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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吃請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09:44

1. 處分未通過擅自發布消息違法

1.不準組織或參加違反政治紀律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2.不準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改革開放的言論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不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禁止組織或參加危害黨和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及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不準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嚴禁組織和參加黨內秘密集團或者分裂黨的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禁止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非法情報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嚴禁投敵叛變或向敵人自首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不準申請政治避難、叛逃和在國(境)外發表反動言論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不準策劃組織參加破壞民族關系的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不準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不準編造和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編造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3.不準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的尊嚴、利益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禁止偷越國(邊)境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不準違規發展黨員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6.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7.不準拒不執行上級決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8.不準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9.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20.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中組發〔2001〕9號)要求,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為「跑官要官」的人說情、打招呼的,要嚴肅批評,造成用人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跑官要官」、搞賄選的,要依紀從嚴處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不準拒不服從組織的工作調配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2.不準在人事招錄考試晉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3.不準違反公務迴避和任職迴避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4.不準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不準國企領導人違反規定在下屬企業兼職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以權謀私,違反規定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
26.不準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7.不得違反出國(境)的紀律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8.不準在國(境)處出走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並認真檢討的,可以免予處分。
29.不準瞞報個人收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辦發〔1995〕8號)第二條規定,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下同)領導幹部須依照本規定申報收入。
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負責人,適用本規定。
30.不準瞞報個人有關事項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第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31.不準侵犯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申訴材料私自扣押、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被批評人、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2.不準侵犯申辯權、辯護權、申訴權、作證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對黨員或者公民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3.不準侵犯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侵犯黨員或者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或者以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妨害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4.禁止拉票賄選
中紀委、中組部在2007年12月28日聯合召開的《嚴明換屆紀律做好選舉工作的視頻會議》(新華社北京2008年1月3日電)上,針對選舉工作明確提出了「十個嚴禁」的要求:第一,嚴禁採取打電話、發簡訊、請客、送禮等方式拉選票。第二,嚴禁託人說情、打招呼,搞串聯、做工作。第三,嚴禁私自散發各種宣傳材料,贈送紀念品。第四,嚴禁以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聯誼活動的名義,搞拉幫結伙。第五,嚴禁送錢、送物和各類有價證券,搞賄選活動。第六,嚴禁收受他人賄賂、參加有拉票意圖的吃請。第七,嚴禁隱瞞、包庇、袒護換屆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第八,嚴禁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或通過信件、傳單、簡訊、網路等方式,詆毀中傷他人。第九,嚴禁以威脅恐嚇、弄虛作假等手段,妨礙、侵犯代表、委員的民主權利。第十,嚴禁封官許願、突擊提干。
35.不準違規招標投標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6.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號)第三條規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邀請招標,以及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三)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擅自變更建設工程項目中標人;
(四)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
(五)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為。
37.不準干預和插手紀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用劃撥方式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以及採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二)操縱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申請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或者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他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而為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五)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行為。
38.不準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第五條規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允許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
(二)對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為其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允許其交付使用;
(四)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為。
39.禁止採取不正當手段在股票、證券交易中謀利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中發〔1997〕9號,以下簡稱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第五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40.不準違規使用公款
廉政准則第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遵守公共財務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三)公費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出國(境)旅遊;
(四)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五)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41.禁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中紀發〔2003〕1號)要求:
(一)堅決杜絕開具虛假發票的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生活用品等物品時,以「辦公用品」的名目開具虛假發票用公款報銷;禁止通過這種手段濫發錢物,請客送禮,甚至貪污公款。已經發生的,要立即予以糾正。
(二)經貿(商業)、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發票的使用,要求商業企業開具的發票必須內容真實。要開展嚴格發票管理的檢查工作,堅決杜絕開具虛假發票的違紀違法行為。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財務收支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嚴格報銷程序,規范報銷憑證。尤其對辦公用品的采購、報銷,要嚴格履行程序,杜絕假公濟私甚至侵佔、貪污等現象。
42.不準在辭職或退休後違規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3.不準國企領導人違規消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規范職務消費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等;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
(四)超過規定標准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五)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44.不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45.不準對管理服務對象「吃拿卡要」
廉政准則第一條(一)項規,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46.不準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47.禁止貪污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8.禁止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和罰沒財物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9.禁止受賄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0.禁止變相受賄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2. 公務員什麼時間不能參加飯局違規

公職人員不準參加的二十類飯局

  1. 不準參加公務宴請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必須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和接待標准。超范圍、超標准安排的公款接待,應屬於公款宴請。

【情景模擬】分管工業副市長主持召開一年一度的座談會,分管副縣(市、區)長及隨從人員20餘人參會,預計結束時間要下午下班後。領導交代你安排晚餐,你怎麼安排?

