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拆違章建築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後並未拆除違章建築,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相應行政機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法律依據是: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後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託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資料:
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違建多久後不能拆除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遷後重新選址建房;私自流轉土地建房或建經營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擴建。
二、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佔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築確認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築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後,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行政處罰權力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5)制定拆除方案。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製作違章建築拆除方案,報區政府同意。
(6)執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拆違決定書,根據情況,組織人員進行強制拆除,或者報區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配合,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C. 樓頂違章建築自行拆好還是讓他們拆好
准你自行拆除是對你的恩賜,不然,又是罰款、又是辦拆除工程許可證、又是拆除工程費、辦理垃圾准運證、垃圾運輸費、垃圾埋填費...名堂多,預算都不知道要多少?你就成了唐僧肉!
D. 陽光房被定為違建強拆自拆頂不拆架子可以嗎
都是違章建築了,要拆就肯定讓你全拆啊,不可能讓你再留一部分
E.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5)自拆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F. 自建房被判定為違章建築,被逼拆,如何爭取賠償
自建房被定義為違章建築,這是無條件要拆毀的,不只如此,可能還要承擔行政處罰,交繳罰款,非法財產不受保護,想爭取賠償無異於天方夜譚……
當然了,如果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補辦規劃和建設許可手續,就可以申請撤銷拆違決定,但是這種情況很難出現,除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敢冒著被開除、瀆職坐牢的風險配合你作弊……
G. 房子自覺拆除違建後可以過戶了嗎
違章建築首先是不能過戶的。一般必須清理完違章建築的部分才可以版過戶。答案補充法權律規定只是規定,但是一般情況下,只要沒有人舉報你,是不會有執法機關管的。你可以直接去過戶,因為過戶的時候,只要買賣雙方到場,產權證齊全就可以了。一般不會查驗房子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