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復議
Ⅰ 紀律處分後多長時間內提請復議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Ⅱ 黨員受到處分的申訴期是多長其它人可以代替受處分的黨員提出申訴嗎
黨章和黨的紀律條例沒有規定黨員因對處分不服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即隨時都可以申訴,可以向下處分決定的單位的上一級黨的組織(包括黨委和紀委)提起申訴。
需要自己提出申訴,別人不可以代替,首先個人提出申訴書,說明申訴的事實和理由。上級機關接到個人申訴後,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檔調查,對程序和事實上存在對黨員處理不公平的,應立案復查,並把復查結果反饋給申訴人。
法律條例: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因此,黨員不服免予處分的決定,可以向下達免予處分決定的紀檢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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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並送達被免予處分人。可見,免予處分與未受處分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對受處分黨員的申訴,一般由決定或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紀委復查復議;原組織已經撤銷的應由申訴人現所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委或紀委承辦。
重要的案件上級紀律查委員會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復查復議。經過復查復議,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應經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相當的黨組織批准。經過復查復議,可由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批准結論並通知本人和報上級備案。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Ⅲ 沒有給本人決議書能復議嗎黨紀處分的復議時效是多長時間
你問的是沒有將處分決定書給本人看吧,當然能夠提出申訴,但這不影響處分決定的效力,申訴時間沒有限制,任何時候都可以。
Ⅳ 行政處罰復議期間可以給予黨員黨紀處分嗎
可以,行政處罰是政府機關處理程序,二黨紀處分屬於黨的處理程序,兩者不沖突。
Ⅳ 黨紀處分的復議和復查有什麼區別
復議是指在審理申訴案件時,根據申訴人的申訴,只就案卷材料包括原案卷材料、下內級黨委、紀委報容送的復議復查案卷材料及申訴人的申訴材料進行閱卷審查,從而得出結論性意見的工作方式。復議的方式不需重新調查取證,節省人力和物力,可以使案件及時得到處理,較為常用。
復查是指在審理申訴案件時,需要對原案中存在的問題重新進行調查取證的活動。在實踐中,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調查補證而又不適宜或不需要退回原執紀單位的案件,適用復查的審理方式。
Ⅵ 對黨紀處分不復的.怎樣進行復議
那叫申訴,向作出處分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要求復查。
Ⅶ 黨紀處分後向紀委提出申訴,一般多長時間內應給予答復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法定期限有:
1、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不經復核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2、自收到原處分機關的復核決定之日起l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3、行政機關公務員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行政機關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 Et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
超過這四個法定期限,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訴權。
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 申訴案件 的辦理期限分別是:
1、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2、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即加上延長時間最長時間為90日。
3、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復核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4、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Ⅷ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申請復議
黨員受到處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四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8)黨紀處分復議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
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並認真整改。
Ⅸ 黨紀處分復議程序
黨紀是黨的紀律,不是法律,只對黨員有約束力,本區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