A、在本地星級酒店安排桌餐,上點酒水。

B、找一個僻靜一點的農家樂,自帶酒水。

C、讓機關食堂加菜,准備一些名貴海鮮和野生動物。

D、在機關食堂用自助餐。

2.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

【條規釋義】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他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相互吃請。

【情景模擬】縣商務局發來公函,新局長帶了幾位副職來你單位匯報工作,極力邀請你單位班子成員一起吃飯。你作為市商務局局長,應該怎麼辦?

A、自己婉言謝絕,其他班子隨便他們。

B、實在推不掉,建議安排到僻靜一點的農家樂聚聚。

C、由市商務局做東,請班子成員一起出席。

D、在機關食堂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請1位班子成員陪同。

3.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

【條規釋義】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情景模擬】你帶著機關同志到城區街道辦事處調研,中午12點,調研結束,午餐該怎麼安排?

A、客隨主便,聽街道辦事處安排。

B、自行安排用餐。

C、在街道食堂用餐。

D、請調研同志吃頓公務餐、回去報銷。

4.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

【條規釋義】到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鄉鎮「廉政灶」等單位內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情景模擬】你星期五帶著機關同志到某鄉鎮檢查工作,公務活動到下班時間才結束。晚餐該怎麼安排?

A、在鄉鎮食堂用便餐。

B、讓鄉鎮在所在地找一家特色餐館。

C、和鄉鎮有關同志一起回城裡吃。

D、聽鄉鎮同志安排,怎麼樣都行。

5.不準接受異地接待

【條規釋義】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後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吃請。

【情景模擬】你帶著機關同志到甲鎮檢查工作,下午6時公務活動結束,甲鎮黨委書記提議到乙鎮新開的一家特色農家樂用餐。

A、客隨主便,馬上到乙鎮去。

B、在甲鎮找一家餐館。

C、邀請甲鎮書記一起回縣城吃。

D、自行安排用餐。

6.不準接受村級組織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情景模擬】你帶隊到一個行政村調研,村黨支部書記十分熱情,極力邀請你到他家裡用餐。你怎麼處理?

A、不能辜負村支書的心意,欣然同意。

B、婉言謝絕邀請。

C、村裡有「零接待」規定,叫鄉鎮政府安排。

D、村支書家裡安排太煩,建議安排到附近農家樂去。

7.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到企業開展公務活動,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情景模擬】你帶隊到企業執法檢查,公務活動結束時正好是下班時間,企業主熱情邀請你到企業食堂的包廂用餐。你怎麼處理?

A、企業食堂被職工看到不好,建議安排到外面餐館。

B、自行安排。

C、在企業食堂吃可以考慮。

D、叫企業安排不好,可以叫企業主管部門安排。

8.不準到企業搞變相吃喝

【條規釋義】公務用餐應安排在單位內部接待場所或者政府定點采購的飯店,不得利用企業的招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參加由企業組織的宴請活動,更不得要求企業為單位或個人的宴請活動買單。

【情景模擬】你邀請外地企業家來投資考察,你作為開發區負責人准備如何接待他們?

A、在定點飯店或內部食堂安排用餐。

B、安排最好的酒店宴請他們。

C、讓開發區企業出面款待、一定要讓他們多喝幾杯。

D、在酒店大吃大喝不太好,安排到會所比較隱蔽。

9.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

【條規釋義】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不得借機相互吃請;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

【情景模擬】你和本縣幾個部門「一把手」在市委黨校參加學習培訓,你的一位老領導在市直單位任局長,他想請你們幾個一起吃飯。你怎麼處理?

