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在受到撤銷黨內處分後
1.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本人沒有擔任職務,應當給予其什麼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記錄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黨員在受到撤銷黨內處分後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從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相對應的,從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而「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與違紀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的處分幅度。
例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其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情節較重的」,量紀幅度從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處分,其中「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屬於從輕;而如果具有減輕處分的情節,就應當減輕一檔,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相對應的,「留黨察看」處分便屬於從重;如果具有加重處分的情節,就應當加重一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從輕處分中「給予較輕的處分」,不是必須在處分幅度內選擇最輕的處分適用,只要選擇的是其中較輕的處分即可;「給予較重的處分」同理。
而減輕處分不適用於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
2. 黨員受到什麼處分後,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對黨員處分的規定有: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2)黨員在受到撤銷黨內處分後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2、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3. 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幾年內不得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內推薦擔任與其原容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根據《中國共產黨記錄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後,其黨內外職務如何處理
留黨察看是黨紀律處分比較嚴重的一種。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員權利和職務受到限制專。
1、黨屬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2、黨外職務建議撤銷。如果留黨察看的黨員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領導職務,一般肯定會同時撤銷。如在政府擔任的職務會同時撤銷。
3、處分撤銷後職務安排。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時間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其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5. 黨員違紀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位處分的,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什麼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記錄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5)黨員在受到撤銷黨內處分後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從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相對應的,從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而「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與違紀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的處分幅度。
例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其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情節較重的」,量紀幅度從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處分,其中「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屬於從輕;而如果具有減輕處分的情節,就應當減輕一檔,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相對應的,「留黨察看」處分便屬於從重;如果具有加重處分的情節,就應當加重一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從輕處分中「給予較輕的處分」,不是必須在處分幅度內選擇最輕的處分適用,只要選擇的是其中較輕的處分即可;「給予較重的處分」同理。
而減輕處分不適用於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
6. 一名共產黨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以後,對他本人的今後影響大不大
共產黨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以後,對其影響是比較大的,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6)黨員在受到撤銷黨內處分後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7.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幾年內不得在黨內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兩年內不能重新擔任黨內職務
8. 黨員受到什麼處分後,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原來擔任黨內職務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稱專職的,可以繼續擔任原屬來黨內職務;如果在本單位不適合擔任現任黨內職務的,可以調整到其他單位任職;如果受到上述處分,工作又不稱職的,應免去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是比撤銷黨內職務更重的一種處分。因此,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不能擔任原來的黨內任何領導職務,在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時,其所任黨內領導職務自然撤銷,不必另外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