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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17 16:46:18

① 用人單位要給職工記過處分,職工任為不合理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代簽嗎

肯定不能代簽,出現錯誤做處分,應當開會把問題,說清楚講明的,讓責任人,認識到錯在什麼地方,從心裡,口服心服才好,主動願意答字才好,強行的代簽只能是搞的工人不舒服不快樂。

② 用人單位看檔案嗎檔案里有處分怎麼辦

1、一般來說如果有處分的話是會記錄在個人檔案中的;
2、你所違反的是學校的校版紀、權校規,也就是學生住宿管理的相關規定;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比較輕微的,也許不會記錄個人檔案;
3、如果真是用人單位看了你記錄的檔案,應該對你的影響不會大,起碼不是違反法律法規、社會治安等來得違紀,與個人的道德品質上沒有太多的關系,應該不會影響錄用。

③ 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處罰及辭退違紀員工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是否可以被企業處罰,需要依據具體所在省份具體分析。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於08年1月被廢止,部分地區譬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亦規定禁止企業對員工行使罰款權。
但是,由於各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企業有罰款權,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業至今仍然在對違紀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這就直接從立法上禁止了企業對員工行使罰款權。
以深圳為例,2008年11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實施處分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准」。雖然深圳市屬廣東省行政管轄,但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授權深圳經濟特區制定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的效力高於廣東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深圳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對員工仍具有違紀經濟處罰權。

④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處分,合法嗎

1、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仍然能對勞動者進行處分。不同之處在於,《企內業職工獎懲條例》容廢止前,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處分的權利來源,是國家行政法規的直接授權,企業可以直接援引該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處分。2、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若再對勞動者進行處分,則需要企業「依法制訂」勞動規章制度,並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有關處分的事項予以明確。這里強調的是「依法制訂」,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和已經向勞動者公示,那麼,企業再對員工進行處分就是違法和不當的。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4、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⑤ 勞動法對企業對員工的處罰有什麼規定

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對做錯事的員工罰款。〈勞動合同法〉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⑥ 勞動法怎樣規定用人單位處罰員工

1、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回求賠償的。
2、《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⑦ 您好,用人單位對員工處分,員工不簽字,處分還生效嗎

生效。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分,即使員工不簽字,也是有效的。如同黨政機關對公務員的處分一樣,受處分人不簽字,處分決定依然生效。再如,法律文書的送達也是如此。例如法院送達的傳票,當事人不簽字的,在送達回執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所送達的文書也是有效的。例如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不簽字,也一樣會被執行拘留。

⑧ 一般-用人單位有處分本單位職公的權力嗎

這個要根據職工是否有涉及到以下情形而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女生勞動爭議,則可通過法律保護自己權益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出處: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

⑨ 用人單位處理違紀職工是否可以經濟處罰

用人單位處理違紀職工的四種方式(節錄)(這是某勞動律師寫的)違紀職工是對違反國家法律、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的統稱。對用人單位來講,處罰違紀員工,有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工人僅僅是輕微的觸犯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據法律是不可以隨便開除和罰款的。違紀員工的處罰應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區分情況,分別對待,依法處理的原則。北京勞動法專家沈斌題律師認為,對一般的用人單位而言,處罰違紀員工主要有以下四種:1、經濟處罰。罰款,包括扣工資(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企業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這些勞動規章制度里對於職工違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按照規定進行懲罰;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違紀員工緻富,也可以從其工資扣除,但每月的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 筆者評述:筆者認為,該律師的經濟處罰的作法是錯誤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廣東省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另外,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因此,只有在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筆者認為,一般的遲到未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是不應當要求勞動者給予經濟賠償的。其次,根據行政法相關規定,罰款權最低限定於規章。再說,企業並不是罰款權的主體,無權制定處罰規定。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無權在沒有造成經濟損失的前提下,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處以罰款等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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