A、盛情難卻,一定準時赴宴。

B、先婉言謝絕,等培訓結束後大家一起請老領導吃飯。

C、相互吃請就免了,找個時間一起去拜訪一下老領導。

D、還是由你來請老領導吃飯,費用結回去報銷。

10.不準參加帶有公務接待性質的夜宵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產生的夜宵費用,均應由個人支付,不能公款報銷。

【情景模擬】你陪同領導到縣里開展年終檢查考核,工作到晚上11點。縣里同志提出要安排考核組領導吃點夜宵。你作為辦公室主任該怎麼處理?

A、向領導匯報,聽領導的。

B、吃點夜宵小意思,不用請示。

C、婉言謝絕,若有需要自行解決。

D、請縣里同志代為安排,費用結回去報銷。

11.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當事人、請託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應當拒絕。對於其他吃請人情況、吃請動機、吃請范圍不明的飯局,也應自覺迴避。

【情景模擬】年底了,有個經營糧油公司的老朋友想請你這個商務局長聚一聚,你該怎麼辦?

A、為了增進感情,應該去赴宴。

B、老朋友之間聚聚很正常,禮尚往來無所謂。

C、婉言謝絕邀請。

D、外面酒店不能去,在單位內部食堂可以考慮。

1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

【條規釋義】執行特定公務期間,除了正常公務接待,應拒絕其他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更不得借機大吃大喝。

【情景模擬】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帶隊到轄區一個鄉鎮調查一起聚眾賭博刑事案件,案件涉及有關鎮、村兩級幹部。鎮政府分管副鎮長想安排副大隊長一行吃飯。你覺得這個副大隊長應該怎麼辦?

A、在鄉鎮食堂可以考慮。

B、最好鎮里領導一起陪同,順便了解點情況。

C、不宜接受鎮政府的接待。

D、無所謂,客隨主便。

13.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對象是指到本單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經批准按規定予以接待的人員,非上述對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務接待。

【情景模擬】市財政局一個副局長到縣財政局檢查工作,下午16時左右到你辦公室看看你這個老朋友。你作為縣交通局局長,打算怎麼接待?

A、還是由財政局接待合適點,可以出場陪同一下。

B、親自請老朋友到農家樂吃飯,讓財政局同志陪同。

C、如果財政局已經安排晚餐了,再出面請他吃點夜宵。

D、出面接待和陪同都不太適合,下次有合適機會再說。

14.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

【條規釋義】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必須用於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不得用於接待本單位幹部職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

【情景模擬】分管副縣長想在你單位食堂宴請幾個私人朋友,你作為局長怎麼辦?

A、婉言拒絕。

B、安排本地土菜,不上酒水。

C、安排辦公室准備好酒好菜。

D、組織相關人員陪同,讓副縣長更有面子。

15.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搞變相吃喝

【條規釋義】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或超標准裝修、裝飾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同時內部接待場所必須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標准,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

【情景模擬】省廳領導到你單位調研,出具了相應的公務聯系函,並明確要求在你單位食堂用餐。你怎麼安排?

A、讓辦公室同志多准備些好酒好菜。

B、按接待標准安排。

C、邀請市、縣分管領導陪同用餐,熱鬧熱鬧。

D、為體現接待水平,安排到大酒店去。

16.不準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他人安排的吃請。

【情景模擬】你有一個朋友開了一家私人會所,約你到他會所談點事情,再請你吃個飯。你怎麼辦?

A、去會所不太合適。

B、可以到他會所談,但吃飯就算了。

C、朋友叫了,准時赴約。

D、還是到全市最好的酒店狠狠宰他一頓。

17.不準參加同學會、老鄉會等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

【條規釋義】私下聚會也要注意參與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迴避,更不得以權謀私、用公款買單。

【情景模擬】有局長提議找個周末把某縣在市裡任縣處級以上領導組織起來一起吃頓飯,聯絡聯絡感情。大家推薦你這個國企老總來落實晚宴,你怎麼辦?

