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違規事項
『壹』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1. 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9.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報、以撥坐支、隨意擴大結轉項目、虛列結轉支出、減少結余或擴大赤字的數額)。
10. 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將收取應上繳的預算內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賬戶上或者另設賬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將收取的水資源費未按規定上繳。
定性依據:違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號《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水資
13.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帳戶或者另設帳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4.違規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拆借資金等;(2)超過規定標准,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實物;(3)未經有權部門批准,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4)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搞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15.違規使用收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製和使用收費票據;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監(印)制章;偽造、制販假收費票據;未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填寫不全;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收費票據;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或收取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種票據;丟失毀損收費票據。
16.違規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以及未按規定印製、生產、領購、取得、保管、開具發票。
17.違規收費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等。
18.違規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等。
19.往來款長期掛賬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往來款未予及時清理,長期掛賬。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1998]財政部令第9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未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部分未單獨核算。
21.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超支
表現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費超過規定標准。
定性依據:違反了財預字〔1998〕159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第三條「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22.私設「小金庫」
表現形式: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外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資金(屬預算外資金的按第13條「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辦理)。
23.私設 「賬外賬」
表現形式:違反《會計法》規定,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外另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賬務。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4.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5.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登記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未經審核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2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表現形式: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不一致。
27.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28.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財務報告不真實
表現形式:賬簿報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不一致,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
29.編造虛假賬冊等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0.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貳』 會計違規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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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叄』 如果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操作,財務負責人要負法律責任嗎
需要。
財務負責人一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與監督工作。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襲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費人。」
(3)財務違規事項擴展閱讀
公司法中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規劃企業財務戰略
財務總監的重要職責就是根據企業未來的戰略提前做好財務預測決策工作,做到未雨綢繆,從財務的角度預先做好投融資、成本控制的准備,為企業高層決策提供後續資金保障,確保企業的戰略決策能夠順利實施。
2、健全企業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家企業是否規范,也是衡量財務總監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財務制度協調的是企業內外的各種經濟關系,它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制訂,是企業經濟活動和資金管理的「最高法律」。
3、建立預算檢查制度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財務預算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越顯突出,財務預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預算,財務總監必須把企業的戰略目標轉化成財務目標,並細化成相應的財務指標,再把財務指標與各責任中心掛鉤,通過目標控製法,控制好成本、費用、資金、利潤等預算。
『肆』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4)財務違規事項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伍』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有哪些
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行為;
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行為
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
個人借用公款長期不還,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行為
違規將公款借給他人的行為
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
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的行為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行為
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託拍賣的物品的行為
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5)財務違規事項擴展閱讀
財經紀律介紹:
財經紀律是財政和經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准則。一般來說,凡是財經法規、制度中的有關規定都是財經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准則,都屬於財經紀律。其中,較普遍應遵行的紀律主要包括:
(1)不準擅自調價及變相調價,或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
(2)不準隱瞞、私分公共財物和資金,或無償撥付它用;
(3)不準擅自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或旅遊;
(4)不準未經辦理批准手續和批件,擅自購買和自置屬於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
