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座處分
Ⅰ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塗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3、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7、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8、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9、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4、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6、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1)一等座處分擴展閱讀: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准,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Ⅱ 考試違紀會有什麼處分
考試違紀的處分: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2)一等座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Ⅲ 對大學生在校處分國家相關部門有明文規定嗎具體內容是什麼
有規定,因為 一、學生違反了學校的有關規定要受到什麼處分?
大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悔改表現,要受到下列之一的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二、學生常見的違紀行為有哪些?
從近幾年大學生違紀處理的情況看,大學生主要容易違紀的方面有: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作弊,網路違紀,偷竊,打架等。
三、大學生在使用網路的過程中應注意一些什麼問題?
網路是大學生學習和科研不可缺少的工具,但網路是一把雙刃劍,使用不當,過分迷戀,會影響甚至荒廢學業,一些大學生因此曠課、考試不及格,最後導致退學,教訓是深刻的。此外大學生在使用網路的過程中要遵守網路道德規范,做遵紀守法的網民,違反網路管理規定要受到以下處分:
(一)盜用他人IP地址、網路帳號與密碼,進入、竊取或破壞他人信息系統者,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利用校網非法營利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蓄意製作和傳播病毒、垃圾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四)私設代理、私接外網等破壞校網安全防衛系統,攻擊、破壞公共網路服務設施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網路及管理系統等毀壞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利用網路煽動非法遊行、集會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大學生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作弊的後果是什麼?
在大學生所有的違紀現象中,考試違紀是最嚴重的,這種行為是在背離大學生誠實正直的人格,給學校的學風建設帶來很多不利影響,大學生應該清楚地認識這一問題。考試作弊一旦被發現,不但達不到預期目標,還會失去學位和正常的學習機會。學校一如既往地強調嚴肅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和違反考場紀律者要受到以下處分:
(一)夾(攜)帶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物品,在考試用桌上或身體上塗寫任何與考試課程內容有關的文字和符號、違規使用電子工具和通訊工具、抄襲他人試卷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有意將自己試卷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讓他人抄襲、報對答案及傳遞紙條、試卷、答卷、草稿紙、交換試卷或考位、借故暫離考場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在開卷考試中,攜帶禁止的資料或工具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採用其他考試形式中出現抄襲行為,對於抄襲者和主動提供抄襲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替他人考試或由他人代考、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及其他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竊取試卷、偷改分數等再次出現考試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發出後繼續答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影響考場秩序、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將試卷、答案、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違反考場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五、大學生偷竊行為的處理怎樣?
偷竊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紀行為,也是道德敗壞的一種表現,令人深惡痛絕。大學生要潔身自好,勿以惡小而為之。學校杜絕偷竊行為的發生,一旦出現此類違紀事件,將給予嚴肅處理。
偷竊初犯者,作案價值不足600元,且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節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屢次作案者,從重處分。
六、大學生有哪些嚴重的違紀行為將會受到開除學籍處分?
開除學籍處分規定了七大類(具體都進行了細化):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七、學校對受處分的大學生有一些什麼限制條件?
大學生受處分後,附加給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學校貸學金,本學年內不得評定獎學金及各種榮譽稱號。
(二)已獲獎學金者,停止發給未發的獎學金。
(三)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離校,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八、學校對留校察看處分有哪些規定?
等等的條例里有說明。
Ⅳ 違規乘坐頭等艙,處分依據
違規乘復坐頭等艙,一般制是指政 府工 作人員違 規。
處分依據是要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履行「兩個責任」不力、導致「四風」問題突出的,堅持「一案雙查」,既嚴肅處理違紀人員,又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黨組織的責任,用問責倒逼責任落實,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Ⅳ 公務員考察哪些情形屬於違規違紀行為
你好,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Ⅵ 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程的違規處分
處分細則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 張貼大字報、投遞、散發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傳單和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
(三) 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 泄漏國家秘密,造成後果。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監考人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 在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 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規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不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四) 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擅自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私自傳、接物品,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 冒名代替他人考試,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七)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八) 作弊手段特別惡劣(威脅引誘、組織集體作弊、出資請人代考、收費為人代考等),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 其他作弊行為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 致人輕微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 致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三) 致人重傷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 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語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觸犯他人,或以「勸架」、「幫忙」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 策劃、慫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 持械打人或邀約校外人員打架斗毆者,根據第(一)、(二)、(三)、(四)款從重處分;
(七) 因打架斗毆致傷他人者,除按以上規定處分外,還必須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及相關的經濟損失;
(八) 達到治安處罰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機關處理,並按第五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 對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非法佔有、佔用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物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 視財物價值給予不同處分:價值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200元至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500元以上者,視其情節及造成的後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 偷竊公文、印章、檔案等不可估價物品者,視其情節及造成的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 經公安或保衛部門確認有作案企圖或行為,但作案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 包庇偷竊者,銷贓、買贓、窩贓者,或為偷竊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與偷竊者同級或輕一級的處分;
(五) 達到治安處罰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機關處理,並按第五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六條 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或公、私財物者,除責令按原價賠償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 所破壞的財物價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200元至20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2000元及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 再犯者,按上述規定加重一級處分。對於損壞文物或消防、搶險救災設備,或損
第十七條 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校園治安和安全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分:
(一) 對吸毒、販毒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並報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