A、找個農家樂吃飯,費用AA制。

B、安排公務接待定點酒店,費用大家結回去報銷。

C、建議不要組織這種類型的聚會。

D、低調點,安排在單位食堂。

18.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

【條規釋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提倡簡朴,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迴避。

【情景模擬】局長平時和你關系不錯,剛把你提拔上來,最近他兒子大婚,你這個處長怎們辦?

A、無論如何要參加宴席,包個大紅包。

B、通過一定形式表示祝賀,不參加宴席。

C、如果受邀就參加宴席,否則就私下送個紅包。

D、看看其他處長是否赴宴。

19.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

【條規釋義】借舉辦各類宴席之機,收受平時無正常人情往來對象所送的禮金,是一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公職人員既不應舉辦這類具有斂財性質的宴席,也不應參加。

【情景模擬】林業工作站站長借搬遷新房之機,擺下宴席通知所在鎮的村兩委幹部及有關企業參加,還發帖邀請你這位分管副鎮長赴宴。你了解情況後,該怎麼辦?

A、赴宴可以,禮金就免了。

B、通過一定形式表示祝賀,不參加宴席。

C、不參加宴席,提醒該站長要注意影響。

D、及時談話制止,若制止無效再報告鎮黨委。

20.不準參加其他違反規定、有損形象的飯局

【條規釋義】吃請聚會既要遵守黨紀條規,分清時間場合;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慣,注意社會影響。對於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員幹部隊伍形象的飯局,應自覺迴避。

【情景模擬】你縣發生百年一遇的洪水,你周六帶隊在全縣災害最嚴重的街道搶險救災。中午,街道同志安排你們到酒店吃飯,你會怎麼做?

A、安排農家樂可以去,到大酒店影響不太好。

B、搶險緊要關頭不能擅自離崗,讓他們送點快餐。

C、飯反正都是要吃的,准時赴宴。

D、可以來點酒給大家鼓鼓勁。

3. 歡度節日,怎樣聚餐不違紀

赴飯局前須「三問」
一問:誰買單?
注意:「公款買單」是大忌
私人聚會「公款買單」是大忌,買單者「誤人誤己」,參加聚會的黨員幹部也會「被牽連」,使本可輕松愉快的私人聚會變了味。
二問:和誰吃?
注意:應拒絕明顯帶小圈子性質的聚餐
私人聚會要特別注意參與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迴避。當然,不涉及公款、不涉及業務關系的同學間、老鄉間單純的小聚會,不屬此列。
三問:在哪吃?
注意:「單位內部接待場所」挺敏感
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他人安排的吃請。此外,「單位內部接待場所」也比較敏感,比如裝修不錯的食堂。
注意2:這20種飯局不能去
(推薦參考)
1、不準參加違規公務宴請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必須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和接待標准。超范圍、超標准安排的公款接待,應屬於違規公款宴請。
2、不準上下級之間搞互相吃請
【條規釋義】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它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互相吃請。
3、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
【條規釋義】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4、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
【條規釋義】到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鄉鎮「廉政灶」等單位內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5、不準接受異地接待
【條規釋義】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後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宴請。
6、不準接受村級組織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7、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到企業開展公務活動,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8、不準到企業搞變相吃喝
【條規釋義】公務用餐應安排在單位內部接待場所或者政府定點采購的飯店,不得利用企業的招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參加由企業組織的宴請活動,更不得要求企業為單位或個人的宴請活動買單。
9、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
【條規釋義】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不得借機互相吃請;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
10、不準參加帶有公務接待性質的夜宵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產生的夜宵費用,均應由個人支付,不能公款報銷。
11、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當事人、請託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應當拒絕。對於其他吃請人情況、吃請動機、吃請范圍不明的飯局,也應自覺迴避。
1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
【條規釋義】執行特定公務期間,除了正常公務接待,應拒絕其他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更不得借機大吃大喝。
13、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對象是指到本單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經批准按規定予以接待的人員,非上述對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務接待。
14、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
【條規釋義】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必須用於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不得用於接待本單位幹部職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
15、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搞變相吃請
【條規釋義】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或超標准裝修、裝飾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同時內部接待場所必須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標准,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
16、不準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
【條規釋義】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加他人安排的吃請。
17、不準參加同學會、老鄉會等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
【條規釋義】私人聚會也要注意參與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迴避,更不得以權謀私、用公款買單。
18、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
【條規釋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提倡簡朴,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迴避。
19、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
【條規釋義】借舉辦各類宴席之機,收受平時無正常人情往來對象所送的禮金,是一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公職人員既不應舉辦這類具有斂財性質的宴席,也不應參加。
20、不準參加其他違反規定、有損形象的飯局
【條規釋義】吃請聚會既要遵守黨紀條規,分清時間場合;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慣,注意社會影響。對於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員幹部隊伍形象的飯局,應自覺迴避。

