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處分決定
㈠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執行處分決定有哪些規定
依據有關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有以下的規定:
1.一般應在一個內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容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負責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宣布時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做好相應的思想教育工作,並請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寫意見。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2.同時,處分決定通知及處分決定書要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有關部門負責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及時予以辦理。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㈡ 處分決定怎麼寫
處分決定書的格式內容及要求
1、版頭
2、發文字型大小
3、標題:一般有受處分人姓名、處分種類及文種組成。
4、正文:正文由四部分組成。
(1)被處分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主要職務。若被處分人曾經受過處分,應寫明何時因何原因,受過何種處分。
(2)違紀事實。違紀事實,是指經過紀律檢查機關審定的、作為處分依據的事實。如果被處分人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分的情節,應當寫明。違紀事實作為處分決定的依據,是黨紀處分決定書的重要組成部分,表述要用詞准確、邏輯嚴謹、詳略得當、符合法規要求,切忌渲染誇張。
(3)處分決定及法律法規依據。應用概括、規范的用於寫明違紀行為的性質、決定給予的處分種類及定性量紀的法規依據,引用法律法規、規定要完整引用題目及完整的條款。
㈢ 處分決定應當以什麼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㈣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版為:
(一)警告
(二)記過;權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㈤ 怎麼寫黨內警告處分決定
主要從6個方面寫處分決定:1.被處分人的基本情況;2.違紀的主要事實;3.定性及處理意見,其中包括引用黨紀處分規定的依據,處分種類等;4.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表態情況等;5.申訴渠道;6.落款。
參考範例:
關於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
決 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實: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間,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請書中XXX的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XXX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XX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XXX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XXX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XXX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11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
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XXXXXXXXXX
20 年 月 日
㈥ 黨紀處分決定做出後,對執行處分決定有哪些規定
依據抄有關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有以下的規定:
1.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負責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宣布時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做好相應的思想教育工作,並請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寫意見。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2.同時,處分決定通知及處分決定書要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有關部門負責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及時予以辦理。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㈦ 紀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黨章規定,在特上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專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屬紀律處分。主要有:(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