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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與刑罰

發布時間: 2021-02-19 03:13:43

㈠ 保安處分在我國刑法上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國刑法中沒有保安處分這一制度,保安是一種職業,對於從是這種職業的人相關人員犯罪,可以適用刑法分則的相關罪名定罪處罰gDzw

治安處罰與刑罰之間如何界定

治安處罰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案件性質是行政案件,治安處罰專可以由公安機關一屬家處理。
刑罰是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案件性質是刑事案件,刑事處罰要通過檢察院,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界定可以首先要看是否構成犯罪。
即行為是否具有犯罪的構成要件,違法性和有責性
也就是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類型,違法性裡面看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之類,最後有責性裡面看刑事責任年齡等。

㈢ 對不予刑罰的未成年人保安處分:監護/收容請問監護和收容由誰來執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未成年犯罪不予刑罰的由法定監護人管教.情況嚴重的由少管所收容.

㈣ 保安處分的起源

一元主義認為,保安處分與刑罰沒有什麼區別,二者從本質上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只是量上的差別。這是因為:
1、從目的觀上看,無論是適用刑罰還是採用保安處分,都是為了保衛社會安全,二者雖然手段不同,但實際上都是殊途同歸。2、近代刑法並不以給犯人一定痛苦為目的,而是以改善犯人,預防再犯為其主要目的,這與保處分的特殊預防作用具有共同之處。3、刑事古典學派主張罪刑相稱,隨著刑法理論的進化發展,不定期刑的出現,預示著絕對的罪刑均衡已被打破,這必將會使刑罰趨同於保安處分。4、刑罰與保安處分在實踐手段上都具有一定強制性。 二元主義認為,盡管在理論和立法上存在著完全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的傾向,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區別仍然是顯而易見的。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區別表現在:
1、適用對象不同。刑罰方法只適用於犯罪人;而保安處分既可以適用於犯罪人,也可以適用於非犯罪分子。2、適用條件不同。適用刑罰必須以行為人具備犯罪構成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和可罰性為必要條件;而適用保安處分則以受處分者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險性為決定性要件。至於行為的違法性和行為人的責任能力,一般情況下並不影響保安處分的適用。3、適用機關不同。刑罰方法由刑事裁判機關依法裁決;保安處分既可以由刑事裁判機關裁決,也可以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非訴訟裁判機關科處(也有人主張只能由法院統一科處)。4、適用原則不同。適用刑罰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刑種、刑名、量刑幅度,根據犯罪的輕重判處相應的刑罰;而適用保安處分並不以構成犯罪為前提,處分的種類和輕重應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相適應,處分期限的長短應視教育改善的效果而變更,從而不定期原則成為必要。5、預防時間不同。刑罰對犯罪的預防是一種消極的、事後的處置,是國家對犯罪的已然狀態的司法干預;保安處分對犯罪的預防是一種積極的、事前的預防,是國有對犯罪未然狀態的超前干預。6、預防手段不同。刑罰對犯罪的預防重在制裁和懲罰;保安處分對犯罪的預防則強調教育改善。 與一元主義、二元主義相關的還有一種觀點,試圖對一元主義與二元主義進行折衷,認為保安處分有行政法意義上保安處分與刑事法意義上的保安處分。
關於保安處分的性質,一元主義認為保安處分與刑罰沒有區別,是同一的,保安處與刑罰都是刑事制裁措施。因此在立法上,主張保安處分在刑法典中進行規定。在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執行中,要麼以刑罰代替保安處分,要麼以保安處分代替刑罰。二元主義認為,保安處與刑罰不是一回事,即保安處分是一種非刑事制裁措施。表現在立法上,二種不同性質的措施不能規定在同一法典中,在適用中也不能以其中的一種代替另一種。折衷主義認為保安處分既是刑事制裁措施,又是行政制裁措施。
筆者認為,保安處分是一種刑事制裁措施。首先,保安處分區別於刑罰但更接近刑罰。保安處分是在刑事古典學派對犯罪預防無能為力的情況下,由刑事實證學派提出的一種注重個別預防的預防犯罪措施,它是以預防犯罪為目的的,直接與刑事法相聯系;刑罰主要是懲罰已然犯罪,同時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保安處分是以預防未然犯罪為其主要功能,主要適用於對刑罰反映遲鈍或者沒有刑罰感受能力之人或者有嚴重危險性的初犯;同刑罰一樣,保安處分也表現為對適用對象一定權利的剝奪,這種權利通常是自由和財產。其次,保安處分區別於行政法意義上的制裁措施。保安處分與行政制裁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前者主要適用於已經犯過罪的人,或者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的初犯;後者則只能適用於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的實施者,常表現為輕微的違法行為人。保安處分與行政制裁措施的適用目的不同,前者的適用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保衛社會;後者適用目的雖也有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功能,但主要是想糾正輕微違法行為。保安處分與行政制裁措施的適用條件不同。保安處分由於涉及處理有關當事人的重大權利,所以在適用時要求的條件很嚴格,行為人必須具有特定的經過嚴格程序認定的人身危險性,並且這種處分的適用主體通常由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而行政制裁措施則沒有這么嚴格的條件與程序,這一方面由於這種制裁措施涉及的權利不那麼重大,另一方面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制裁措施的適用程序也沒有法院的復雜。

