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法行為什麼意思
① 汽車違法行為1345是什麼意思
汽車違章代碼1345:是車輛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包括行駛中壓雙黃線、停車時停在有指示線禁止停車的位置等,所以當車主出現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就要開出1345代碼的違章,被罰200元扣3分。
(1)車輛違法行為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交通違章代碼 違章行為 金額(元)
119400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00
121001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200
121002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200
122202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200
122203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 200
135000 逆向行駛的 200
136001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100
136002 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100
137000 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200
138001 違反指示標志、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指示的 100
138002 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禁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100
138003 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200
139001 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100
142001 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 200
143100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50
143200 不按規定超車的 200
144001 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未減速讓行的 100
145100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的 200
145101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佔用對面車道的 200
145102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穿插等候車輛的 200
145200 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 100
146001 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200
146002 通過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未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的 100
147100 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200
147200 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100
148101 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100
148200 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交管部門規定行駛的 100
148300 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行駛的 200
149001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100
149002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達20%以上的 200
151001 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50
151002 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50
152001 機動車發生故障尚能移動,未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200
152002 機動車發生故障,未按規定報警的 100
153100 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200
153200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200
155100 拖拉機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的 50
155200 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100
156100 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的 200
164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機動車未避讓的。 100
167000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200
168200 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200
170200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 200
191101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500
191102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1500
191201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500
191202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2000
191301 一年內因醉酒駕車被處罰2次以上的
192101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未達20%(含)的 500
192102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50%(含)以下的 1000
192103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的 2000
192104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 1000
192201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含)的 500
19220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2000
192203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 1000
193201 停放車輛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200
193203 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拒絕駛離的 200
195101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200
195102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 100
195103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 100
195104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50
195201 故意遮當機動車號牌的 200
195202 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200
196103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1000
196104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 1000
196106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1000
199011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2000
199012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駕駛機動車的 2000
199013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1000
199020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1000
199030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1000
199031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未被處以拘留處罰的 2000
199040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1000
199041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的 2000
199060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被處以拘留的 500
199061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未被處於拘留的 2000
110001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2000
110101 違反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110102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414000 公路營運客車、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未按規定安裝或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100
413010 機動車號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413011 重型、中型貨運機動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車廂後未噴塗放大的牌號的 200
413012 噴塗放大號不清晰的 200
413013 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200
413030 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200
416000 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檢驗的 200
420201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的 200
420202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 200
422200 實習期內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 100
422300 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200
428001 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50
