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或作出鑒定時
『壹』 辨析: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是,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根據黨章的規定和黨內法規的規定,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當然,除特殊情況外,比如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就不能夠參加和申辯了。
『貳』 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還有的權利
黨章相關規定: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從上述規定分析,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依然享有黨章第四條規定的其他七項權利。
『叄』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和作出鑒定時下列說法正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應該是___C_。
A.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B.其他黨員不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C.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肆』 在黨組織談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有權參加,可以提出申辯的理由,也可以表明自己認識錯誤的態度,爭取組織的寬大處理。
『伍』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哪些人可以為之作證和辯護
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員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都是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有關黨內法規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黨員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黨組織要客觀看待和正確處理黨員的申辯和申訴。
(5)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擴展閱讀:
將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紀檢機關執紀審查的一個必經程序。
違紀事實材料中的「違紀事實」指的是經審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查明違紀事實後,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一般應當包括:被審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審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審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時,應當告知被審查人有申辯的權利和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的義務,聽取被審查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並做好談話記錄或工作記錄。
被審查人對違紀事實無不同意見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寫:「以上事實屬實,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違紀事實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以另寫申辯材料。如果被審查人拒不簽署意見,審查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註明。
對被審查人提出的意見或辯解,審查組應當認真聽取並及時研究,按規定寫出說明。必要時,審查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調查後對原違紀事實材料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違紀事實材料重新與被審查人見面。
『陸』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抄
黨紀處分,是指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按照情節輕重和黨章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作出鑒定,是指黨組織對黨員表現作出的評價。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既是維護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確保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重要措施。
黨組織對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對那些不予採納的意見,要向本人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讓受處分的黨員心悅誠服。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
『柒』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不服決定提起申訴以後,紀委應該怎樣處理有正式的文件嗎
重新復查,黨章里有規定(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專參加和進行申辯屬,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四十四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捌』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為錯誤的。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8)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的相關要求規定:
1、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2、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
3、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