4. 接受違規吃請的所有參與人員都要處分嗎

您所說的涉及到行賄受賄行為。
行賄罪、受賄罪是一種以財物與掌握國家權力的人用公權進行非法交易的行為。行賄一方以取得某種利益為目的,給予掌握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一定的錢財,以換取受賄方利用國家權力為其謀利益。行賄人與受賄人通過互相利用,各有好處,形成一個共同的利益關系。由於這種利益關系與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關系在根本上是相背離的,因此,賄賂犯罪成為危害國家和社會正常運行的一個毒瘤。這種毒瘤必須進行清除。

—、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關系

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個什麼樣的關系,它們是一種對合犯罪,也就是行賄和受賄互為條件,從它們行為角度看,有行賄才有受賄存在,有受賄必有行賄存在。但從構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對合關系並不是絕對化的,構成行賄罪不一定就構成相應的受賄罪:構成受賄罪也不一定就構成相應的行賄罪,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有關
法律
規定給付財物方不是行賄,而收受財物方卻是受賄。如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就是這種情況。

2、一方行賄數額小達不到立案定罪條件,而收受賄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賄賂數較大而構成受賄罪。

3、一方犯有行賄罪而另一方卻未受賄。

在行賄與受賄這一雙方關系中,我們要看到行賄一方多數是處主動的—面,而受賄一方多數處於被動的一面,(索賄要除外)。在行賄人看來,由行賄付出的代價及財物,就向經商活動中的投資一樣(過去在辦案中發現有關單位將行賄的費用直接打入成本),是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處,行賄所出的代價及財物與通過行賄得到的好處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賄人為了得到高額的回報及好處,他們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錢去行賄。可想可見,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存在一種誘發關系,在這種誘發關系的相互促進下,受賄之心一旦誘發;出來就會爆發出更大受賄慾望和想法,反過來以增長了行賄人膽量。

目前在賄賂案件的偵查中,追究受賄多,為了取得受賄的證據,不時不得不對—些行賄人放棄追查,將辦案的重點放在查處受賄上,這種現象如果普遍發展下去就會造成行賄有人非犯罪化的傾向。只要如實作證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賄人和我們執法人都持有這種態度和認識,就很限難從根源上消除賄賂犯罪了。由此可見,我們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從治本的原則出發,必須對行賄人予以嚴厲的打擊和懲罰,以期從根本上遏制賄賂犯罪的蔓延。

二、行賄行為的認定

行賄行為是認定行賄罪的客觀依據。在我們現實中,行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直接給予的,也有的是轉其他人手給予的:有的是在辦事中給予的,也有的是在辦事前給予的,還有的是辦完事給予的;有的是明給,也有的是暗給:有的是積極主動的給,也有的是對方索要才給。我國刑法設專條對行賄罪的客觀方面進行了描述。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在客觀方面表現如下兩種行為之一。

1、行賄人給子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行賄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是行賄行為的基本形式。 財物包括兩種:一是金錢、二是實物。其中實物包括的范圍比較多和寬,實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從人們平時的吃、穿、住、用的各種物品到文化、藝寸之品無所不有。
除金錢和實物之外,—些有價的消費,如旅遊、宴請、異性松骨、找「小姐」等等,能否認定為賄賂,目前我法律還尚無定論。從多年的法律實踐中的做法看。由行賄人出資的旅遊費用,可以記入行賄人的數額中。但對行賄人的宴請費用,一股都是由於多人共同消費的,因此劉此費用認定為某一人受賄似有點不妥。至於異性松骨或者所謂找「小姐」,國外有一些國家有性賄賂的規定,我國刑法沒有性賄賂犯罪的規定,我國現有一些學者在呼籲立法中增加性賄賂的內容,以解決性賄賂的問題,本人認為,從司法實踐的需要出發,從多年的司法實踐上看,對性賄賂有必要將其犯罪化:因為近幾年在個別一些地區和一些個別人,採用性賄賂比財物賄賂更為有效,但其危害性也遠遠大於一咱般財物賄賂,而社會影響特別壞。

