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的處分
『壹』 法律對通姦怎麼處罰的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犯破壞軍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與其他人員通姦不涉嫌犯罪,但是黨員幹部涉嫌通姦的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嚴重的可能會被雙開。
相關規定:
1.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 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包養情人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貳』 通姦黨紀處分情節較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明確規定: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叄』 通姦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通姦(Altery)未明確建立彼此婚姻配偶關系的男女之間自願發生性行為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美國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
『肆』 一旦通姦罪成立,將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我國刑法沒有「通姦罪」,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屬於不道德行為,不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黨員,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話,可能會受到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伍』 政府公職人員與他人通姦紀委會怎麼處理
政府公職人員與他人通姦嚴重警告,情節嚴重的撤職、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5)通姦的處分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今年5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曾獨家報道江蘇徐州銅山區法院一公職人員魏某,與已婚婦女發生不正當關系並生下一私生女,最終被告上法庭。
日前,在立案一年半後,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魏某向原告賠償孩子的撫養教育費25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來自江蘇徐州的漸先生和妻子張某於1995年登記結婚。1998年11月,張某生下一女小美(化名)。
2011年7月,漸先生和張女士協議離婚。兩人在房產分割上出現了分歧,張女士將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漸先生將某房產過戶給她。漸先生提出,如果小美是雙方親生女,就答應張某的要求。
於是,漸先生和漸某某(小美)去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不支持漸先生與漸某某之間存在生物學父女關系。也就是說,小美並不是漸先生與張女士的親生孩子。此後,張女士撤訴。
此後,漸先生發現,張某曾在1998年和徐州市銅山區法院(當時為銅山縣)公職人員魏某發生過兩性關系。
2015年1月,漸先生、魏某、張某和小美四人,前往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做了親子鑒定,鑒定材料為四人的口腔細胞。
一份蓋有印章的鑒定意見書顯示,排除被檢父漸先生為孩子小美的生物學父親,支持被檢父魏某為孩子小美的生物學父親,支持被檢母張某為孩子小美的生物學母親。
2015年5月底,漸先生向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魏某、張某侵犯人格權,並要求魏某賠償精神損失費等350萬元。澎湃新聞拿到的一份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6年12月19日,在立案一年半後,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泉山區法院認為,魏某和張某的行為直接侵害了原告漸先生的配偶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考慮到原告和被告張某共同負擔小美撫養教育費的時長,參照2015年度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准,同時考慮到小美在上海某校學習期間支出較大的事實,酌定支持被告魏某賠償原告所負擔小美的相應撫養教育費25萬元。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魏某、張某賠償因打官司產生的誤工費、差旅費等費用,無明確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魏某過錯導致其至今沒有子女、今後還要再婚生育撫養子女為由,要求判令被告再賠償50萬元,法院以無明確法律依據為由,沒有予以支持。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漸先生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他將向法院提出上訴。該案曾於2015年7月初和9月初審理了兩次。2016年5月,漸先生曾提出,為何此案立案一年後還不判決?法院相關負責人當時表示,這個案子很復雜,已經上報領導研究。
對於法院公職人員魏某的個人作風問題,徐州市銅山區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呂書軍曾向澎湃新聞記者作出回應稱,魏某此前曾擔任銅山區法院行政裝備科科長,案發後,法院已經對他作降職處理,目前只是銅山區法院一名普通法警,不再是科級幹部。
『陸』 我國對通姦怎麼處罰的謝謝具體點
你好·
通姦行為是並非違法行為,只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不受法法律約束!只有賣淫嫖娼行為才會受到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柒』 什麼叫通姦罪如何處罰
中國刑法目前沒有通姦罪這個罪名,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屬於犯罪(罪刑法定),通姦屬於違反道德的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的。但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兩廂情願的通姦是犯罪行為。
具體如下:
1、「破壞軍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同居的,則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奸罪」。即和未滿14歲的幼女通姦的,以強奸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通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以重婚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通姦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
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在世界主要文明國家中,韓國在刑法法典中保留有通姦罪則,以及對這種罪則採取嚴厲懲罰措施的國家之一。直到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法院宣布廢止。
『捌』 通姦罪怎麼判
在我國沒有通姦罪的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你可以考慮離婚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
『玖』 古代對通姦怎麼處罰。
古代對通姦的處罰很嚴厲
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春秋時代,諸侯各國公卿大夫貴族之間私通淫辟事件層出不窮,甚至常有尊卑親屬相奸等亂倫行為。公元前407年,魏國李悝以「淫奢逾制」極力主張用刑罰加以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了雜律一篇,內有「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史記·始皇本紀》說:「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秦代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也合法。漢朝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自唐以後,歷代法律對通姦行為都從嚴處刑。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姦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唐律》卷二十六)。從元律開始,刑律中增加了「殺死姦夫」一條,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奸之夫,並不坐。」明刑律也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大明律》卷二十五)。這也許是後世習俗中所謂「捉姦捉雙」的由來吧。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奸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見在古代,這方面的道德觀念還是相當強的。以至於明確立法,對通姦做出嚴厲的懲罰。
『拾』 通姦法律怎麼判刑
一、通姦在當代中國不構成犯罪。
二、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國的《刑法》沒有設立通姦罪,這一點不容置疑。1954年9月全國人大建立後,一屆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通過了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組織法5個重要法律,從而使我國不僅有了作為根本法的憲法,而且有了有關國家機構的5個基本法。
刑法是解決犯罪與刑罰問題的法律,首要的問題是解決什麼是犯罪、什麼不是犯罪,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當時對通姦是否定罪爭議很大,法案委員會審議刑法草案時,邵力子等委員也堅持規定通姦罪。彭真明確表示,不能籠統地規定通姦罪,一則行不通,二則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利少弊多。後來經過反復研究,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而沒有籠統地規定通姦罪。
2015年2月26日,韓國處罰通姦者的規定因違憲而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