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簽合同違法嗎
1. 業委會是否可以與物業簽合同
可以啊!按規定就是業務會和物業直接簽訂合同的,只不過有些時候讓開發商把業委會的權利搶去了、業委會成了擺設~
2. 物業合同只由業主委員會簽訂是否合法
要看這個物業合同是前期或者是常規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未交付給業主前,物業服務企業早期介入時所簽訂的物業合同)是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
在常規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服務合同應該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所以,業委會簽物業合同是代表全體業主所簽,要有業主大會授權才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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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3.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業委會未經抄業主大會同意簽訂襲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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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業委會收受物業資助後簽訂違反小區業主意願合同,違法嗎
業委會收受物業資助後簽訂違反小區業主意願合同.違法嗎?當然是違法的.因為你收受物業資助違反小區業主意願不為業主辦實事辦好事違反業主意願合同是違法的
5. 物業與業委會簽合同沒有經過投票表決。合法嗎
1,如果經過業主大會審議合同後,業委會再同物業簽署的物業合同有效。業回委會是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答,代表全體業主的意志。業委會簽署的合同對全體業主都具有法律效力。
2,未經業主大會審議,合同有效,但業主可以提出質疑,必要時可以要求業委會的予以公開解釋,或召開業主大會重審合同。
6. 物業公司與未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簽合同合法嗎
誰告訴你業委會就是代表業主的?!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業委會不能
以業主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7. 業委會擅自選聘的物業管理合同是否有效
物業公司與來部分業主簽訂的自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規定物業合同是無名合同就是集體合同,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業主大會成立,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與業委會簽訂,單個、個別業主無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只能追認以前的合同和以前的物業公司管理服務有效,如果個別業主擅自選聘物業公司而解聘原來的物業公司是違法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必須成立業主大會,過半業主且專用部分面積過半業主同意業委會才能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否則合同無效,房管、物價部門不予備案,出現合同糾紛法院不會維護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
8.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版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權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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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9. 業委會主任在未經業委會表決通過的情況下私簽合同私蓋公章違法嗎
一、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居委會工作職責 1、積極宣傳、貫徹並模範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組織居民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完成《居委會組織法》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積極創建示範居委會。 3、密切聯系群眾,熟悉每戶居民的基本情況。熱心為轄區居民辦好事、辦實事,為居民排憂解難。 4、積極發展經濟,興辦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事業和公共福利事業,不斷增強社區經濟實力。 5、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廣泛深入地開展示範居委會、文明樓群、五好家庭、軍警民共建、文明小區、衛生城市創建等活動。 6、發揮政府與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傾聽居民意見,及時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反映居民的建議和要求。 7、建立與建全各項制度,制訂本居委會三年發展規劃。 許可權范圍:業委會局限小區日常管理維護,而居委會就不同了,有點政府性質,為共產黨辦事的!
10.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物業簽訂合同有效嗎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是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機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規定專: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屬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綜上所述,低於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未形成決議,業主委員會不得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物業服務合同。可通過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或走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