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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林地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2-18 01:53:38

㈠ 雲南省森林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 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臨時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並處違法佔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臨時佔用者承擔,並處恢復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移植的樹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種,逾期不補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所哄搶的林木返還原主,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對主要責任人處所哄搶的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林木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加工,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非法經營加工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超范圍經營加工的實物及違法所得,並處超范圍經營加工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儲運、中轉的木材,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林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㈡ 林業違法佔用林地建築怎麼處理

林業違法佔用林地建築,按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拆除,限期恢復林地原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雲南林地違法擴展閱讀:

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㈢ 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準是

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准情況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墳、建房、挖沙、採石、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3)雲南林地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五條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准執行。

第七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㈣ 關於非法佔用林地的案件

1、首先看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准,如果達到刑事立案標准,以罰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政處罰應予以撤銷,同時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以及「林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2、如果達不到刑事立案標准,且林業主管部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實施處罰,那麼「某人」除應繳納罰款外,還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將林地恢復原狀,就您所描述的情形來看「某人」並未恢復原狀。這種情形如果再實施一次處罰是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㈤ 我想問下有關土地的問題,我是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東風農場的,為什麼百姓在林地邊開一點地就犯法,而

腐敗的社會制度!

㈥ 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也是違法的嗎什麼刑法罰款多少

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凡採伐林木,包括採伐火燒跡地木、枯專死木等自然災屬害毀損的林木,即使是自己承包的林地,也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進行採伐。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而擅自採伐林木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論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還是枯死的林木,只要達到立案標准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㈦ 佔用林地需辦理什麼手續非法佔用林地如何處罰

徵收佔用林地辦理程序

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政府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2、屬省林業廳審核許可權內的征佔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後,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並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國家林業局審核許可權的征佔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後,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並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並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經審核同意佔用徵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3、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准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准文件。

4、建設部門選址意見函、紅線圖。

5、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

(1)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小班一覽表)或者林地證明;

(2)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

(3)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

(4)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保護小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6、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7、臨時佔用林地項目,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協議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

8、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處罰的材料。

《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解釋》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7)雲南林地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五條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准執行。

第七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㈧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最新林地用地違法己被林業部門處罰國土部門還可以處罰嗎

林業用地違法己被林業部門處罰,國土部門可還可以處罰。

林業部門處罰是依據森林法的處罰規定,對濫伐,盜伐林木,濫占林地的處罰。國土部門處罰是依據土地法,對違法的建築,設施進行處罰,多數都同時處罰。

㈨ 雲南省林地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林地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由其所在單位或容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的;
(二)違法進行林地權屬登記、核發林權證的;
(三)擅自或者越權審核、審批林地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塗改林權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塗改的林權證,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圍使用林地的,責令改正,並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㈩ 怎樣構成非法佔用林地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佔用林地罪構成如下: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10)雲南林地違法擴展閱讀

1、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佔用林地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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