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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關於公務員變更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2-21 08:30:57

『壹』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函〔1999〕177號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

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

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

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

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1)人事部關於公務員變更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擴展閱讀: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

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

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

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

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貳』 行政處分期滿是否要申請解除

需要申請,同時填寫審批表,呈主管部門領導審批後,交原處分機關受理

『叄』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受降級撤職期滿,解除處分,但是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待遇。

1不可以。如果處分期表現良好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2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3 解除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職務。其今後的晉級、晉職應在重新確定的級別和職務的基礎上進行。

『肆』 公務員對處分不服的向有關機關申訴受理機關應做出變更處分的包括哪些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第九十條(第二款)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解讀
申訴,是指公務員對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和要求。申訴的主體是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務員,申訴的客體是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申訴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通過復核或者申訴程序推翻原人事處理決定,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1957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對申訴制度作了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可以向處理機關復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復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專章對申訴控告制度作了規定。公務員法基本沿用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並在申訴范圍、申訴程序和體制方面有所創新。公務員法確立了省級以下機關的二級申訴制度。規定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二級申訴程序是:對於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公務員如果還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這是考慮到受理申訴工作中,有時會受到認識水平的影響,有時會受到一些環境因素的干擾,使處理結果出現偏差。需要注意的是,兩次申訴是有條件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務員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就是說對省級機關如省政府、國務院組成部門等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訴。這樣規定,主要是避免將大量具體的人事爭議交由黨和國家的高級機關來處理,影響黨和國家高級機關作為領導和決策機關職能的發揮。
二級申訴制度給予公務員更多的申訴機會,上級受理申訴機關往往看問題更全面,處理問題更超脫,同時由於是受理再申訴,考慮問題會更慎重,因而會大大減少處理的偏差。受理機關對再申訴作出的處理決定為最終處理決定。這是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申訴制度的一次改革。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伍』 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和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提問: 提問人:遊客 提問時間:2007-8-5 16:04:00 回答人:周璐璐 《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①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②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③處分不當的。 所謂變更處分決定,是指有權機關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對原來作出的不當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正確的處分決定的做法和制度。變更處分不是不處分,而是改變處分的種類,從而使處分決定更符合客觀實際,更正確無誤。 (1)有權變更處分決定的機關。同撤銷處分決定一樣,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具有變更處分決定的權力。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管轄許可權來行使權力。 (2)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根據第五十條的規定,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原處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這里指的主要是應當適用A條規定,卻適用了B條規定;應當適用C法卻適用了D法等情況。二是原處分決定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這里指的主要是原處分決定中對違法違紀事實的認定基本無誤,但是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卻有誤,比如,對於情節較輕的行為,卻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於情節嚴重的行為,卻認定為情節輕微等等。三是處分不當。這里所指的不當,主要是指原處分決定量紀畸輕或者畸重,顯失公正。比如,對於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卻僅給了記過處分;對於應當給予警告處分的,卻給了降級處分。這三種情形只要具備了其中的一種,即應當予以變更。變更行政處分,簡單說就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是存在的,但是原處分決定的定性和量紀不準確,所以需要改正。 (3)變更處分決定同撤銷處分決定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是:①處分決定被撤銷後,原處分即告消失。處分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原處分的部分錯誤內容,原處分決定並沒有消失。②處分決定被撤銷後,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還應當自行作出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機關重新作出決定;而處分被變更後,無須另行作出處分決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陸』 行政處分期滿是否要申請解除

不需要,公務員處分期滿後,行政機關會自動解除處分。如果行政機關在期滿後沒有解除處分,受處分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訴。

『柒』 省人事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復函的通知

各設區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閩單位: 一、對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其退休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及其以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停止享受一次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待遇。 (二)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工資處理辦法是: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一檔,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職務工資二檔(在最低檔的,按倒級差降低,下同);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或工勤人員等級工資制度的,降低職務(等級)工資二檔,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確認職級的職務工資檔次,並以此為基數重新確定基本退休費。 (三)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工資處理辦法是: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三檔,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職務工資四檔;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或工勤人員等級工資的,降低職務(等級)工資四檔,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確認職級的職務工資檔次,以此為基數重新確定基本退休費。 二、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費,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以本人基本退休費(不含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為基數,按照人事部人函[1999]177號文規定的比例計發。 三、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以及退休後犯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在黨內、行政處分期間,其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停發,地區補貼按辦事員標准執行,處分期滿後按新明確的職級標准執行。 四、退休人員只受到黨內處分的,應比照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退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人函[2001]27號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4、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1、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 ,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 ,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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