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處分並罰
⑴ 公務員雙重處分是否需要雙立案
不需要雙立案的,放著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等等。
⑶ 雙處分是什麼
就是兩個處分加一塊!
⑷ 雙開是指什麼處分
雙開指的是開除公職和開除黨籍,意味著一個人沒有了相當的政治地位,失去政治前途。
⑸ 雙開處分是什麼意思
黨內 政治 生活中,「雙開」是指根據《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開除黨籍、版根據《行 政機權 關 公 務 員 處 分 條 例》開除公職。
「雙開「,主要針對涉嫌 違紀 違法 的黨員 領導 幹部來說的,嚴重 違反 黨 的紀律,就 接受 黨紀處分 —開除 黨籍;涉嫌 違反 法律,那就 不再 是一個合格 的公務員了,就 開除 公職(公務員職位),然後 再 接受 法律的懲處。
如果只是 涉嫌 違紀,並沒有 違法,那就 可以 只 開除 黨籍,但是 還 可以 保留 公務員 身份,當然了,原有的公務員職位、級別肯定是保不住了。如原 雲南 省委 常委、昆明 市委 書記 張 田 欣,涉嫌 嚴重 違紀,但是沒有違法,所以 給予 開除 黨籍 處分,取消其 副省級 待遇,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這就是 保留 了他的公務員身份,沒有開除公職。
⑹ 一年前受到誡勉處理,現在又受到其他處分。會兩罪並罰嗎
一年前受到誡勉處理,現在又受到其他處分。會兩罪並罰嗎?
問題只能越來越嚴重,
不會越來越輕的,
已經誡勉了,
還不知收斂,
最起碼你上升的空間會減少很多,
甚至沒有,
弄不好也真有可能兩罪並罰。
望採納,
謝謝了!
⑺ 進行數錯並罰及處分期合並計算最多不超過多長時間
贊同前面回答,稍作補充
數罪並罰是對已經歸案而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版數罪合並處罰以權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目的的制度;追訴時效是「經過一定期限,對犯罪不得追訴的制度」。即追訴時效只表明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而數罪並罰是已經進行責任追究。
根據 《刑法》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可以看出,對數罪問題,刑法中明確了追訴期限的中斷制度。即對於前罪,如果過了追訴時效的,認為沒有必要在追究。
為什麼這么規定。從追訴時效的意義來看,有利於實現刑罰的目的。
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而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從特殊預防角度(對罪犯)來看,認為犯罪人已經從良,因此沒有追訴的必要;從一般預防的角度(對大眾)看,認為時間久遠的案子無法起到相應的警告的預防作用,因此也無追訴的必要。而那些在前罪追訴期間繼續犯罪的,自然認為是沒有從良,必須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中斷制度充分滿足了預防犯罪的目的。
⑻ 黃羽天的雙開處分
經查,黃羽天任職期間,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私自出國(境);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貪污、挪用和私分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其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問題涉嫌犯罪。
黃羽天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黃羽天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相關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⑼ 黨紀處分雙開可以在原單位就業嗎
一位黨員受到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和職,是相當嚴重的,說明犯的錯誤非常嚴重甚至違法。即使再就業也不適合還在原單位,還是好之為之吧!
⑽ 什麼情況下給予黨政紀雙重處分,二者有哪些區別
黨政紀雙重處分是既是公務員又是黨員的身份下同時違反行政規定和黨紀的同時給予的處分。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區別:
一、處分的對象不同:
1、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
2、紀律處分是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
二、處分種類不同:
1、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2、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三、適用范圍不同: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10)雙處分並罰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3、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4、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