(二) 參與走私、販私等非法活動,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消防條例和安全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因上述行為引起火災,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四) 在學生宿舍及其他禁煙區吸煙者,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 酗酒滋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如產生其他後果,依照有關條款處理;
(六) 在校園聚眾喧嘩、起鬨、摔瓶子等影響校園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七) 在集會、學習中喝倒彩、怪聲尖叫,或喧嘩、打鬧者,勒令其離開現場,並給予為首者或策劃者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 故意損毀或塗改學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九) 隱匿、損毀或私拆他人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如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十) 造謠、誣告他人,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威脅老師、同學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簽名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三)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借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四)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八條 對違反學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關規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 擅自調換、佔用學生寢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 未經宿舍管理部門許可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 凡在宿舍留宿異性,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四) 在學生宿舍使用電爐、電熱棒等功率較大、易引起火災的電器,或破壞、亂搭電源線,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 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燒垃圾雜物等,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六) 住校生晚熄燈後無正當理由遲歸,給予通報批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並通報家長協助教育;屢犯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七) 住校生未經批准夜不歸宿或擅自外宿,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若發現其間還有其他違紀行為,根據有關條款加重處分;
(八) 對其他違反學生宿舍(教室)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舉止不文明、行為有悖道德者,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分:
(一) 在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處分;屢犯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二) 以強硬態度或威脅手段逼迫另一方與其談戀愛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 觀看淫穢書、畫、錄像片等淫穢製品及上黃色網站者,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四) 製作、傳播淫穢、反動音像製品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報公安部門處理;
(五) 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從事涉嫌色情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六) 其他違反公民道德准則和大學生行為准則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以現金或其它物品為賭注,進行任何形式賭博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 聚眾賭博為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二) 參與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擅自離校或請假逾期不歸者(因病、因事且有證明者例外,法定節假日不計),給予以下處分:
(一) 5天之內,給予警告處分;
(二) 6至10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 11至15天,給予記過處分;
(四) 16至20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 21天及以上,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成立分別由校、院領導、職能部門及教師、學生代表9~15人組成的校、院兩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負責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對被處分學生的申訴進行復查,作出復查結論。學生工作處為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接收、報備學生違紀處分相關材料,接待、受理學生的申訴,負責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的各項准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不同處分按下列分工執行:
(一)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決定,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備案。若學院未予處分,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責令學院處理;
(二) 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初審並提出處理建議,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決定;
(三)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初審,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報校務會議審批。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後,有關學院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召開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作出處分決定或建議,隨同相關材料提交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後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沒有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委、輔導員進行鑒定,所在學院違紀處分委員會研究同意,可上報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有立功表現或顯著進步者,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經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學習結束時,先以結業處理,校外繼續察看滿一年後,根據其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的鑒定,決定是否解除察看處分、准予畢業並換發畢業證書;或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並吊銷其結業證書;
(三) 凡受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宣布之日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者,由所在學院負責登報申明其學生證、借書證、醫療證等校內一切有效證件作廢,並將其檔案寄往入學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離校者,由派出所按外來人口違反戶籍管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六條 處分的存檔、送達及申訴。
(一) 凡受警告以上處分者,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人的個人檔案中;
(二) 處分決定必須在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輔導員或有關領導面交受處分者,並由受處分的學生在存檔的處分決定上簽名,因特殊情況無法交給受處分者本人的,應將處分決定寄給受處分者本人,並將交寄憑證及有關記錄(要有二名以上證人證明)存檔;或將處分決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拍照存檔;
(三) 如受處分學生拒絕簽名,負責送達者應做好記錄(要有二名以上證人證明)並存檔;
(四) 受處分學生如對所受的處分有不同意見,可在處分決定生效後的十日內向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或校學生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訴,亦可於十五日內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接到被處分學生書面申訴後,必須對有關事件展開重新調查,申訴合理,應予復議,調查結果及結論一般在十五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回復,特殊情況給予說明;
(五)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的操作細則根據《福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程序》執行。
Ⅶ 職業中學不讓坐電梯,一坐就處分,這樣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先不說坐電梯有沒有違反規定,就憑學校的那個處罰方式就有體罰的嫌疑,不專讓去廁屬所等根本就是侵犯人權,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完全可以向上級教育管理部門檢舉、向媒體告發學校的惡行!完全支持你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Ⅷ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怎樣處理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一等座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Ⅸ 紀律處分條例第46條規定,通過信息網路,廣播等方式有哪些行為將給予紀律 處分
紀律處分條例第46條規定,通過信息網路,廣播等方式有以下行為將給予紀律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9)一等座處分擴展閱讀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Ⅹ 什麼是違規違紀行為
所謂違規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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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違紀處理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的原則。當發生員工違規違紀的行為之後,對事件的責任人仔細調查,對負責人和事件相關人存在失職的情況,一律問責,絕不姑息;對負責人和相關人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的,可免除責任。
2、堅持以責定罰,過罰相當的原則。當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後,對負責人和相關人職不履責,本職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據其責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後果程度來定罰,犯的過失要與懲罰相當,絕不大過小罰,也不小過大罰。
3、堅持懲教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事件發生後,對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懲罰和教育要結合起來,只罰不教,起不到懲罰的目的,難保事件不會再次發生;只教不罰,無法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眾的目的。
4、堅持嚴格程序,依法合規的原則。在處理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方法和原則上,要嚴格按照程序走,並合法合理合規的對事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