用者顯然已嚴重侵犯到國家與相關村民的土地利益,某種意義上,項目被查處也給該法院普通幹警造成損失。這么嚴重的事情,豈能只是紀律處分了事?有必要徹查其中是否存在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相關犯罪。而就長遠而言,更有必要以此為鑒,加強對土地徵收、徵用、劃撥使用的制度監管,上級監察部門、檢察機關等要實現常態化監督、篩查,避免類似荒唐事件再發生。
□林瀚(法官)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㈧ 退休公職人員農村建房是否違規違紀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在集體土地上建房;非農村戶口不得擁有農村宅基地。城鎮戶口人員可以繼承農村土地上的房屋後,可以加固和維修,但不能翻建和新建。
順祝吉祥於西寧
㈨ 黨員戶口不在村裡,違規建房怎麼處理
找城管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