㈤ 有誰知道"保安處分"是什麼意思謝謝

保安挨罰咯

㈥ 保安處分與行政制裁措施的區別

保安處分是指,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採用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
施。刑法上用以補充或代替刑罰以維護階級統治的措施。它適用的對象不限於有犯罪行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會秩序嫌疑的人。
行政制裁措施:
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據法律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分,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
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㈦ 保安處分制度確立於

D.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
1935年刑法在第十二章專章規定了保安處分制度。保安處分是典型的現代刑法理念,它的刑事基礎理論主要是刑事實證學派的實證主義哲學觀。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各國為進一步防止犯罪,穩定社會秩序,以鞏固政權統治,不斷探討以刑罰以外的方法協助加強對社會的控制,保安處分制度應運而生。「保安處分制度,是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當社會危險性的有責任能力人所施以的刑罰以外的醫療措施、保護觀察等特定措施,以預防和控制犯罪,確保社會平安和矯治行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類刑事制裁製度的總和。」保安處分制度重在對於某些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和罪犯給予特別處理,以彌補普通處罰所不能達到的保護社會、預防犯罪的功能,有其積極意義。保安處分以事前積極預防的保安措施與因人施教的刑事政策彌補了刑罰事後補救的,對社會安全和個人矯治的局限,在相當程度上被視為刑法現代化的標志。該法規定的保安處分種類有: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保護管束、驅逐出境處分。採納保安處分制度,加強了對於特定犯罪和犯罪人的特別預防,降低了刑罰的任意介入,符合刑法謙抑性理論。

