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違規建築
❶ 農村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要負的法律責任或者有哪些法條!謝謝
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設要負的法律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3、刑事處罰。
有以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農用地違規建築擴展閱讀:
我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說明了這幾處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一、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
❷ 什麼是農村違法建築,怎麼處理
所謂農村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
(一)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顧名思義,所謂「農用地」就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確為相關法律所禁止,屬於違法建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森林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草原;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農村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走國家征地手續,將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土地,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在該地塊上建設,否則該建築就屬於違法建築。
(一)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准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1、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可並處罰款;
(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❸ 在自家承包的農用地上建養殖場,屬於違法建築嗎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是基本農田的話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種樹栽果及養魚。
2、若農用地屬於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則允許從事畜牧業生產,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種植農作物、種樹、畜禽養殖。
如果屬於基本龍田以外的土地(即農業用地),則可以建設養殖場,不是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類設施肯定也是服務於農業生產的,因此不需要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
(3)農用地違規建築擴展閱讀:
農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地應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庄園、酒庄、農家樂。
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二、積極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用地
(一)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
(二)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三)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各地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
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可佔用基本農田。
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四)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縣級農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乾、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
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並發揮鄉級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
(一)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並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協商一致後,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徵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
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准。
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
對於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可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❹ 農村房屋哪些屬於違建
農村房屋屬於違建的情況,沒有經過審批私自建房、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和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上建房的等,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農用地違規建築擴展閱讀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工程以及2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❺ 在農業用地上蓋房子,怎樣才能不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法律從土地用途角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也就是說,所建房子是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那就允許在農業用地上蓋房子。不過需注意的是,《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也規定了,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❻ 有利於農業發展的違法建築怎樣處理
當前,一些地方在發展現代農業的過程中,出現了在設施農業用地幌子下的房地產開發,5月28日本報《生態大棚里竟然「長出」農家別墅》一文報道的北京城郊農村出現的一些「生態園」、 「農業生態房」等,就是這樣的違法違規用地現象。那麼,在發展現代農業過程中,如何嚴格執法,防止假借設施農業建設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本期《法制周刊》圍繞規范設施農業用地這一話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基層執法實踐中正確理解把握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所裨益。
當前設施農業建設中的一些苗頭性問題,應引起高度警惕
主持人:設施農業用地是怎樣進行分類管理的?對類似於北京郊區的這種用於出租、轉讓的所謂豪華「設施農業用房」,我們該如何定性和把握?
侯福志:設施農業用地與設施農業的快速發展有著密切聯系,設施農業是綜合應用工程裝備技術、生物技術和環境技術,按照動植物生長發育所要求的最佳環境,進行動植物生產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包括設施養殖業和設施種植業。應當說,設施農業建設是提升農業生產力、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需要,也是農村城市化發展進程中的一種必然選擇。
但當前在設施農業建設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苗頭性問題,最突出的是以設施農業建設或者新農村建設為名,擅自佔用農用地甚至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一些行政村的基層組織或者農民個人,打著發展觀光農業、旅遊農業、生態農業、採摘農業、綠色農業的旗號,與不法開發商相勾結,在沒有履行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以出讓或者出租方式,非法佔有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生態大棚里「長出」農家別墅,就是這種以設施農業建設為名進行非法佔地建設活動的典型寫照。
譚立華: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種植大棚或水產養殖舍、農科試驗基地、排灌渠、機耕路和畜禽養殖場內的道路等。而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相關附屬設施的用地,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未將地面硬化可恢復為農用地的農產品加工、臨時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曬場、堆場、綠化隔離帶、簡易的農資倉庫和農具棚舍等配套設施,不屬於永久性建築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對耕作層不造成破壞,可視為農業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由農業部門審核,國土部門備案。第二類是將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屬設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廠房、疾病防控設施、倉儲用房、農產品質量檢測用房、科普培訓場地等,其用地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可不徵收為國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經農業部門審核後,到國土部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張學奇: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生產同時,有些精明的經營者在農村發展了「旅遊觀光農業」,諸如「特色農庄廚房」、「自摘品嘗菜園」、「農家樂庄園」等名目繁多的經營項目,受到了城裡人的歡迎。這種剛剛興起的介於傳統農業、現代農業與旅遊、商業服務業中間地帶的新產業,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認真研究。
