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釣魚違法
⑴ 釣魚到底違法不違法
從法律明文規定角度,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⑵ 我重慶的,開車遇到釣魚執法,車被扣了,說要我拿三萬取。請問各位網友:我該向什麼部門投訴,該怎麼辦
那是敲詐,你可以向本地的紀檢委投訴。
⑶ 重慶忠縣忠州鎮等地長江支流都被什麼三峽漁業公司攔河養魚,還不準任何人釣魚,是否違法,任何舉報
重慶
⑷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我怎樣告他們放人
我國目前僅規定針對毒品行為的釣魚執法、偵查陷阱合法。
其他的釣魚執法一般情況都是不合法的。只要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程序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行政行為,則行政機關承擔行政程序合法的舉證責任,證明不了則敗訴,到時候就應放人並予以國家賠償。
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1、「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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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的動機:
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⑸ 公安局釣魚執法是否犯法
釣魚執法違法。
「釣魚執法」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以違法的執法去懲罰被其誘導違法的群眾,這種行為是對法律的挑戰,違背了社會道德的底線,必須要堅決制止,否則會嚴重影響執法部門的公信力。
莫讓「釣魚執法」玷污了執法部門的「公信力」。執法部門必須要嚴格自律,規范執法行為,在群眾心中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才能維護執法的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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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釣魚執法已成為某些地方政府查處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這樣的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門的辦案數量,同時也的確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社會的安定性,但這種執法手段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遠了干群關系,更可能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要根治釣魚執法這一惡劣的執法行為,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使用釣魚執法辦案的執法人員進行重處;其次,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普及思想道德素質提升。
只有這樣,才能讓其認識到釣魚執法的不合理,才能讓其從內心拒絕釣魚執法;最後,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釣魚執法的最終勝利。
⑹ 釣魚犯法嗎
不犯法,
但是有人承包養殖的不行。
旁邊有電線要特別注意安全,不能甩桿。
⑺ 釣魚執法算違法嗎
從法律明文規定角度,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註: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⑻ 釣魚執法算違法嗎
從法律明文來規定角度自,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註: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⑼ 釣魚執法違法嗎,國家允許釣魚執法嗎
釣魚執法不應該全面禁止,因為他還是有自己的效用的。
和正當防衛等版一樣,都是當事權人無罪免責的理由。雖然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但是,在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一款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這一條規定已經避免了這個弊端,所以沒有必要全面禁止釣魚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