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違法嗎
1. 抓小偷如果傷害了小偷犯法嗎
不是故意傷害,輕傷,不犯法。
故意的毆打,或重傷,犯故意傷害罪。
2. 交警是警察嗎可以抓小偷嗎
交通警察屬公抄安局下設單位,等同於刑偵大隊、治安大隊、監管大隊、巡特警大隊、公安派出所等等,所有大隊最低級別為縣區級,叫大隊,市級為支隊,省級為總隊,公安部叫局。派出所最低級別為鄉鎮級。所有公安機關下設單位的正式在職在編人民警察都叫警察,列屬於公安序列,是和監獄的警察、法院的警察不同的,他們列屬於司法序列,交警也是警察,也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和權利,但是交警沒有處理的權利,即使看到了也要交當地派出所處理的。因為這不是他們的工作范圍。
3. 打小偷犯法嗎
打小偷得看在什麼情況下,如是小偷暴力抗拒襲擊抓捕的人,為制止他適度地打下是可以的,如抓後還打那肯定也是違法行為。會視傷害程度處法律處罰的。
4. 記者同志抓小偷犯法嗎
你好,無論什麼人抓小偷都不犯法,但抓捕過程中如果造成小偷人身傷亡就不內好說了,因為網上有很多抓小偷容的案例,其實對於小偷所有人都是痛恨的,但抓的時候也一定要慎重,首先要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其次不要太過火,以免因禍上身。
5. 自己設陷阱抓小偷違法嗎
對小偷造成侵權(如傷害等)你就違法了,反之不違法。
6. 我朋友為了抓小偷,犯法了嗎
你朋友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也應該算見義勇為,起初的行為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後在小偷拿出刀時,與他搏鬥算見義勇為,因為是公共場所呀
「見義勇為」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成語,從字面上說就是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我們所說的見義勇為是指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脅的時候,為了維護正義,不顧個人安危,英勇奮斗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常見的見義勇為有以下幾種:(1)制止犯罪。(2)抵抗犯罪。(3)抓獲犯罪。(4)搶險救災。(5)救死扶傷。
7. 抓小偷非法拘禁罪最低判刑多久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從這一規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的規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二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於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鍾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見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是否構罪上,有一個「度」的規定,只有超過了這個度,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群眾要嚴。從《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從重處罰」就可看出。既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拘禁行為都要求具備一定的情節才定罪處罰,那麼對一般主體而言更應規定一定的標准,否則就會造成一種假象:對一般群眾打擊嚴,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擊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高檢發釋字[2006]2號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准(試行)》的通知
(高檢發[2001]13號) 三十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四(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四)非法拘禁犯罪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末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如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_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
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3)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因積極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