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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違規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2-21 22:28:58

『壹』 在醫院鬧事法律規定是如何處罰的

出現醫療事故爭議,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3種法定途徑解決: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2.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對於鬧事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安部和衛生部聯合下發的公告中明確指出:醫師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醫療機構的秩序受法律保護,對擾亂醫療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

『貳』 醫院為了進三甲,大量修改重寫病歷違反什麼法律要受什麼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院醫生修改病歷行為本身就構成「偽造」,涉嫌違法, 衛生行政部門應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暫停執業,並依據情節嚴重程度進一步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可以向當地衛生局投訴

『叄』 醫院違規收費有什麼處罰依據

你好!
可以去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祝永根律師

『肆』 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法律法規給予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因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處罰方式,分別是: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七十條 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職責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第七十五條 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六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伍』 醫院亂收費怎麼處罰

責令醫院將多收價款退還給消費者,同時有價格主管部門給予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並責令醫院改正。

『陸』 醫鬧的處罰規定

1、《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

七、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

(六)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准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3、《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

(二)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三)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四)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五)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六)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有關單位)

(八)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並被人民法院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遊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實施單位:衛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通過「信用中國」 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

(十一)限製取得認證機構資質。

(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保險中介業務許可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三)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四)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五)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單位)

(十六)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6)醫院違規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案例:

江蘇連雲港七名「醫鬧」圍堵打砸醫院被判刑

因不滿醫療糾紛的處置結果,江蘇連雲港市海州區一男子何某某糾集多名親屬圍堵醫院,與保安發生沖突,打砸醫院物品。2015年09月,海州區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十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到連雲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後與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因對醫院的處理、治療結果不滿意,何某某及其親屬多次上訪。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某某及其妻子帶領二十餘名親屬相繼來到該院門口,採取拉橫幅、堵大門等手段,向醫院施加壓力。

在此過程中,何某某等人與醫院保安發生沖突,並與保安相互追打,後何某某等人又對醫院的收費亭、警務室、導醫台等處門窗玻璃、電腦、花盆、欄桿等物品進行打砸,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經鑒定,被砸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0020元。

2015年8月6日,海州區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在該起「醫鬧」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某某、積極參加的趙某某等7人提起公訴。海州區法院審理後依法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認為何某某等7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遂於日前作出上述判決。

『柒』 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違規處罰有哪些

以下行為屬於違規行抄為:
1、個人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的行為。
2、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對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葯范圍以及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進行醫保結算的行為。
3、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私自聯網結算或將非定點醫葯機構發生的費用納入醫保結算的行為。
4、定點零售葯店將滋補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替葯品進行醫保結算的行為。
5、定點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進行醫保結算的行為。
6、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者個人,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醫療費用的行為。
7、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侵佔醫保基金的行為。

『捌』 我是醫生,醫院有違法行為,因不想使主管部門受到牽連,僅使醫院違法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罰,應怎麼辦,

那是不可能的

除非你花錢疏通好關系

可這又何必呢

自己找事做

要麼做的轟轟烈烈
要麼不做

不過提醒你一句
英雄不是那麼好當的

『玖』 如何減輕醫院非法行醫處罰

依據《中華人復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製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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