(5)其他有關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行為。
『陸』 作為財務人員領導交辦的事情存在違規你如何處理
私企裡面100%的都有違規現象,那得看你怎麼對待了,你要是接受不了那隻能走人了,換了另一家你會發現你還會遇到同樣的問題。該如何面對就看你自己了。
『柒』 會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包括什麼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
(1)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適用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一事不再罰」原則。
『捌』 如何在財務資料中發現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初探
一、查閱財務資料可能發現的問題
根據中紀委發布的《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匯總表》樣式,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主要表現為8+X,具體包括違規公款吃喝、公款國內旅遊、公款出國(境)旅遊、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樓堂館所違規問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大辦婚喪喜慶和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標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領導幹部住房違規問題等)。
在這些問題中,樓堂館所違規、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大辦婚喪喜慶、接受超標准接待、接受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領導幹部住房違規等問題一般不牽扯經費支出,在會計賬目和憑證中難以體現,需要依靠信訪舉報、談話、抽查核實個人事項等其他巡察方法進行發現;公款出國(境)旅遊在縣級巡察實務中極少遇到。因此,在財務資料和憑證查閱中可能發現的問題主要有違規公款吃喝、公款國內旅遊、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違規贈送禮品禮金、提供超標准接待、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等七種情形。
上述七種情形在會計核算上都屬於經費支出的范疇,應重點查閱被巡察單位的財務資料,主要包括有經費支出總賬、明細賬及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等,予以重點關注。
二、查閱財務資料前的准備工作
(一)集中巡察進駐後,要求被巡查單位如實提供全部財務資料,並安排專人做好登記和交接。具體操作中,各巡察組都配備有專業的財務審計人員,可借鑒開展審計業務的做法,要求被巡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出納簽訂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銀行開戶賬號等財務資料是真實的、完整的;所提供的資料如存在不真實、不完整情況,願承擔相應的責任。並特別強調完整性,從源頭上盡量避免可能出現的小金庫和賬外賬情形。
(二)加強溝通交流,與被巡察單位分管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等分別進行談話,初步了解該單位的經費收支總體情況、財務報銷程序、主要費用支出及報銷各個環節的負責人和經辦人以及單位公務卡管理使用情況等,對被巡察單位的財務運行體制和總體概況進行了解,做到有的放矢的去查閱賬本和憑證。
(三)如果被巡察單位存在獨立核算的二級單位,建議對二級單位進行延伸,將二級單位經費支出納入查閱范圍,防止將應該由本級部門承擔的支出轉嫁到二級單位。再就是關注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的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將一些房租費、管理費、資產變賣處置收益及罰款等合規或違規收入有意隱瞞,不納入本級賬目核算,違規開支的情況。
三、查閱財務資料的方法和關注重點
一是查看經費支出總賬。由於禹城市在編制經費預算時按人頭定額安排,標准為按照編制人數每人每年6000元,車輛每輛每年20000元,一般變化不大,在預算執行情況比較有效的情況下,總帳上各年度經費支出總額也應該相差不大,如果存在有特別高或者特別低的年份,應重點予以關注並了解原因;如果存在超支情況,應詳細了解經費來源是否合規;還有的單位為了避免年底時未使用的零餘額賬戶額度被市財政收回,存在突擊集中報銷的情況,應重點關注預算年度第四季度、春節、中秋「兩節」及主要負責人離任交接等特殊時間節點,了解支出的合理性。
二是查看經費支出明細賬。明細賬一般設置有辦公費、差旅費、公務招待費、會議費、郵電費、印刷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二級科目。根據規定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等三公經費只減不增,差旅費、會議費屬於「一事一報」,報銷范圍、報銷時間等容易區分;郵電費和印刷費金額一般不大,並且開票單位相對固定;應當重點關注辦公費及其他商品服務支出變化情況,如果某一年度辦公費及其他商品服務支出數額超出正常水平較大,在查閱原始憑證時應予以重點關注,了解是否存在將不能報銷的日用品、禮品、招待費、高檔煙酒等予以列支。以上通過查看總賬和明細賬,對被巡察單位經費支出規模、構成等有了一個整體的認識和把握。
三是翻閱經費支出憑證。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單位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對各二級科目核算內容理解、把握尺度不統一等客觀原因;以及為達到降低三公經費等目的,故意模糊相關科目之間的界限的主觀原因,導致有的單位賬務處理不合規范,會計處理科目有差錯。由於我們巡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不是審計調賬,所以應當將主要精力放在翻閱支出原始憑證上。
(一)辦公費。查看辦公用品購物發票,是否後附購物明細清單;有明細清單的,查看清單所列單價、數量是否合理;沒有清單的,重點予以關注,尤其是特殊金額發票,一張或連續數張相加整百整千的;畸高金額發票,成千上萬的;特殊時點發票,春節中秋節假日的;外地購物發票,德百貴和銀座的;連號但時間間隔較長的普通發票;以及一次性報銷的多張定額發票等,作為疑點在談話環節詢問會計人員或經辦人員。
(二)差旅費。查看出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原始憑證,是否後附出差審批單,標準是否嚴格執行《禹城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禹辦發【2014】22號)文件: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處級及以下,高鐵/動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每天分別為100元和80元;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原則上也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德州市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乘坐本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對未經批準的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再就是根據出差機票、車票等匡算出差時間,結合單位出勤考核表,檢查差旅費支出是否真實,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不在出差日期內的票據和在出差日期內但與差旅費無關的購買日用品、辦公用品的其他票據。
(三)公務招待費。公款吃喝僅限於正常公務接待,查看餐飲發票、住宿發票、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等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標準是否嚴格執行《關於規范市直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通知》(禹辦發【2014】20號)和《禹城市市直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禹辦發【2014】21號)文件:禹城賓館為本市唯一定點接待場所;餐費標准,早餐不超過60元/人;午餐和晚餐中央、省和廳局級不超過80元/人,外市其他人員不超過70元/人,市內人員不超過60元/人,工作餐不超過40元/人,要供應家常菜,嚴禁高檔菜餚和煙酒。住宿標准,接待省部級以上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單間或標准間。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定點接待場所以外的餐飲報銷單據。
(四)會議費。應當向被巡察單位索取會議方案議程和預算清單,與會人員的簽到簿等支撐材料,關注費用支出是否超出預算,是否存在用公款購買土特產和貴重禮品等。對一般單位來說,每年較大規模的會議召開次數有限,且單位一般人員知曉度和參與度較高,可在談話階段進行了解印證。
(五)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公車購置上,查看單位固定資產帳,了解批准購買車輛與實際購買車輛、實際使用車輛是否一致,是否嚴格執行「雙18」的標准,是否存在公車私掛、換車、借車等問題;公車使用上,調閱加油卡加油清單,匯總計算單車油耗、修理費用、車輛保險等基本信息,看是否存在單次加油量超油箱容積、汽油車加柴油、單車油耗畸高等明顯有違常理的情況,再就是根據日期查找有無在節假日等公車封存的特殊時間節點違規加油,存在公車私用及私車公養的問題。
(六)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一般是不經常發生或者是不容易分類的費用支出,會計人員不易處理,筆數一般不多,可挑選大額、集中報銷憑證,逐筆詢問會計或經辦人。查閱被巡察單位財務資料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巡察方法,在巡察實踐中應當重點使用,但也不能完全依賴,應當與談話、信訪、座談等其他巡察方法配合使用,相互印證,從而發現並鎖定問題線索,將巡察工作引向深入。
『玖』 十大會計違法行為是什麼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拾』 財務人員違規處理
由於是財務人員的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有個人賠償,構成犯罪的訴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