㈧ 保安處分的種類

對人的保安處分,又分為監禁性處分和非監禁性處分兩種。其中監禁性處分主要有:
()保安監置。也稱預防監禁、保安監禁,主要適用於已受長期刑罰的執行而未能矯正的習慣犯與常業犯,以及待刑執行完畢後仍有實施嚴重罪行的如殺人、放火、強盜等的虞犯者,一般為不定期,是一種隔離罪犯的保安措施。規定保安監禁的有瑞士、英國、前聯邦德國。第二次世紀大戰後,這種規定受到世界輿論的抨擊,英國1967年已在法律中刪除,前聯邦德國在1969年開始全面修訂的新刑法中,特別規定了一種「社會矯治」代替了保安監禁的職能。
(2)監護隔離。又稱療護處分,監護處分,是對無責任能力者或限制責任能力者所適用的旨在隔離排害和強制醫療措施。這種保安處分的對象,主要是兩種人,一是無責任能力者,或精神障礙者,一是限制責任能力者,或精神耗弱者,前者,不發生刑罰執行問題,送專門醫療機構(精神病院或監護所)施行監護隔離或治療即可,後者,如其犯罪可以減輕其刑,刑罰與保安處分並科,至於何者先執行,規定有先刑罰後保安處分,或者相反。對先天喑啞人是否適用監護隔離,各國刑法規定不一,意、日等一些國家持肯定立場。監護隔離對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來說,主要著眼於保衛公共安全的需要,並不要求受處分者有現實的危害行為。
(3)收容矯正。又稱禁戒,是對病癖性違法犯罪者所採取的一種禁戒、強制矯正的措施,主要適用於酗酒者、嗜毒者或有其他惡癖的人。這種保安處分的目的是雙重的,一是為了戒除受處分者的病癖,一是使受處分者獲得適應正常社會生活的能力,復歸社會。如果矯正與刑罰並科,一般先執行矯正,後執行刑罰,或者矯正處分執行後,法院認為無再執行刑罰的必要,可免除刑罰的執行。
(4)強制勞作。又稱強制工作,是對有勞動能力而厭忌勞動的職業乞丐、常習性流浪者、一貫營利性賣淫者所採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通過勞動使這些人養成勞動習慣,成為自食其力適應社會生活的人。勞作可與刑罰並科。勞作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也有規定不定期刑的,由法官視情況裁量。由於勞作處分是現代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為各國普遍採用。
(5)少年保護。又稱感化教育,是對犯罪或有犯罪危險的少年人所採取的感化教育措施。主要是通過教育、改善、醫療、救助、監視、保護等方法和環節對適用對象施加影響,排除其反社會性格,使其不去犯罪或不再去犯罪,以促使社會安寧。主要適用對象,是已犯少年和虞犯少年,感化教育的內容涉及身體鍛煉,道德培養、性格陶冶,知識增長和職業訓練,都不具懲罰性質。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有權適用這種處分,當今各國刑法大都有少年保護處分的規定,執行少年保護的機構有少年院、救護院、保護觀察所。
非監禁性處分有:
(1)保護觀察。又稱保護管束,是對危害較小的犯罪人所採取的一種監督與保護的措施,對少年犯可以代替刑罰的適用,對緩刑、假釋犯人是作為附隨處分適用的。保護觀察先由美、英、德、法、意及瑞士等國確定,現已為世界各國廣泛採用。保護觀察的特點是社會性強,以社會力量對保護觀察對象實行監督與保護。一般由法院或檢察官宣告,保護官署指揮、執行觀察任務,也可由寺院、教會、慈善機構、社會團體承擔觀護責任;另一特點是採取的方法比較緩和,對受處分者不予拘禁,依靠社會力量對受處分者進行教育和訓練,改善其生活環境,調整家庭關系,排除自新障礙,促使其健康地重返正常的社會生活。在保護觀察期間,如其無悔改表現,可延長期間,或改處其他更合適的保安處分。
(2)更生保護。又稱司法保護,是對受過司法處理的犯罪人,為促其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所適用的司法保護措施。更生保護的對象原限於刑罰執行完畢的出獄者和假釋出獄者,後擴大到對未進監獄但仍需保護者,如緩刑、免刑、不起訴等司法處理者以及少年院退院的人,對於更生保護的對象,國家和社會有關機構有責任為其提供適當的醫療、住宿、職業和教養,以保證他們能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實施更生保護。各國都重視組建更生保護組織,一般有三種形式:A私人團體和民間組織組成,負責辦理全部更生保護事務;B國家委託由私人和民間團體辦理具體更生保護事務;C以政府機構為中心的官方組織負責實施更生保護措施。
(3)限制居住。又稱限制居住自由,是限制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擅自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或進入被禁住的居所。主要適用於政治性犯罪和具有一定地域性的犯罪。這種處分一般限制在一年以上,如有違反,期間中斷,另行開始,並得附加適用「善行保證」。義大利、日本刑法都有規定,有些國家的刑法無獨立專條,而將這一處分規定在其他處分之中,作為執行其他處分時一項必須遵守的內容。設置此項處分的目的是防止受處分者在特定區域內又犯類似的罪。
(4)禁止從業。當某種職業或營業成為犯罪的直接或間接條件時,對其從業者禁止從事該項職業或營業活動的處分。這項處分在德國刑法、法國刑法草案中有規定。
(5)驅逐出境。主要適用於犯罪達到一定的嚴重性或者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
(6)禁止出入一定的場所。比如禁止出入酒店,娛樂場所、公共場所等。 (1)沒收物品。又稱沒收,特別沒收,對物的處分的一種,這種處分不是針對犯罪者的人身危險性,而是為消除誘發犯罪,促進犯罪或維護犯罪後的不法狀態的物質條件,具有的適用對象有:A違禁物;B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C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可分必要沒收和任意沒收,前者,指必須沒收,法官無自由裁量之權,後者,是否沒收,由法官依職權決定。沒收可單獨適用,也可與刑罰並科。沒收的保安處分,只在部分國家如義大利,羅馬比亞的刑法中有規定,有些國家則作為刑罰的一種方法。
(2)善行保證。是對受刑罰處罰或其他保安處分的犯罪人科處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將來不再犯罪的物質保證,如果違反有關規定,擔保的錢財予以充公。保證金的金額,各國規定不一,保證的期限,長短也不同。一般規則:對少年犯可單獨適用,對常習職業犯得附加適用;對刑滿釋放、被假釋的罪犯,除了適用保護觀察,仍可適用善行保證。無力提供一定保證金的,可以抵押物和連帶保證代替。善行保證的性質和歸屬,有的國家認為是一種財產處分,有的國家認為是對物的處分,有的則認為是限制自由的處分,各國法律規定各不相同。

㈨ 治安管理處罰與保安處分的區別

1、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2、保安處分是指,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採用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補充或代替刑罰以維護公共利益的措施。它適用的對象不限於有犯罪行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會秩序嫌疑的人。

㈩ 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沒有關於保安處分的規定

保安處分是指利用矯治、感化、治療、隔離、禁戒等手段對特定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回為人所採取的司法答處分之總稱。和傳統刑罰相比最大區別是注重事前預防,而不是事後處罰。
保安處分大致可分為:(一)剝奪自由的,如監護隔離、收容矯正、強制勞作、強制治療等。(二)不剝奪自由的,如禁止就業,禁止出入娛樂場所、公共場所,限制住所,驅逐出境等,還有保護觀察,也叫保護管束、社區矯正,也由法官作出決定,由社區、寺院、教會、慈善機構、社會團體承擔矯正責任;另有少年保護處分,由少年法院、少年法庭、或者少年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作出決定,通過感化教育、醫療救助、監視保護等方法對未成年人予以矯正。(三)對財產的保安處分,如沒收物品、撤銷營業執照、善行保證等。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有關社區矯正的內容,這屬於保安處分性質的規定。我國現在尚無社區矯正立法,該制度也在試行階段,刑法中予以正式規定,必然加速該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實施。
簡單這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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