盧志強: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何種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設,包括修建房屋、車間等建築物和圍牆、水池、道路等構築物,都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否則應當依法查處。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對耕地造成永久性毀壞而難以復耕,是按農用地管理和建設用地管理的標准和界限。
設施農業用地出現的違法問題,除了利益驅動、多頭管理等原因之外,還與對違法行為查處乏力有關
主持人:目前在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面比較常見的違法形式有哪些?在管理和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譚立華:目前,設施農業用房建設方面比較常見的違法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以發展畜禽養殖建設畜禽舍為名,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發展畜禽養殖為名,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設畜禽舍院,然後改建成住宅樓房用於居住或者轉讓、出租,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三是以發展觀光農業名義,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建設旅遊休閑度假村,從事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經營項目;四是以發展水產養殖為名,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挖塘養魚,供遊人垂釣,休閑娛樂等。
宋雅建:設施農業用地方面出現的違法問題,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驅動。實施農業項目一般都需要建設一定比例的附屬設施,對部分項目來說,這些附屬設施產生的直接經濟價值要遠遠超過所經營農產品的價值,如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獲得這部分土地,將大大增加企業成本。所以不少企業在投產建設時,往往多佔用土地,特別是多佔土地搞生活類、管理類設施建設,以尋求更多的增值空間。最為典型的就是打著「生態園藝」、「生態農業」等旗號,從事餐飲、賓館等非農業生產的商業服務業生產,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
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和執法實踐中,目前還存在一些具體操作層面的難題。比如,在某設施農業具體用地項目中,設施用地、生活用房佔地、管理用房佔地、內部基礎設施用地等規模究竟多大,由誰來認定,或者說國土部門根據哪個部門核定的佔地范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在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定的困難。目前,設施農業缺乏全國性或地區性的統一技術標准,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規模、建設布局、集約節約、空間結構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確的制度、標准或規范。另外,設施農業管理涉及農辦、園藝、畜牧、生產、農林、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多頭管理也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響。例如,農林部門在發展設施農業時往往只考慮其技術層面問題,而對是否佔用破壞耕地則考慮不多,但國土部門在耕地保護方面就必須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柴鳳桐:設施農業用地方面出現的違法問題,除了利益驅動、多頭管理等原因之外,還與對違法行為查處乏力有關。由於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對土地管理的高壓態勢和良好執法環境始終難以建立和保持,從而使土地執法監察部門不敢動真碰硬,特別是國土資源執法在體制上受地方政府領導,執法手段上沒有強制執行權,導致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干擾多、阻力大。此外,一些媒體對通過土地流轉在耕地或基本農田上搞花卉業、觀光農業和養殖業的不恰當宣傳,在一定程度上對耕地保護形成誤導,也為農村土地流轉後「非糧化」的現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國土部門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面應當充分發揮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
主持人:如何解決當前設施農業用地中出現的問題?
侯福志:發展設施農業與佔地建設之間看似矛盾,實際上正確處理好這個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國土部門在這方面應當充分發揮規范、引導和保障三個作用。
一是要發揮規范作用。設施農業與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聯系。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上,如何分類,如何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均要有章可循。近幾年,國土資源部曾經陸續印發過《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各地應結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實際,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發揮引導作用。設施農業建設由農業主管部門規劃部署。多數情況下,農業部門在操作中並沒有充分考慮國土部門對耕地保護的特殊要求。一些地方以上級政府倡導設施農業建設為口實,搭車進行與設施農業無關的非農建設,故意造成違法用地的事實。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通過擴大宣傳、提早介入、調整規劃等方式,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分類指導,科學配置建設用地,把現代農業與觀光旅遊產業有機結合起來,做到相輔相承、共同發展。
三是要發揮保障作用。對於以發展現代農業為目標的設施農業建設,國土部門要從規劃、用地指標和供地審批上給予優先保障;相反,對於假借設施農業建設名義,進行違法佔地建設的行為,要堅決給予打擊。在設施農業用地問題上,要讓守法者得實惠,讓違法者付出高額成本。對於已經形成的歷史性違法用地,應當區別情況分類治理。筆者建議,對於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設,可以在進行處罰後補辦相關手續;對於涉及面較寬、人數較多並且可以進行規劃調整的,有計劃、有步驟安排部分用地指標,在作出行政處罰後補辦手續;對於違反兩個規劃並且也沒有調整規劃可能的,應當堅決拆除,不留後患。當然,上述處理方式還必須上升到省一級人民政府的政策范疇,做到統一政策、統一標准、統一程序。
宋雅建:保障支持設施農業發展,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首先應將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政策上升到法律層次。其次應明確設施農業管理組織機構,建立設施農業協調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制定穩定、統一的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及設施農業建設標准;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當地發展的產業政策,確定各類設施農業佔地規模,特別是其中各類設施建設的佔地比例。再其次,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確細化土地取得的過程、步驟,包括與土地規劃協調等問題,對以設施農業建設為名開發的農村房地產項目等,必須依法予以查處。
柴鳳桐:盡快起草制定設施農業用地的規范性文件或條例,從土地來源、投資強度、規模效益、用地標准、土地用途限制、設施房佔地比例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國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於操作的規定和規程。
建議在現有各種種糧直補政策的基礎上,財政再列出一筆專項資金,對種糧的龍頭企業、專業協會、種糧大戶和農民給予更多的種糧補貼和獎勵;同時建議盡快啟動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金」制度,給予種糧者和耕地保護者更多的實惠,以縮小種糧與種其他經濟作物以及搞商業、工業、養殖業、花卉業、生態農業等產業的效益差距,從而調動種糧和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在輿論宣傳方面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教育引導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知法懂法,在設施農業建設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堅持耕地用途不變的原則。
在耕地上建設農業設施,盡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主持人: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面,怎樣依法依規建設設施農業用房?
