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為違法
1. 違法鑒定被認定怎麼辦
即使認定也沒關系。你對認定不服氣。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 違法行政行為的認定要求是什麼
違法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而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如濫用職權、適法錯誤、程序違法等。
執行過程中,三個工作人員中,兩個構成玩忽職守罪,造成較大交通事故,已經被依法判決的不屬於行政違法!
3. 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作為被拆遷戶應該怎麼辦
您好,您可以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重新認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反映;
但是,一般是會因為沒有房產證,沒有經過認定,直接不予補償而違法。經過認定而不補,一般很難再重新認定結果。
4. 一審被認定行政行為違法,二審提出賠償,該如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具體行回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答
(一)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被判決撤銷,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被判決撤銷,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程序輕微瑕疵,能夠補正違法,但未對原告權利產生實際影響的;
(四)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應當判決履行,但判決履行已沒有意義的;
(五)被告撤銷或者變更原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仍要求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作出確認的。
(六)原告提出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理由成立的。
行政行為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作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前款規定的判決時,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5. 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全責的交通違章行為
既然負全來責,就說明已源經違法,會被扣分、罰款。
但不影響年檢。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6. 如何認定某一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你好,認定違法行為,首先要看行為是不是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違法行為又分為一般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
按照其違反的法律 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
7. 行政不作為什麼時候被判定為違法
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後60日不履行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如果履行沒有必要或沒有可能,法院則可能判決確認違法。當然,如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的履行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
8. 如何認定行政行為違法
違法行政行為
來是指行政主體源實施的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而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如濫用職權、適法錯誤、程序違法等。
執行過程中,三個工作人員中,兩個構成玩忽職守罪,造成較大交通事故,已經被依法判決的不屬於行政違法!
9. 公安執法的違法行為認定
對於這個問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並未給予回答,只是簡單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在實際操作時會使得行政管理有時不能實現其真正目的。在認定行政違法行為時,一方面行政機關可能擔心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導致被撤銷、改變行政決定或敗訴而承擔責任,將並非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而認定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從而使其他的行政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制裁;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又可能將本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而認定為兩個以上行政違法行為而重復對行政相對人處以罰款處罰;同時還可能被行政相對人鑽法律的空子。前者是瀆職行為,後者是侵權行為,第三種是違法行為,不論是瀆職還是侵權或者違法都未實現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
原交通部規章《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在第二章「內河海事行政處罰的適用」給予了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得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內河海事行政處罰時有了較為具體明確的依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第二款接著規定「當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屬於新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本案例中,被申請人中央直屬的某海事管理機構對某重慶籍船舶給予罰款行政處罰,依據就是上述這個規章。
雖然該規章第八條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但是當海事管理機構沒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或者責令後沒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如何處理?按照一般法理,這種現象應視為海事管理機構沒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接下來的問題是,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如何進行改正?當事人是否有主動改正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主動改正,下一個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該當事人存在該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時,對該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如何認定?是按新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認定呢?還是將其認定為原來的同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本案例中就存在該種現象,某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並未註明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
在海事行政執法實踐中,對於這個問題,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被海事管理機構給予罰款行政處罰後,不管海事管理機構是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只要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繼續存在,到了另一個分支海事管理機構的轄區時,另一個海事管理機構就以新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對待。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當事人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被海事管理機構給予罰款行政處罰後,當事人若沒有改正,只要在一個航次內,不管在幾個海事管理機構的轄區內,均視為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為。雖然存在上述兩種觀點,但為了避免引起行政爭議,海事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時一般都採取後一種觀點。
筆者持前一種觀點,主要依據就是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因此,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後,即便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自己也應當主動改正使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即當事人有主動改正之義務。當然,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應當承擔失職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當事人主動改正的義務。否則,當事人可以拿著這個給予罰款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暢游天下,被處以罰款的違法行政行為可以永遠存在,並不再被任何行政機關處以罰款處罰,不管這個航次多長時間、多長距離。本文的案例雖然是海事行政執法領域,但其他行政執法領域同樣存在這種現象,試想,這種局面會是一種什麼樣的社會秩序?
10. 自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怎麼辦
《城鄉規來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