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的處罰
A. 企業對違章、違紀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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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B. 公司如何對違紀員工進行罰款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據此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應注意如下幾點:(1)、單位應依法制定規章制度。(2)、單位只能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不得亂立名目。(3)、如發生糾紛,將由單位承擔證明員工違紀的舉證責任。故在違紀現象發生後,可製作違紀罰款單,由員工簽名確認;員工不予簽名確認的,可保留其他證據。(4)、相關扣款可在工資條或其他單據上由員工簽名確認。(二)、如何對不合格員工調崗、辭退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1)、對不合格員工處理的關鍵是如何認定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種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准,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好明確的工作任務,或者明確該崗位的工作量,並在勞動者無法完成時,以證人、勞動者書面確認等方式予以確認。(2)、對勞動者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應製作相應的《培訓記錄表》、《調崗確認表》讓員工簽名確認,表上應註明是因不能勝任工作等內容。(3)、如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打算辭退員工的,應先通知工會,並在聽取工會意見後以書面方式通知員工本人和工會。本人不同意簽收通知的,應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在單位內公示,並將通知寄往員工的法定住所。(4)、對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經濟補償。(三)、如何辭退違紀員工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1)、這里要再次強調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員工的利器,企業最好聘請專業法律人員參與制定企業規章制度。(2)、就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等,用人單位均應留有證據。具體可由當事員工書寫事件經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證。(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應通知工會,在聽取工會意見後再通知員工本人和工會。用人單位依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C. 如何處罰違紀員工
依據《勞動法》和《工會法》制定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與工會簽訂好集體合同,以避免在處理違紀職工時出現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處理違紀員工也應避繁就簡。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違紀員工交付,也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數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違約金(可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應依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確定,地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書面警告。這是對員工違紀等行為的一種書面記載和證據。一般對嚴重違紀的員工採取這種處理方式。
(三)調崗降薪。這種處理方式應在內部規章制度中有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會出現缺乏依據的情況,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
(四)違紀辭退解除合同。對嚴重違紀職工才採取這種處理方式。處理時應重證據、講原則、嚴格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程序處理。
對於國有企業來說,除上述處理方式外,還有兩種:
(一)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二)行政處理。即對有嚴重曠工行為的員工予以除名。
相關法律知識:
一、辭退員工要公正。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損害公司利益等。對於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對於曾經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盡量為其尋找其它合適的崗λ。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把工作能力差、人品差的人開除,會大大鼓舞員工的士氣;反之,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
二、辭退員工要公開。員工辭退應盡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辭退員工離開時應當盡量做到讓他體面,領導出面召集同事為其開個送行會,在會上對其為公司做出的貢獻進行總結。開送行會,不單是考慮被辭退人員,更重要的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D.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能罰款處理嗎
可以罰款處理。
企業對自己僱用的員工進行罰款,是特定的經濟實體,對特定的人實施的經濟處罰行為。
基本特徵
企業罰款的基本特徵是:
(1)企業員工違反了本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並按該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受到經濟處罰。
(2)對員工的罰款並不以員工是否給企業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為必要條件。罰款只具有懲罰性而不具有對經濟損失的賠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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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11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E. 關於新勞動法對企業員工崗位違規處罰規定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外,即使造成經濟損失,扣款也不超過月工資的20%,1200罰款600已經超過這個額度了,是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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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規扣除工資是可以依法要求補償的,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