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規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回.查、處置職責:答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B. 公司如何對違紀員工進行罰款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據此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應注意如下幾點:(1)、單位應依法制定規章制度。(2)、單位只能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不得亂立名目。(3)、如發生糾紛,將由單位承擔證明員工違紀的舉證責任。故在違紀現象發生後,可製作違紀罰款單,由員工簽名確認;員工不予簽名確認的,可保留其他證據。(4)、相關扣款可在工資條或其他單據上由員工簽名確認。(二)、如何對不合格員工調崗、辭退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1)、對不合格員工處理的關鍵是如何認定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種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准,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好明確的工作任務,或者明確該崗位的工作量,並在勞動者無法完成時,以證人、勞動者書面確認等方式予以確認。(2)、對勞動者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應製作相應的《培訓記錄表》、《調崗確認表》讓員工簽名確認,表上應註明是因不能勝任工作等內容。(3)、如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打算辭退員工的,應先通知工會,並在聽取工會意見後以書面方式通知員工本人和工會。本人不同意簽收通知的,應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在單位內公示,並將通知寄往員工的法定住所。(4)、對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經濟補償。(三)、如何辭退違紀員工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1)、這里要再次強調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員工的利器,企業最好聘請專業法律人員參與制定企業規章制度。(2)、就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等,用人單位均應留有證據。具體可由當事員工書寫事件經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證。(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應通知工會,在聽取工會意見後再通知員工本人和工會。用人單位依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C. 小區保安人員對違規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樓主命題存在不健全,但從樓主的講述來看,此小區應該屬於私人小區回,不允許除業主以及業主訪客答以外的人士進入,那既然是這樣,有非以上人士到小區發放小廣告,保安一開始就有失職行為.當失職已經成為事實並已接到業主投訴,應該立即通知相關人員,盡可能將發小廣告的人現場擋獲,如未果,可以門崗截獲此人時,提供相應證據,如監控錄像,目擊證人,證明此人發放小廣告.並報小區物業相關負責人.相關物業有保留向發放小廣告人提出賠償的權利,並告知其未經允許進入私人住宅屬於非法行為,如果拒絕賠償,那麼可以扭送當地公安機關,並保留有民事訴訟附帶賠償的權利.如果當事人無賠償能力,當由所發放小廣告企事業單位承擔.當然,這樣的事件一般是雙方協商解決.不到萬不得以,應該不會走到這一步.
保安人員不能強行打開此人行李,也無權利沒收未發放完的小廣告,由於信箱屬於業主私人並非常隱私的物品,所以保安更沒權利要求此人一錯再錯侵犯業主隱私從信箱拿東西出來.但小區業主有因為小廣告騷擾而要求物業賠償的,物業可以要求發放小廣告的人,或是其廣告來源企業法人做出相應賠償.至於承諾書,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在此人未經許可進入小區就已屬於非法入侵.
D. 對違法違紀幹部的處理程序
處理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村處理違紀黨員幹部工作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實踐,特製定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制度。
二、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調查時,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結束後,整理調查材料,寫出調查情況報告和事實見面材料。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對檢舉材料和證人的證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二、切實掌握案情,聽取調查匯報,審閱調查報告、相關材料、主要證據,報告鎮紀委,並由鎮紀委與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時,要求違紀黨員幹部寫出書面檢查。
三、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根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召開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意見要寫明違紀黨員幹部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的時間、事實、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錯誤性質。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時,到會黨員需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同時,一般應通知違紀黨員參加。會議首先由黨支部通報對違紀黨員幹部的調查結論及處分意見,聽取本人的檢查或申辯,然後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允許到會黨員為其申辯;最後由到會正式黨員進行表決,作出處分決定。黨支部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根據處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由基層黨組織寫出呈送審批的請示,連同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事實見面材料、本人檢查、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一並報鎮紀委。鎮紀委審理並提出基本意見後,報鎮黨委研究審議,根據鎮黨委最後審議意見,由鎮紀委下達批復。根據有關規定,情況嚴重的,鎮黨委沒有處分許可權的,交上一級黨委、紀委審議決定。違反國家法律的黨員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黨支部應將鎮紀委的批復交違紀黨員幹部一份,同時將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宣布。如違紀黨員幹部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與上級黨組織規定不一致之處,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准。
E.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塗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3、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7、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8、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9、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4、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6、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5)對違規人員擴展閱讀: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准,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F. 什麼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監察機關。
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6)對違規人員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G. 對員工違章如何管理
(1) 事先要讓員工知道組織的行為規范。
作為管理者,在對員工的違規行為進行告誡之前,應當讓員工對組織的行為准則有充分的了解。如果員工不知道何種行為會招致懲罰,他們會認為告誡是不公平的,是管理者在有意找茬兒。為組織制定一個行為規范並公之於眾是至關重要的。
(2) 告誡要講求實效性
如果違規行為與告誡之間的時間間隔很長,告誡對員工產生的效果就會削弱。在員工違規之後迅速地進行告誡,員工會更傾向於承認自己的錯誤,而不是替自己狡辯。因此,一旦發現違規,要及時的進行告誡。當然,注意及時性的同時也不應該過於忙,一定要查清事實,公平處理。
3) 告誡要講求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對員工進行慶告誡要公平。如果以不一致的方式來處理違規行為,規章制度就會喪失競爭力,打擊員工的士氣。同時,員工也會對管理者執行規章的能力表示懷疑。當然,一致性的要求並不是說對待每個人都完全相同。在告誡員工的時候,應該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對不同的員工進行不同的告誡時,應當使人相信這樣的處理是有充分根據的。
(4) 告誡必須對事不對人
文字對員工的行為進行告誡是因為員工的行為觸犯了規則,因此告誡就當與員工的行為緊密聯系在一起。要時刻記住,你告誡的是違規的行為,而不是違規的人。告誡之後,管理者就當像什麼都沒發生一樣,公平地對待員工。
(5) 告誡時應當提出具體的告誡理由
當對員工進行告誡時首先應當清楚地向員工講明在什麼時間內,什麼地點,什麼人,實施了什麼行為,違反了一個解的機會。如果管理者自身掌握的事實與員工講述的事實差距很大,應當重新進行調查。同時,僅僅引證公司的規章制度還不足以作為譴責員工的理由,因為這樣他們往住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而抱怨組織帶來的損失,比如,遲到會增加別的員工的工作負擔,影響整個組織的士氣,導致組織的任務不能及時完成等。
(6) 以平靜、客觀、嚴肅的方式對待員工。
告誡是基於權力之下的一種活動。管理者在告誡時,必須平靜、客觀、嚴肅地時行,以保證告誡活動的權威性。告誡不宜用開玩笑或者聊天的方式來時行,同時,也不能在告誡時採取發怒、告斥等情緒化行為。這同樣是不嚴肅的。告誡是為了讓員工改變行為,而不是吵架。
H. 國家對違規進入事業單位人員怎麼處理
根據公務員法 對違規的公務員進行處罰
具體要看情節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I. 適用於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條)
(9)對違規人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到四十一條,用十四個條文為公職人員的行為劃定了紅線。具體是:
1、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對以上行為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J. 和有關法律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什麼處分
依法判刑的公務員應當開除公職。《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違法違紀的內行政機關公務員容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