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處分到會人數
① 支部大會表決違紀黨員紀律處分,對到會人數、同意票有什麼硬性規定依據是什麼、哪條
三分之二以上。
《黨章》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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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在黨支部中享有最高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支部委員會召集,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會議主題由支部委員會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確定。黨員大會的內容由支部委員會在會前通知黨員,一般要有支部半數以上黨員參加。大會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定期聽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討論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② 黨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
答:《中國復共產黨基層制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根據中組部的專門解釋,黨員因下述五種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進行不少於3天公示,報上級黨組織同意,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②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③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體弱卧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調動,下派鍛煉、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系而沒有轉走的。凡上述情況之外者,雖不能參加黨員大會進行選舉,仍應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列。
③ 黨員表決人數是多少通過
1、換屆選舉。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黨的縣以上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一半,會議方為有效;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半數,始得當選。
基層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的五分之四,會議方為有效;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半數,始得當選。
2、發展黨員、恢復黨員權利等。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和有關規定,召開支部大會通過發展黨員、恢復黨員權利等,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應超過應到會人數一半,會議有效;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半數,方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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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享有表決權,是指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那些需要表決作出決定的問題和人選表示自己態度的權利。所有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和棄權票。
即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批評候選人和建議更換候選人,有權選舉或不選舉某個黨員為某個黨組織的領導成員和出席某一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黨組織應尊重、保護黨員的表決權和選舉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黨員的表決權和選舉權,不得妨礙黨員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每個共產黨員都要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並正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④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支委到會人數多少才有效
支委會選舉人數必須達到有選舉權的黨員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版時,才可以宣布權會議有效,可以開會,否則會議無效。選舉大會由上屆黨支部委員會主持。主持人在宣布開會前,應首先清點到會黨員人數。清點結束後,要向全體黨員報告結果,說明本支部黨員總數,其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黨員數;實到會黨員數,其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黨員數。
(4)黨員處分到會人數擴展閱讀:
在黨的基層組織選舉中,凡是違反黨章和有關規定,採用威脅、欺騙、拉攏、書寫大字報、散發傳單以及追查選票、虛報票數、打擊報復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勢力等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利、表達本人意願的行為,都是損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一經發現,有關黨組織必須及時制止、糾正和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以作出選舉無效、責令重新進行選舉的決定(須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正式宣布執行),並對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⑤ 支部黨員大會到會人數有什麼規定
根據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專到會人數超過應屬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5)黨員處分到會人數擴展閱讀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⑥ 黨員大會表決恢復受處分黨員黨籍參會人數要求
跟平時的黨支部大會的要求是一樣的,有些地方要求三分之二以上黨員參加,有些地區只要求有開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黨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