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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減刑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2-19 18:12:04

A. 什麼案件不得減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回》第五條,對於判處拘答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但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相應縮減的環境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期限。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因此緩刑可以申請減刑。

B. 「郭文思減刑案」有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調查情況如何

有關的調查情況是,此前郭文思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為,法院判其無期的判決屬於合理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對於郭某減刑一事,相關的涉事人員都已經被批捕,有關部門表示這一起事件暴露出了一些違法違紀的幹警,往後以此為戒,立行立改。

寫在最後

只能說天理昭昭,報應不爽。

因為這一起口罩命案,此前他通過非正常手段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為得以曝光,可以說這一切都是他咎由自取,不僅他自己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前減刑事件其父親和其他相關涉事案件人員都將被追究責任!實力坑爹!

對於這起事件,大家如何看待?歡迎留言。

C. 減刑的程序是什麼,減刑案件應該如何審理

(1)減刑案件的管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特別關註: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2)提出減刑建議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減刑案件如何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製件:(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充。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於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特別關註: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D. 涉黑犯罪減刑具體流程是什麼

減刑的程序大體上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操作:

1、對受刑的人考察。

對受刑人的考察是適用減刑的基礎工作,是減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才能予以減刑,而要認定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就必須對其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加以認真考察,從而為減刑創造條件。

2、提出減刑建議書。

監獄以及其他刑罰執行機關通過對受刑人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考察後,如果認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1)、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

(2)、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

(3)、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4)、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依法裁量減刑。

依法裁量減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現,對一定之罪犯適用減刑。由於減刑是審判權之行使,應當將其與對一個人的判決的重要性相提並論。因此,在減刑裁量中,應當嚴格掌握減刑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4)違法減刑案件擴展閱讀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E. 高院對三類人員減刑假釋有新規定嗎

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專即職務犯罪屬、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
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 (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後一律公示,「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裁定書一律上網公開,違法違紀辦案一律從嚴追究責任。並發布《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相關規定。

F. 涉黑案件能減刑嗎怎麼減

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於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等。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第九條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

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對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6)違法減刑案件擴展閱讀:

減刑程序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而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罪犯適用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層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處的刑種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於重要罪犯的減刑以及合議庭意見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6、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G. 刑事案件減刑由誰決定

刑事案件中減刑的程序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但是,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製件;(3) 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 1個月。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H. 三類罪犯停止減刑假釋是什麼意思

三類罪犯停止減刑假釋是指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不再施行減刑和假釋的情況。

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即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後一律公示,「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裁定書一律上網公開,違法違紀辦案一律從嚴追究責任。並發布《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相關規定。

(8)違法減刑案件擴展閱讀:

袁其國表示,今年3月20日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在專項活動中,檢察機關發現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及薄弱環節。

袁其國認為,從存在問題來看,突出表現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上,他們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有的罪犯採取假計分、假立功、假鑒定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從薄弱環節來看,就減刑、假釋而言,主要是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環節,容易出現假計分、假立功等問題;就暫予監外執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診斷鑒定環節,容易出現假鑒定等問題。

袁其國強調,存在以上問題及薄弱環節,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

一是實體條件比較寬。有的地方沒有正確理解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法律規定的「可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理解為「應當」或者「必須」,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執行不夠嚴格。

二是案件辦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主要在政法機關內部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的比率較低,減刑、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不對外公開。

三是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剛性不足,監督乏力。

四是人為因素。個別執法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導致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屢有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檢: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問題突出



I. 最新國家規定減刑與假釋三類人員指哪些

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即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
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 (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後一律公示,「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裁定書一律上網公開,違法違紀辦案一律從嚴追究責任。並發布《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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