428002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00
428003 駕駛人已累積記分滿12分仍駕車的 200
428004 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車的 200
444200 變更車道影響本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100
448000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會車的 100
449000 違反掉頭規定的 100
450000 違反倒車規定的 50
451000 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的 100
453100 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200
453202 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200
454100 機動車載物長寬高違反規定的 100
454200 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100
455002 載貨汽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200
455003 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100
456000 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100
457000 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100
460001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200
460002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200
460003 夜間發生故障或事故未開示廓燈和後位燈的 200
461000 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100
462010 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50
462030 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 200
462020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的 100
交通違法代碼-網路
② 車輛違法行為是其他是什麼意思
車輛違法行為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
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 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後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 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委託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繳罰款。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2_5
③ 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是什麼意思
違反禁令標志主要是指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其形狀通常為圓形,個別為八角形或頂點向下的等邊三角行。其顏色通常為白底、紅圈、紅斜桿和黑圖案,"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為藍底、紅圈、紅斜桿。
比如:這個路口不讓右轉,你右轉了。不讓直行,你直行了。限速50,你開60。不讓超車,你超車了。等等,這些情況都叫:違反禁令標志指示。
(3)車輛違法行為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了「車輛以及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而交通信號中,含有形狀、顏色、尺寸、圖案種類和設置地點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國家標准GB5768-1999】
要求的交通標志和標線,這些標志標線都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當然,所有的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也應當做到位置適當、准確、完整、醒目和美觀。當交警和禁令同時出現時,應遵從交警的指示,按指令通行。
④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什麼意思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就是闖紅燈了,反禁令標志指示是沒按燈的指示行駛回,電子警察可以答在縣市區違法處理中心處理。
拓展資料:
禁令標志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其形狀通常為圓形,個別為八角形或頂點向下的等邊三角行。其顏色通常為白底、紅圈、紅斜桿和黑圖案,"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為藍底、紅圈、紅斜桿。
隨著查處違反「交通禁令標志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被確立為重點考核目標的進一步落實,各單位加強了該項違法行為的管理。
為更好指導大家嚴格依法管理,現重申相關法規知識和要求,具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了「車輛以及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而交通信號中,含有形狀、顏色、尺寸、圖案種類和設置地點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國家標准GB5768-1999】要求的交通標志和標線,這些標志標線都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當然,所有的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也應當做到位置適當、准確、完整、醒目和美觀。當交警和禁令同時出現時,應遵從交警的指示,按指令通行。
⑤ 車輛違法行為13525是什麼意思
交通違章代碼13525:指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汽車以外的版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權快速路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10%,未達到20%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罰款100元,扣3分。
但是各地規定也許有差異。
⑥ 車輛違章處罰為警告什麼意思
車輛違章處罰為警告,是執法部門用書面或口頭語言告知你,你違章了,予以警告,警告也是一種處罰。但是不罰款,不扣分,更多的是教育性質,一般用於輕微違章,例如行人隨意亂穿道路,車輛停放不嚴格靠邊或在指定的線內停車時壓線等。
希望採納。
⑦ 交通違章代碼代表什麼含義及怎麼扣分罰款
1、交通違章代碼含義:
交通違法代碼由四位數字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則進行分類,排列順序從左到右依次為一位行為分類代碼,一位計分分類代碼,二位數字順序碼。
(1)第一位代碼:行為分類代碼,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處的分類代碼;
(2)第二位代碼:記分分類代碼,表示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分類代碼;
(3)第三、四位代碼:順序碼,表示在同一行為分類中出現的行為的順序碼。例如:1303——「1」表示機動車行為,第2個數字「3」表示要扣3分,後面的「03」表示在扣3分這一類里的第三個行為,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2、關於扣分:
(1)第一位代碼即行為代碼共1到5及7、8幾種,1表示機動車通行,2表示非機動車通行,3表示行人、乘車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規定,7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細則規定,8表示各市(地區、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規。
(2)第二位代碼即記分分類代碼共0、1、2、3、6、7幾種,0表示不記分,1表示記1分,2表示記2分,3表示記3分,6表示記6分,7表示記12分。
3、關於罰款
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人所作的行政處罰。交通違章處罰分為警告、罰款、弔扣駕駛證和拘留四種。
(1)其中對違章者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罰款,可由民警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對違章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由縣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但弔扣6個月以上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須由地、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審批;
(3)對違章者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2004年5月1日,現行規定廢止,統一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7)車輛違法行為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避免違章
1、熟悉交通法規,經常看看地圖,熟悉路線,減少出現繞彎的概率。
2、熟練掌握駕駛車輛,眼睛可以看到的范圍更大,不至於手忙腳亂的分散注意力,可以清醒的看到交警和探頭。
3、盡量不要超速,也可以使用例如導航儀類的安全行車系統做測速提示。
4、養成上網查看違章記錄的習慣,以免年底車檢不過。
5、藉助各類交通、違章查詢類的手機應用,及時了解當地交通動態、了解當地違章易發路段,避免違章的發生。
⑧ 車輛違法行為1039是什麼意思
違法代碼1039
違法行為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內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容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適用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
最低罰款
20.00最高罰款
200.00
⑨ 車輛違章行為43051是什麼意思
違法行為43051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不足20%。
扣分分數3分 罰款金額100元
⑩ 交通違法行為里有一項非現場違法是什麼意思
非現場違章,是指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查處的交通違法行為。簡單的說就是通過監控抓拍的交通違法記錄!
拓展資料
交通違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所屬部委頒布的交通管理的規章。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和各級政府及行政職能部門頒布的有關交通管理的規定、通知、通告和條例的行為稱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簡稱交通違法行為。在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稱交通違章,在此以後稱為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有以下3個方面的危害:
①導致交通秩序混亂;
②導致事故的發生;
③影響市容,造成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