2、在經濟來往中給子國家工作人的回扣和手繼費

在經濟來往中給予回扣和手繼費屬於在經濟來往中的行賄行為,該賄賂行為由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構成:
第一是違反閨家規定,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我們又如何理解,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的命令。從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國家規定的理解較為寬,有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將一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規定,都認為國家規定。這種認為與「國家規定」的立法原意不相符。

第二是發生在經濟往來中。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繼費手的行為是發生在經濟交往的活動中,其包括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又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各種以經濟交往活動。

第三是發生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各種回扣、?M繼費,重點是數額較大。

總之從司法實踐看,我們在辦理賄賂案件中不能把重點都放在查辦受賄上,對行賄方也必須嚴加懲處,對社會上加強賄賂犯罪的法制教育,對國家工作人員加強預防職務犯罪教育,達到從根本上遏制賄賂犯罪的蔓延。

5. 城管禁控違工作失職失責違反的國家哪個法律法規規定

城管人員日常行為規范
為進一步規范城管人員(城管執法人員、環衛管理人員、協管員)日常行為,展示城管隊伍良好的外在形象和精神風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城市管理實際和「治庸問責」行動,特製定城管人員日常行為規范。
一、城管人員禁令
1、禁止著裝不整齊、違規著裝、著便裝執法、著制式服裝出入酒店、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
2、禁止亂罰款、亂收費,嚴禁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或罰沒物品。
3、禁止打人罵人,粗暴執法。
4、禁止工作日中午飲酒,酒後執法,酒後駕車。
5、禁止接受被管理對象的吃請、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6、禁止參與賭博、色情、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動。
二、城管人員行為規范
1、隊容嚴整,舉止文明。城管人員執勤上崗必須按規定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志,攜帶執法證件;執勤時言談舉止符合城管人員身份。
2、遵章守紀,令行禁止。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工作期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重大活動、重要會議、集中行動按規定的時間、地點、順序入場,遵守紀律秩序;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格貫徹落實上級作出的各項決定。

6. 接受私人吃請怎樣算違規

接受私人宴請,出入高檔酒店就算是違規的行為。妄自珍重。
望採納

7. 如果服務對象違反單位規定該怎麼處理

如果服務對象違反了單位規定,那麼久應該嚴肅的處理。或者解除合同,解除服務關系。

8. 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什麼時候起施行

嚴禁員工工作日中午飲酒,任何情況下不得酗酒;嚴禁工作期間網上炒股、聊天、玩游戲;嚴禁亂吃請、亂伸手;嚴禁婚喪事宜大操大辦;嚴禁辦業務看關系、說情准情、跑風漏氣;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向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辦私事;嚴禁非法集資、經商辦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其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向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嚴禁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戶的宴請、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嚴禁以任何方式進入歌舞廳、夜總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9. 工程建設監理人員接受施工單位吃請是否違規

原則上是不對的
但是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往往都給你留點空子,都這樣!沒辦法!
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日本 喝酒開車出事之後 賣酒的人也要判刑的 但是這個神奇的土地上 不是
所以 一個願打 一個願挨!

10. 國家公務人員參加同學聚會違規嗎

國家公務人員參加同學聚會違規。

公職人員不準參加的二十類飯局,部分內容如下:

1、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

2、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

3、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

4、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

5、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

6、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

7、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

8、不準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

9、不準參加同學會、老鄉會等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

10、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

(10)違規吃請擴展閱讀:

部分條規釋義:

1、公務接待必須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和接待標准。超范圍、超標准安排的公款接待,應屬於公款宴請。

2、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他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相互吃請。

3、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4、到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鄉鎮「廉政灶」等單位內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5、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後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吃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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