盧志強:要依法建設設施農業用房需要把握三點:一是在選址時盡量不佔用耕地,注重保護生態環境。用地單位和個人在選址時,要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獲得批准後再依法建設農業設施。二是在耕地上建設農業設施,盡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無論是種植業還是養殖業,都會受市場的影響,規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投資大,且土地難以恢復耕種,最終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設資金的浪費,侵害農民自身的長久利益。因此,在建設農業設施時,要盡量使用易於恢復地貌又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的圍欄、板房和其他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三是要及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都超出了按農用地管理的范疇,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譚立華:申請興辦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交項目地址和面積、四至范圍圖、土地權屬、項目類型、生產品種、配套設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農業產業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國土部門備案或報批農地轉用手續。對其中涉及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對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配套設施用地,應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報批,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產業化項目生產用地要依據《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部門在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
執法人員要定期跟蹤檢查,對照現場建設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
主持人:如何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執法監察,及時發現和正確查處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行為,這方面有什麼好的經驗和做法?
張學奇:根據多年從事基層執法監察工作的經驗與體會,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規范管理。
首先,要有針對性地進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規宣傳,提供優質服務。市縣級國土局、國土所按照分片包村責任制,走進農家院落,深入田間地頭,對於符合政策規定的,要盡快服務到位,完善用地手續;對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確告知,及時警示,並指出應該如何規范辦理用地手續。其次,要把握標准,跟蹤檢查。在實踐中,有的設施農業用地剛開始建設,監管人員一時還難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設什麼,只能由用地者申請自報,但在建設中要定期到現場跟蹤檢查,對照現場建設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筆者曾經在查處一起農業科技園區的違法佔地案件時深有體會。剛開始修建時,經營者自稱是修建高科技養殖房,後來卻修建成了較高檔次接待住房,最終被依法查處。再其次,要依照規定,嚴格管理。在辦理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的備案與審批手續時,就應該依據初期規劃設計對用地進行區別鑒定,根據用地類型辦理相關手續。最後,各級執法監察人員要按照執法責任制,強化動態巡查,及時掌握管轄區域各種建設動工苗頭,要在第一時間及時發現,及時處置違法用地。
盧志強:在執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識別真假設施農用地。一是注意當事人的主體特徵。一般來說,當事人為農民、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的,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較大。當事人為與農業不相關企業、個人的,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不大。我們曾遇到過電力公司、鋼結構公司謊稱進行種植和養殖逃避查處的情況。二是查看現場區位的特徵。地處交通便利的城鄉接合部或主幹公路兩側的,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可能性較大。這樣的位置土地取得成本較高,對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也不利,一般適合發展工商業,真正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較小。三是查看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特點。現場只圈大院,遲遲不建設畜禽舍,不對土地進行平整、不建設灌溉等設施的,或建築物明顯為車間、住宅結構特點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斷為虛假的農業設施建設。四是查看項目前期准備情況。當事人表示要進行農業設施建設的,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發展什麼項目、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農產品產銷合同、設施農業項目設計方案、平面布置圖等。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能積極提供證明材料,甚至故意推託的,搞虛假農業設施建設的可能性較大。五是查看當事人與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權人簽訂的有關土地使用的協議。如果明確了發展農業用途的,可信度較高;如果沒有明確任何用途,用於非農建設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確作為非農建設用地,則可直接認定為非農業建設。
譚立華:及時發現和嚴查處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用地行為,需要國土部門切實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加強土地執法信息聯絡員隊伍建設,為土地執法監察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積極爭取農業、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採取部門聯動、各司其職、相互協調的辦法,對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聯合執法。對農業產業化用地的轉讓、轉租等嚴格依法辦理手續;對擅自改變用途,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豪華住宅和餐飲娛樂場所等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嚴格依法查處;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經依法查處後,從嚴從高全額追繳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對違法佔用基本農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對農業設施建設違法用地案件,要採取事前早介入,會同司法部門到違法用地現場實施證據保全,制止違法用地行為繼續實施,盡可能減少違法用地者的經濟損失和執法成本。
❼ 違章建築農村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根據目前對於違章建築
的處理,首先進行宣傳
教育,動員當事人自行
拆除。其次,由城管部
門進行強制拆除。一切
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