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的違規處理
辦理范圍:違法違章處理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稅收征管制度規定,採取一定的措施進行處理。包括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取消有關資格和稅收優惠待遇、停供發票等。詳細說明:一、稅務征管各環節發現納稅人有稅務違法違章行為時,製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按照一般程序送達納稅人。 二、稅收征管各環節對納稅人有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罰限期內不改正的稅務違法違章行為,可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 三、稅收征管各環節發現納稅人的稅務違章違法行為,涉及到應依法取消有關資格和稅收優惠待遇、停供發票等,可以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經批准後,按照一般稅務執行程序送達納稅人,實施取消有關資格和稅收優惠待遇、停供發票等行為。 四、稅收征管各環節處理納稅人的稅務違章違法行為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嫌疑,按照稅收保全工作程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對拒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拒不繳納罰款的,按照稅收強制執行工作程序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五、納稅人限期內不改正而影響有關稅務事項正常進行時,稅收征管各環節可依照法律、法規、稅收征管制度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有關稅務事項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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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稅收處罰包括哪些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部門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規定,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對稅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申誡罰、財產罰和能力罰。現分述如下:
一、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二、財產罰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征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注釋,使稅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財產法通過依法對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等行政違法者、依法剝奪財產權利的處罰,使稅收違法行為的獲利目的受到打擊,通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等手段。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和制裁,是一種適用范圍比較廣,極易奏效的行政處罰。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條都是法律法規規定以申誡罰和財產罰並舉的處罰措施。兩種處罰形式並用,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三、能力罰
能力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因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將會擾亂稅收征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提請吊銷其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使其違法經營在行政能力罰下得以中止。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這一提請是一種實質性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提請後必須吊銷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
Ⅲ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和涉嫌犯罪的應當怎樣處理
(年6月6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懲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售、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導致納稅人稅負水平明顯不合理的。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管轄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現後不予處理或者故意拖延查處,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或者為其指定稅務代理機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稅務機關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三)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購買物品的;
(三)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介紹經營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稅控裝置的。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私分、挪用、截留、非法佔有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財物以及納稅擔保財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匿、毀損、偽造、變造稅收違法案件證據的;
(二)提供虛假稅務協查函件的;
(三)出具虛假涉稅證明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作出涉及稅收優惠的資格認定、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當事人出示稅收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而為其辦理行政登記、許可、審批等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納稅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攤派稅款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
第十五條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或者雖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但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二)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幫助其逃避稅務行政處罰的;
(三)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
(四)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發票的;
(五)故意使用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的發票,造成不良後果的。
稅務人員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九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稅收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稅收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稅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稅、船舶噸稅及海關代征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處分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Ⅳ 稅收的違法案例及處理方法
1、根據d《征管法》de第25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d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內定a確定申容報期限、申報內容s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請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陽光酒店雖然在會計賬簿上已計提稅款,但因資金緊缺而未如實申報,具有主觀故意,是虛假申報,依照《征管法》第63條de規定,屬偷稅行為,但所偷稅額未達到偷稅罪的標准,因此,朝陽區地稅局對該公司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對所偷稅款處1倍罰款的決定是合法的。
2、根據a財稅字d〔1997〕77號《關於企業 資產評估增值 s有關所得稅處理d問題通知》進行f股份制改造過程中評估q增值,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國稅q發[2003]45號《關於執行企業會計 制度需明確的s有關所得稅f問題通知》企業接受捐贈的d非貨幣性q資產,必須按接受捐贈時d資產入賬de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d應納稅所得,依法d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20+3.4)×33%=7.722萬元。
接受捐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應並入固定資產原值。
Ⅳ 企業有消費稅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題在哪兒呀?違法行為.根據經濟法上處理了.
偷稅是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偷稅額1萬元以下1—10萬10萬元以上
偷稅比例10%以下10—30% 30%以上
處罰征管法處罰:
①補稅
②滯納金
③罰款偷稅數額50%—5倍。
刑法處罰:
①罰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刑法處罰:
①罰金:1—5倍②判刑:3—7年
企業偷稅漏稅的處罰:
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一)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偷稅漏稅如何處罰
Ⅵ 稅務違法違章處理流程
稅務違章處理程序指稅務機關處理稅務違章案件的工作步驟。稅務機關處理違章案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性准確,處理恰當,寬嚴適度,依法辦事。其處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調查、處理三個步驟。 [1]
立案,即稅務機關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偷逃稅數額較大,涉及面較廣或者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案件,建立專門的案卷,並組織專門人員調查處理。調查,即稅務機關對立案的案件,由專門人員向有關企業單位和個人進行廣泛的內查、外調,取得證據,核實材料,查清事實。處理,即稅務機關對調查核實的案件,按照法律規定作出處理。對事實清楚,已達到刑法規定的偷、抗稅罪標準的案件,應將案卷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實清楚,但未達到刑法規定的偷、抗稅罪標準的案件,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填寫《稅務違章處理通知書》通知違章者執行。對超過稅務機關規定期限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違章者,稅務機關應填寫《催繳稅款通知書》 ,通知其限期執行。違章者對稅務機關的違章處理不服時,應先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Ⅶ 稅收違法涉嫌犯罪怎麼辦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懲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售、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導致納稅人稅負水平明顯不合理的。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管轄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現後不予處理或者故意拖延查處,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或者為其指定稅務代理機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稅務機關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三)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購買物品的;
(三)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介紹經營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稅控裝置的。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私分、挪用、截留、非法佔有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財物以及納稅擔保財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匿、毀損、偽造、變造稅收違法案件證據的;
(二)提供虛假稅務協查函件的;
(三)出具虛假涉稅證明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作出涉及稅收優惠的資格認定、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當事人出示稅收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而為其辦理行政登記、許可、審批等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納稅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攤派稅款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
第十五條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或者雖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但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二)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幫助其逃避稅務行政處罰的;
(三)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
(四)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發票的;
(五)故意使用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的發票,造成不良後果的。
稅務人員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九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稅收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稅收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稅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稅、船舶噸稅及海關代征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處分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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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對於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該怎麼處理
一般做好溝通工作該交的交,都不會有多大問題,如果想一分錢不交那就會比較麻煩了,具體處罰可以查閱偷稅漏稅的刑事處罰條例
Ⅸ 「稅收(規費)違法行為處理」流程是什麼意思
流程是指水流的路程;事物進行中的次序或順序的布置和安排。
「稅收(規費)違法行為處理」流程就是指在處理稅收(規費)違法行為過程中按照規定的次序或順序的來安排具體操作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