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到黨內職務處分的
⑴ 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黨員的職務任用有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回告答;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⑵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2)對於受到黨內職務處分的擴展閱讀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一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
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⑶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⑷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 ,還應當在
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專,應當屬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⑸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什麼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
⑹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專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屬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其黨外職務。
⑺ 黨員違紀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位處分的,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什麼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記錄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7)對於受到黨內職務處分的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從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相對應的,從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而「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與違紀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的處分幅度。
例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其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情節較重的」,量紀幅度從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處分,其中「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屬於從輕;而如果具有減輕處分的情節,就應當減輕一檔,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相對應的,「留黨察看」處分便屬於從重;如果具有加重處分的情節,就應當加重一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從輕處分中「給予較輕的處分」,不是必須在處分幅度內選擇最輕的處分適用,只要選擇的是其中較輕的處分即可;「給予較重的處分」同理。
而減輕處分不適用於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
⑻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要如何調整工作崗位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版月內辦理權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⑼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其黨外職務。
⑽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本人沒有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本人沒有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一條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0)對於受到黨內職務處分的擴展閱讀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需准確把握與政紀處分銜接:
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且按照規定適用政紀處分的,因政紀處分與黨紀處分均基於相同的違紀事實,故處分幅度應大體平衡,也即一般應給予其與撤職處分相當的處分。
對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中的領導成員公務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政紀上應給予其撤職處分的,因由哪個機關履行處分決定機關職責不甚明確,實踐中往往在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同時,通過明確處分執行內容的方式來達到給予撤職處分的相同效果,即明確降低職務層次後安排其擔任非領導職務。
對本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因未擔任黨內職務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在政紀上應給予其與撤職處分相當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