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黨員領導幹部違規
① 如何處理非黨員村幹部的違規行為
對於非黨員村幹部和非在編人員實施監察以後,不能給予政務處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處置:
第一,對於其中具備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按照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要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較輕的組織處理;
第二,對其中涉嫌職務犯罪的予以立案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對於其中具備職務違法行為情節較重但不構成職務犯罪的,可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應作出調崗、停職、責令辭職、罷免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較重的組織處理或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重點條文摘錄)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與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的事項,應當與其協商。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提示,各省紀檢監察幹部需要認真學習《村民委員會實施辦法》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也是處理依據,請熟練掌握。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1)非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擴展閱讀
當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對鄉鎮村巡察全覆蓋,把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重點。長期以來,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查處問題無特殊」的執紀觀念,著力打通巡察監督「最後一公里」。事實說明,對於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越挖越深、越查越細、越嚴。
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貪」,危害不可小覷,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從量變到質變。不可否認,「小官小貪」這類微腐敗在客觀上確實存在一定的監管難度。實際當中,只有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請他們當幹部身邊的監督員,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始終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戰無不勝攻無不取!
事實再次證明,監督、查處永遠沒有「盲區」、沒有身份特殊、沒有職位高低、沒有危害程度大小、沒有「有權任性」機會。只要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與人民背道而馳者必將嚴肅查處。
參考資料:耀州紀檢監察網-非黨村幹部涉嫌職務違法,如何處理?耀州紀檢監察網-【業務】監委對非黨員村幹部和非在編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釐清三對關系)
② 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的非共產黨員如何適用或如何處分
適用處罰http://www.gov.cn/jrzg/2012-03/27/content_2100625.htm
③ 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只適用於黨員嗎
違反八項規定精神除了適用於黨員外,還包括非黨的領導幹部。
八項規定」是黨中央就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問題做出非常具體而詳盡的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系群眾,帶頭解決實際問題。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行為,主要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規定和程序處理。
當前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主要包括:違規公款吃喝、公款國內旅遊、公款出國(境)旅遊、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大辦婚喪喜慶、提供或接受超標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樓堂館所違規問題、領導幹部住房違規問題。
在性質認定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一般屬違反廉潔紀律性質,也可能違反工作紀律等其他紀律,具體性質需根據被審查人的具體行為和黨紀規定作出認定。
在條款適用上,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行為,並不是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而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分則對應的具體條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央八項規定為時間節點,即:被審查人的相關違紀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後的,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認定;被審查人的相關違紀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認定,而是根據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和當時黨紀規定作出相應認定。
在紀律審查文書表述上,進一步凸顯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處理。為推動各級黨組織馳而不息地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建議在審理報告等紀律審查文書「主要違紀事實」中,將被審查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單獨列出來,表述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之後、「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之前。
④ 非黨員領導打罵下屬,違反了什麼制度
非黨員領導打罵下屬,違犯了治安管理制度,打罵下屬屬於侵犯人身權利,屬於違法犯罪。為社會所不容,這樣的領導不具備領導素質,不配當領導。建議你可向上級紀檢委投訴。供你參考。
⑤ 非黨員處分有哪幾種
處分的種類有六種,一是警告,它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法;二是記過,它也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法;三是記大過;四是降級,它是一種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法;五是撤職,它是一種撤消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法,在被撤職時還應當降低級別;六是開除,它是一種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系的紀律處分。
⑥ 行政事業單位非黨員職工違反行政紀律如何處理,具體流程是什麼
對違反行政法規,限制短期人身自由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重的行政處罰類型。它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公安管理的情況,但不構成犯罪。警告和罰款不足以紀律處分。因此,法律對其制定和實施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節選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具體流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准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6)非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員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⑦ 非黨員違紀,紀委可以管嗎
非黨員違紀,紀委不管的。
違紀是指違反黨的紀律,黨紀嚴與法律,非黨員不存在違紀問題。非黨員涉嫌違法,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或監察機構(對公務員)立案。
紀委,又稱紀檢委,是「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簡稱(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屬於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不屬於政府部門。中央紀委是紀律檢查部門,不隸屬於任何部門,但服從中共中央委員會領導。
(7)非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擴展閱讀:
紀委工作職責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⑧ 對非黨領導幹部違紀可採取什麼措施
行政 處罰,嚴重的可刑法
⑨ 黨組可以對非黨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嗎
可以進行,通報批評實際上是由「通報」與「批評」兩個概念復合而成的。「通報」是指上級機關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下級機關或本機關內部職工。而「批評」是指對缺點和錯誤所提出的意見,目的是希望對方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由此來看,廣義的通報批評是指某一主體將行為人的有關缺點和錯誤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
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通報批評只是一種行政處分。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以導致其聲譽和信譽造成損害,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措施,這時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實踐中,葯品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涉葯企業所做的通報批評就屬於後一種。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首先,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六種。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例如,《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原《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述兩部法律都在罰則中都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明確了通報批評屬於申誡罰范疇的行政處罰措施。
其次,從行政處罰的概念來看,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是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而損害其聲譽,具有處分性;最重要是通報批評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法當事人的一種懲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第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而通報批評正是以公布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的方式對其聲譽造成損害,進而達到制裁和教育違法者,警誡其他人的一種措施。雖然通報批評不是向違法當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在一定范圍內甚至向全社會公開,但其達到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樣的,即都達到了《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行政處罰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報批評雖然和警告一樣,都是對違法者通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指明其違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錯誤,但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雖是公開進行的,但行政機關沒有將當事人違法事實向社會公布的義務;而通報批評是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可能對違法行為人的聲譽、信譽造成損害,並導致違法行為人其他更為重要的利益受到損害。此外,警告處罰適用范圍廣泛,既可以適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通報批評一般只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而通報批評只能單獨使用。
⑩ 紀委可以對違紀的非黨員立案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10)非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擴展閱讀: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